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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8:21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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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同步的“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两年多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精心组织、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最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文件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李岚清副总理就此作了重要指示。为了贯彻李岚清同志指示和四部委文件精神,巩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成果,进一步
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活动引向深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纳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计划安排之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从具体事情抓起,扎
扎实实地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特别要下功夫建立健全和落实好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规范管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近期将印发“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实具体
内容,抓好落实,教育、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不断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平,摒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奸商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做到在生产经营中“不造假、不掺假、不售假”,增强“自立、自强、自尊、自律”意识,树立“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
、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为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强化自我管理,相互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规范营销渠道,抓好商品进货管理,逐步建立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制
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要进行严厉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强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注意抓好典型、褒扬先进。在活动中要善于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主动向新闻单位推荐典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已被评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
人,在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要抓好继续教育工作,还要经常进行明察暗访,对名不符实的,要撤销其相关的荣誉称号。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参与活动,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好作为评选“光彩之星”的重要条件

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中选择15条商业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各有关省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
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抓好宣传动员和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19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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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国药管办[20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协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
证管理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下,参与制定、修订《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
(GUP)6个规章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研究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和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工作。
  (三)承办对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及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
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组织与6个规章相关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四)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
国际间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外事活动;
负责党务、人事、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事宜。
  (二)检查一处
  参与制定、修订《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及相应的管理细则;组织对申请GLP、GCP认证的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三)检查二处
  参与制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
及相应的管理细则;组织对申请GMP、GAP认证的药品及中药材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三处
  参与制定、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GUP)
及相应管理细则;组织对申请GSP、GU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五)综合业务处
  负责中心内部检查监督工作;承办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及对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事业编制为40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国务院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现命令: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二、三种金属人民币与现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价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三、严禁伪造或熔化金属人民币,违者依法论处。
四、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我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一元、五角、一角金属人民币。现将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分别通告如下:
一、一元币为钢芯镀镍,镍白色,圆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5.00毫米,边厚1.85毫米,单枚质量6.05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牡丹为主景,在牡丹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1元”
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二、五角币为黄铜合金,金黄色、圆形、边部有间断丝齿,直径20.50毫米,边厚1.65毫米,单枚质量3.80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梅花为主景,在梅花图案右上方印有面值“5
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三、一角币为铝合金,银白色,圆形,正背面内周缘有九边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2.50毫米,边厚2.40毫米,单枚质量2.20克。正而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徽下方印有国名和铸造年号;背面图案以菊花为主景,在菊花图案右
上方印有面值“1角”及其汉语拼音字样。



199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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