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8:04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穗府(1989)91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四条 合营企业劳动力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制,下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种或岗位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由合营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标准文本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到法律保护。合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合同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管理,职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和劳动合同所订明的权利。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损害程度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合营企业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按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招用职工。
  合营企业职工的来源,可由合营企业从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考核录用;也可由合营企业从社会上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招收职工按市劳动局《关于简化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手续的办法》的规定,直接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手续。


  第七条 凡企业与外资合营时,所需的职工应优先从原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未被录用的职工,应由中方合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在合营企业开业前,采取行业消化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作出妥善安排,并参照《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合营企业需要从外地或农村招收临时工,应按《广州市临时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合营者需要招收其在农村的亲友当合同制职工的,招工限额可比照《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有关“农转非”的投资额标准确定,办理时应提交在穗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实际投资额的证明。


  第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除经董事会同意雇请外方合营者的代理人外,凡中方能提供胜任该项工作的,应招用中方人员。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合营企业解决所需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十条 合营企业需录用在职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原单位应准予其辞职。凡接到合营企业录用通知书和辞职申请一个月后,仍不出具同意辞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营企业录用的在职固定工,确实无法通过辞职招收到合营企业的,可按固定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被录用职工所在单位接到合营企业的商调函和职工本人的请调报告一个月仍拒绝办理调动手续时,属行业内调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调动手续;属跨行业调动的,可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协助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对从其他单位调入或经主管部门调剂或由中方合营者推荐的原固定职工,如需保留固定工身份的,应就其聘用(或借用)、辞退后的工作安排、劳务费等有关事项,与提供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务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月的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录用由原单位出资脱产培训并按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在职职工,应按合同规定偿付一定的培训费;对原未签订培训合同,在原单位服务未满五年的,应按服务期限的长短偿付原单位一定的培训费。偿付的培训费可由合营企业支付,也可由职工本人支付,具体由合营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的变化,经培训不能适应要求,又不宜变更其他工种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可以辞退。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合营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本人。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进行治疗、疗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间和住院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四条 对合同期满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合营企业不予续订合同的职工,或因新合同比原合同条件差、待遇低而不愿续订合同的职工,或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须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在该合同期内一个月的月平均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实得工资。
  对劳动合同期满后,合营企业提出新合同的条件和待遇均不低于原合同而本人不愿续订合同的职工,企业可不发给生产补助费。
  对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加发补偿金。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每提早一年解除合同的,发放相当于本人在该合同期内一个月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提早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金的发放,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月平均实得工资。


  第十五条 被合营企业辞退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合同制职工,应由企业到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介绍回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按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管理;被辞退的原固定职工(指从其他单位调入或经主管部门调剂的或由中方合营者推荐的固定职工,下同),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按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重新安排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和补偿金应全部交原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未与提供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者签订劳务合同的原固定职工、被合营企业辞退后参照合同制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辞职后被合营企业录用的原固定职工,或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后离开合营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或因合营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被辞退的原固定职工,其原在国营(或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的工龄以及离开合营企业后参加社会招工(或招聘)被重新录用的工龄均可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前一个月向合营企业商请辞职,合营企业应予同意,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补偿金。
  辞职职工中属合营企业出资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应按合同规定偿付企业一定的培训费。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以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经济赔偿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或劳动教养、判刑的职工,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合营企业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补偿金。对职工的违纪处理,应允许被处分职工充分申辩,并征求合营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合营企业依法辞退的原中方固定工,合营企业中方可以参照《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暂行办法》组织他们开办劳动服务公司或各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为合营企业或社会提供各种生产和生活服务。
  为安置这部份职工而开办的企业的资金,可来源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提取的劳务费和按第十四条所发放的生活补偿费和补偿金;也可以由合营企业给予一次性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可根据合营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如工资标准、奖励办法和津贴等。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同类型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由董事会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决定后,中方应按不低于合营企业所在地区同行业、同类型的国营企业同级管理人员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给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工资水平基数的核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为准。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核定;加班工资按标准工资总额的4%以内核定;资金部分(不含工资性、福利性津贴)和津贴分别按国家、省、市的现行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随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工资调整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出现亏损时,职工的工资水平可相应降低,但降幅超过百分之四十时,须商得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中方的原固定职工(含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合营企业工资制度时,可在档案中保留原来的标准工资等级,并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晋级,作为离开合营企业后重新评定工资级别的参考和计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职工应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征集退休保险基金,所缴纳的退休保险基金,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合营企业应按中方合同制职工月实得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实得工资额的百分之二按月向市劳动保险部门交纳退休保险基金,作为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死亡丧葬、抚恤等费用。
  合营企业中方原固定职工的退休保险基金,由工资支付单位按广州市统一规定的退休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办法缴纳。
  职工退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分别按国营、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营企业每月应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千分之七的金额,向市劳动部门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作为职工被辞退后的待业救济费用,该项待业保险基金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合营企业每月应按不低于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集体福利及困难补助等开支。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应随着国营企业职工福利费增长而相应调整。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以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合营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包括职业病、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生育待遇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均不得低于国营企业的同项待遇。合营企业如有不同意见,应报请市劳动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市总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依法宣告解散时,对于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疗养的职工,及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在企业解散以后的医疗费、疗养费、工资、退休养老金、残废补助金、职工因工伤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其它费用,应一次性付给中方有关部门,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上述人员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必须用于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接受企业工会组织的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每人每月三十元的标准,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物价补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免缴该款。


  第三十一条 凡以劳务费形式一揽子支付中方职工工资和保险福利费用的合营企业,在按规定解缴和支付了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费用后如有余额。其中属合同制职工的余额部分全部留作合营企业中方职工集体福利费用;属固定职工的余额部分,应把不少于百分之四十留作中方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其余可作为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劳务费移交给提供人员的单位。

第四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锅炉、压力容器等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应配备必要的人员管理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应按不低于国营企业的标准提取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使生产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应参照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含用具)和保健津贴;应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发生职工因工致伤、死、中毒、职业伤害或中暑事故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速度向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监察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合营企业如有尘毒污染设施的,应执行《广州市尘毒治理办行试法》。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禁止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怀孕、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参照执行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每周加班劳动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商得合营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合营企业从境外雇请的员工,其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劳动保险等事项,可由中外双方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应在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雇用合同应抄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外方合营者在境内招聘的代理人,凡在合营企业的工资项目下支取劳动报酬的,均应视作合营企业的职工,并适用本办法中关于中方职工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劳动局有权限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包括外方员工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行政部门与中方职工之间因执行本办法发生劳动争议,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营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市属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合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另有规定的,可按该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1982年11月12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6日在北京召开。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全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调整、改革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是今年改革的关键。物价改革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的前途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是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繁荣、调整生产和消费结构、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事关重大。为此,我们编印了《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供各地团组织参考。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务求必胜。当前,特别要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作为改革中思想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扎扎实实地搞好。各级团委要在加强调查研究和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部署的基础上,和广大团员青年一起学习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用自己的学习,带动全体团员、青年的学习,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团组织要层层抓好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保证使团员青年人人明了国家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意义、目的、步骤和要求;明了物价、工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内容;明了物价、工资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既不惊慌失措,又不掉以轻心,同心同德,克服困难,解决难题,推进改革。

  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同理想教育结合起来。理想教育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内容,在今天更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帮助青年正确理解物价、工资改革,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物价、工资改革中涉及个人利益的种种关系,都离不开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这次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以理想教育为本,使青年认识到我们的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为前提的,我们采取的各方面政策都是为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眼前和长远利益,都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三、切切实实地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做些实际工作。比如,教育团员、青年不做违反政策、冲击市场的事;抵制并反对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滥发彩券,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主动监督市场物价,防止乱涨价,检举揭发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等。团组织要带领和支持广大团员青年向败坏改革声誉、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发现和表彰识大体、顾大局、明大义,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团员青年。

四、物价、工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团组织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指导。各地青年报纸、杂志应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作为今年宣传改革的一个重点。一切宣传,既要与中央统一口径,又要联系实际、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既要帮助青年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并反映有关青年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在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模范和先锋作用,通过努力,团结教育广大青年,使之真正成为改革的先锋和闯将。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

  (1)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健”。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它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其不合理处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品、原材料和能源等初级产品价格偏低,不利于基础工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加工工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例如:全国直属煤矿统配煤的价格低于成本,一九八三年亏损额达八点七亿元,直属重点煤矿的亏损企业占百分之六十七。铁精矿、生铁、木材、水泥等产品价格也普遍偏低。与此同时,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一般偏高。如轧钢的资金利润率有的品种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的品种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而开采铁矿的资金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

  二、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经营一斤粮食,补贴一角,经营一斤食油,补贴七角,如此等等。不仅财政负担逐年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粮食转化,不利于商品的流传。这些,都将制约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服务行业收费普遍偏低,企业没有活力,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萎缩,难以为继。最典型的如城市澡塘,“二角六,洗个够”,连成本都很难收回,以至纷纷转业或关门。其它服务、修理行业也是如此。

  四、同类产品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优质的优价不够,劣质的低价不够。如热水瓶的等级差率,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75。再如电灯泡,寿命几年的和几个月的都是同一价格。这就不利于提高质量,发展花色品种。

  还有,工农产品价格仍然存在剪刀差,农产品内部比价仍不合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价格几十年来很少调整,收费低、利润少甚至亏损。

  价格是最有效的经济杠杆,是生产和消费的指示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体系不合理,就不能给微观经济活动发出正确信息,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同等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妨碍按劳分配政策的贯彻,挫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就不能保障城乡物资的顺畅交流,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总之,扭曲的价格体系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进一步放活,限制着计划体制、物资流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价格体系,消除价格体系和管理方法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我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整个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2)改革价格体系并不是新提出的问题。对现行价格体系和管理办法存在的严重缺陷,人们早有觉察和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方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思想认识方面,改变了把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对立起来的观点,改变了把价格主要作为核算工具,而不作为全面调节经济的杠杆的观点,改变了制定价格时重成本、轻供求,忽视市场控制的观点,改变了价格管理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调节的观点。与之相适应的,确立起一系列新的观点,为价格改革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在价格形式方面,这几年逐步形成了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种价格形式;在价格结构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在价格管理与检查监督方面,适当下放了物价管理权限,同时建立了监督、检查物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制度和组织;在物价机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物价管理部门相继建立,专职和业余的物价检查队伍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为今天我们进行价格改革准备了条件。

  当前,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经济调整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两大部类比较协调,生产、流通、消费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一九八四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突破一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二,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二。原油、煤炭、发电量等都有较大增长,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七亿六千六百多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四,创造历史最高水平。工业交通生产出现的稳定、均衡、持续增长,是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生产、税利、财政收入实现了同步增长;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工厂在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过程中,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人的收入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述情况说明,国家财政、企业、农民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已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此外,价格管理办法的初步改革,取得较好的效果,群众亦能接受。全国先后两次开放510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一般都稳中有降。对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多种渠道经营后,广东、福建和重庆、武汉、深圳等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普遍有所下降。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走一步看一步好,但不要丧失时机。”当前正是进行物价改革的难得良机。

  (3)在认识物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对这次改革的艰巨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充满信心,敢于改革,又要谨慎从事,走走看看,小步前进。当前物价改革的难度,首先来自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群众承受能力的限制。步子走得太大太快,超过了“三个能力”的限度,欲速则不达;其次,价格改革必然会冲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冲击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的机构,有时需要与机构改革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取同一步调,而取得这种整体的协调性并非易事和朝夕之功;第三,对价格改革的思想认识方面,由于多少年形成的固定模式和“左”的影响,也还有阻力。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缺乏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习惯和驾驭价值规律的能力,在价格改革中可能会手足无措。处处被动;最后,应当看到当前价格改革的阻力,还来自新的不正之风。缺乏全局观念、整体效益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缺乏崇高理想和远大目标,使我们一些同志只考虑集体,不考虑国家,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需要,不看国力,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靠歪门邪道捞外快,冲击财政、冲击市场、冲击群众心理,其结果,就会冲击改革的正常部署。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临产前的阵痛”。看到困难是为了解决困难。只要我们举国上下,同心同德,跟党中央保持一致步调,一定能战胜困难,使我们的合理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4)调整物价是否违背了中国经济政策中物价稳定这样一个重要特点呢?不是的。稳定物价并不意味着冻结物价。把稳定物价同冻结物价混同起来,是一种误解和长期错误宣传的结果。所谓物价基本稳定,从范围上讲,是指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而不是每个商品价格固定不变;从性质上讲,它只是相对于物价总水平的较大波动而言的,并不排斥物价总水平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常波动。所以基本稳定只是相对稳定;从时间上讲,它只是表明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看,物价总水平平均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但并不排斥在此时期的个别年份总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变化。

  实际上,物价并不是越固定越好。商品的价格固定不变,长期脱离价值,不反映供求关系,不仅会造成假象,影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投放比重,阻碍生产发展,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优质的不优价、劣质的不降价,自然资源的差异、不合理的比价,使生产者努力程度与其经济效益不成正比,必然不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对生产和生活都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最典型的是“文革”的例子。那时,由于政治上的骚乱和经济上的危机,国家被迫冻结了全部物价,以防止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控制。由此造成的恶果是价格丧失了“指示器”的资格。虽然物价稳定,但一方面,社会必需品奇缺,另一方面,大量物资积压。人们只要一想起当年那种什么都要凭票、凭卡供应的日子,就会理解那种所谓的物价稳定是一种多么虚假的稳定。相反,近几年有些物价放开以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购销两旺,物价虽然有高有低,但生产结构调整了,人们需要的物资丰富了,这比当年那种虽然物价“稳定”但无物可购不知要强出多少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价格不动就绝对地好,价格一动就绝对地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运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5)有人担心价格改革会带来物价的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群众这种恐惧心理,一是对这次价格改革的性质、方法、步骤缺乏了解,一是确有相当一部分工商企业乱涨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后者,党和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思想教育、行政命令、法律手段和经济制裁),狠刹这股歪风。现在的问题是,就这次物价改革本身,会不会带来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对此,我们首先应看到,我国的价格改革是结构性的调整,而不是放任通货膨胀。当前价格改革的特点是有计划的价格调整,逐步理顺价格体系。既不是全部放开,完全靠市场调节,也不是同时起步,一下子解决价格问题上的所有积弊。价格的改革、开放、调整将选择两大部类中最迫切需要调整、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价格先起步。因此,物价改革涉及的面,不是全面的。同时,这种调整,也不单是涨价,而是有升有降,不是只升不降,比如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便是这样。另外,国家将加强宏观经济的平衡,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和价格总水平,在一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国营工商企业要参与市场调节,不是以高于而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参加交易中心,参与吞吐调剂,发挥主渠道作用以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避免市场调节盲目性和价值规律自发性的破坏作用。这样,就可根本防止物价的普遍上升。武汉市蔬菜市场放开后,一度因气候影响,价格一日三变,菜价看涨。市政府立即动用政策性亏损专款,以国营菜场为阵地,采取高进低出,倒挂补贴,购进外省蔬菜,迅速把菜价压了下来;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物价改革后,某些产品由于原材料提价而造成的问题,由企业内部消化,产品销价不变,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总水平,仍然是有升有降,基本稳定。因此,价格也不会轮番上涨。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经营效益还很差,企业内部消化的潜力很大,只要大家自觉遵守纪律,以大局为重,轮番上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群众对物价的不放心,归根结蒂是耽心价格改革会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其实是不会的。如上叙述,物价改革不会出现物价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这是不会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解决农产品购销价格例挂以后,有些商品销价会上涨,国家要给职工某些补贴或增加工资,职工的实际生活不会因物价改革而有所下降。

  (6)价格改革和工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改革工资制度,同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不可掉以轻心。

  这次工资改革的目标是:消除现行工资制度的积弊,把工资关系基本理顺,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企业,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是要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担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7)现在,有一种消费欲望过高的倾向。反映在工资上,是对这次工资改革期望过高。应当看到这次工资改革,是在较大幅度的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幅度,按平均工资计算,大约增加20%。这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通过改革,职工的工资将会有较多的增加,低工资、低消费状况将开始有所改变,但不能期望过高,西方国家实行的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还落后,国民收入还不高。十亿人口的大国,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一亿多人,每人每年增发一百元,从个人看数目不大,但全国统算就是一百多亿元。如果按一九八四年工资性支出增长的速度计算,将在三年多的时间内翻一番。这是我们的国力所不能承担的。

  因此,这次工资改革,不可能还清大量的历史欠帐,不可能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一切不合理的问题,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只能是先把新的工资制度建立起来,为今后工资的成倍增长打下基础。

  (8)在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上,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同西方发达国家比不行,同一些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比同样不行。有的同深圳等特区比,有的同农村“万元户”比,这是不切实际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劳动者,他们中可以出“万元户”。但他们是要担风险的经营者,同靠工资收入的国家职工不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问题上,也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应该向农民和工人增长的水平线看齐。现在,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依然没有摆脱贫困,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的发展也不平衡,一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很差。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幅度过大,势必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保证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讲党性、讲觉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推动改革、献身四化的精神。国家干部是社会的公仆。当前,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自觉地为改革做贡献。我们的个人命运是同整个国家、整个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经济建设上去了,个人的困难迟早会得到解决。反之,则一切都不能解决。

  (9)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决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上、方法上、步骤上都是稳妥的。但是,也不能说经济体制改革就万无一失了。象我国这样的大国进行如此深刻的改革,情况千变万化,问题错综复杂,物价和工资改革尤其如此。稍不注意,就会走弯路,甚至断送改革的成果。去年,本来各方面形势很好,但几股不正之风一刮,给我们的改革增加了许多困难。对此,全团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考虑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的助手作用,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顺利进行作出新贡献。

广大团员和青年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都跟物价、工资改革休戚相关。处于今天这个时代,我们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基本点,应放在改革大业上。我们不能因为局部的、暂时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影响、干扰整个改革大局。也不能容忍某些新的不正之风将六年来辛苦创造的有利条件毁于一旦。因此,在当前的物价和工资改革中,要与党同心同德,为党分忧解愁,不利改革的事不做,不利改革的话不说,同时还要影响和敦育周围的同志。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要关心现实利益。中央已明确指出,这次工资改革的一条原则,是考虑到低工资职工的利益,大多数同志的收入都能有所提高。结合价格改革的因素,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而会略有上升。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改革带来的个人生活方面的实惠,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不在今天,而在明天。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只要我们坚信党中央,紧跟党的战略部署,我们的四化大业、改革大业就有希望,我们个人的前途和利益也就有了希望。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