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2:34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一、为了严格管理货币发行,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特决定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
二、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无银行机构的地方,授权信用社办理,下同),不得自行保留。
上述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人民银行审查,报请当地革命委员会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开支,离银行较远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开支。
三、各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帐结算。除发工资、旅差费、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对个人其他支出以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的现金部分外,其他均不得支付现金。
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资金,不准自带现金或经邮局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用汇兑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
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要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经开户人民银行审查,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现金收支计划一经批准,单位要保证实现。
四、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企业也应实行现金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比照上述规定,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自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要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不得自动扣收贷款,也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五、现金管理决定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报当地革命委员会给予纪律惩处。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力求健全机构,改进制度,简化手续,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务使办理收款、付款、转帐结算等业务时,作到迅速和准确,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77年11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9日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

国务院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转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国发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并按通过审查的评价大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费用。”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该条所称“预审”,是指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预审;该条所称“审核”,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核;该条所称“审批”,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可见,“条例”所称“预审、审核、审批”,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

  由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之前,应由有关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性审评。由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性审评,不属于行政预审、审核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审评费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的收费,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了专门的标准。这一收费标准通过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审查,应继续执行。

  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在国家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评费的规定》(价费字[1992]435号)、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国家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费中提取技术审核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4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等文件中。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