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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0:15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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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八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

(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可以单独核准。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符合规定同时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招标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允许根据招标需要进行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按照规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经备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邀请。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并且承担由于终止招标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概算或预算价格、报价要求、完成时间、质量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

(四)投标报名时间、地址、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

(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疑。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答疑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二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七日发放给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答疑,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相关疑问。

答疑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之后,除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之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限,投标有效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限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投标人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需要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时间的应当征得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十。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格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格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计算。

除了差额履约担保之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式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代建服务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按照代建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之一:

(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填挖土方等技术简单的工程应当使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适用于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专业承包招标。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三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仅适用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办法及综合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投标报价可以是指经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制定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适用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可以预见经常发生的市政、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三个以上的合格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的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承包人。

第三十四条 应当编制概算及预算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公开概算及预算价格。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应当执行设计文件,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实用、经济的基本建设原则,充分考虑建设周期各种因素的影响。

建立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概算评审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设定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的,设定的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的设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关于投标报价当中预留资金的设定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预留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预算价格上限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施工一般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合同价款,其他应当按照服务完成或货物交付的进度定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应当为已经完成合同工作任务的百分之八十。

结算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服务或货物全部交付验收完毕之日起九十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结算价格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采用评审择优的方式,资格后审采用符合审查的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年度资格预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及资格后审。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合理设定必要合格条件及附加择优条件。

资格预审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除了一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他成员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格预审采用下列方法: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及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标准,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六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六个以上十二个以下的,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超过十二个的,招标人可以按照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列顺序,依次选取不少于十二个投标人作为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提供查询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被拒绝。

第四十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提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二)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三)合格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是否合格的通知。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之后,除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或资格预审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之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选取合格投标人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引导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不得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及信誉方面的评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由于投标人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数量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

除了投标人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之外,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或单位资质类别及等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的类别及等级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或单位资质类别及等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的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装许可方面的内容;

(三)设备及材料采购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装许可方面的内容。

招标人可以拒绝存在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有效时间可以为招标之前的五年之内,有效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设定有关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方案、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本市常设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个人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业绩、信誉等内容作为评审事项。

招标人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有密切联系,个人业绩、信誉的有效时间为招标之前的五年,企业或单位业绩、信誉的有效时间为招标之前的三年,有效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

业绩、信誉的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规模对应,但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特殊或规模较大可能造成投标人数量偏少,导致无法有效充分竞争的除外。

招标人设定的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本市常设分支机构以及个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事项,只能作为符合与否的评审事项,不得作为优选比较的评审事项。

招标人设定有关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或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作为评审事项的,应当提供设定的依据。

招标人设定有关投标人在本市、本省的业绩、信誉、常设机构作为有利评审事项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值比例不得对确定中标人构成重大影响。

同等条件下,投标人在本市、本省的业绩、信誉、常设机构可以作为依次选择中标人的优先选择条件。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似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允许投标人选择。

招标人指定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推广使用的具有专利的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评标办法等导致投标人少于六个的,视为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但符合相关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少于六个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对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合理费用及资料押金,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资料的同时予以退还。

第四章 投标

第五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三)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四)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

禁止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禁止同一项目负责人或相关技术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五十二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或类别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签订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人中标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人进行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获得通过之后,联合体投标人组成的任何变化均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变化之后的联合体投标人竞争能力降低或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五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指定一名主办人,授权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各方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主办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六条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主办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及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当中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提供查询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被拒绝。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必须来源于投标人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文件除外。

第六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确定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

(三)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员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地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五)招标人预先确定中标人;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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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教育部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在2003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 王湛

同志们:

  这次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我们这次会议的任务,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回顾和总结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分析当前基础教育面临的形势,明确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就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的回顾

  2002年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不同寻常的一年。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基础教育领域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扎实地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得到进一步落实,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快,管理体制改革、课程改革等取得突破性进展,整个基础教育领域保持了奋发进取的良好态势,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面扎实地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的落实,是2002年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的印发,对各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由县(区)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农村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在完善体制的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30亿元,重点支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地也积极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共改造了15000所中小学,集中消除了1700万平方米危房,加上二期义教工程改造的危房,共计达3000万平方米。目前,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2.基础教育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取得新进展。2002年“两基”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据去年底统计,全国实现“两基”县(市、区、旗)及县级行政单位已达2598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3%,初中毛入学率达到89.7%,全国初中在校学生数达到6687万人。在“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下,我国不同地区的义务教育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贫困地区努力开展“两基”攻坚工作,采取一系列“两基”攻坚的措施,“普九”的步伐明显加快;已经实现“两基”的地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建设高质量、高水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义务教育发展正在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正逐步形成共识,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在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义务教育正在朝着积极、均衡、全面的方向发展。

  2002年,全国共计扫除青壮年文盲170多万,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转发了教育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召开了全国扫盲工作会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扫盲机制的形成,普及初等教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扫盲教育内容密切结合学员的生产、生活需要,扫盲教育形式更加符合各地实际。

  2002年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分别达到676万人和1683万人,分别比2001年净增118万人和278万人,增幅达21%和20%;与1997年度相比,分别净增354万人和833万人,增幅分别达到48%和98%;全国优质高中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去年,教育部召开了全国高中发展和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对今后高中的发展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会议精神,在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广泛吸引社会参与高中发展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2002年,全国幼儿园达11万余所,在园儿童数达2036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4万人,基本控制了下滑的趋势,并有所增长,一些省份增长的幅度还较大,许多大中城市已经逐步做到基本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局面基本形成,为更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2002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达1540所,比1997年增加了100所;在校残疾学生达37万人,比1997年增加了3万多人。残疾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

  2002年,德育工作继续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努力探索,积极创新。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小学和中学德育课程的设置,在小学1-2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课,3-6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课,初中思想政治课改名为思想品德课,高中开设思想政治课。目前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已经开始在实验区试验。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各地开始部署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受到进一步关注。德育活动载体更加丰富,德育工作途径不断拓宽。2002年,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国家投入彩票公益金3亿元扶持164个县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此外返还彩票公益金3亿元用于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在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同时,各地还建设了一批社会实践基地,为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社会育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正在形成。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课程改革实验工作进展顺利,课程改革发展势头良好。去年4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电视电话会,部署了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会后,各地积极贯彻会议精神,认真部署省级实验区工作,全国范围内已有530个省级实验区开始新课程的实验,参加实验的学生数达870余万人,约占同年级学生总数的18-20%。实验区各级行政、教研人员和教师都对课程改革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明显变化,课堂上出现了师生互动、平等参与的生动局面。在课程改革实验中,高等学校、各级教研室和中小学校共同探索教研的新机制和新方式。各实验区都十分重视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在初步总结各地实验探索的基础上,2002年底,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并积极宣传课程改革,为改革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同时,稳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研究性学习”等课程已经成为高中课程的新亮点。与此同时,教育部组织全国近千名专家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研制工作,日前教育部党组已经审议了新课程方案,新课程标准的审议工作正在进行,待进一步修改后开始实验。

  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取得新进展,“校校通”工程实施顺利,截至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拥有计算机584万台,达到每35名学生1台;建成校园网26000多个,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已安排3.6亿元用于贫困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信息技术与其它课程的整合进一步加强。

  4.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推进教育教学领域各项改革,治理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工作普遍加强。各地为落实“一保、二控、三监管”,积极组织专项督导活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前后组织国家督学对18个省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和调研,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督查调研报告进行批示,进一步促进了义务教育治本之策的贯彻落实。“两基”督导工作继续开展。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开展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地普遍开展了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基础教育工作迎接挑战,克服困难,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发展取得巨大成绩。这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全社会关心基础教育工作密不可分,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广大中小学教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勤奋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向基础教育领域广大干部、教职工以及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社会各界表示深切的敬意和感谢!

  在总结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时,我们要充分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教育还处于低水平、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现“两基”的地区巩固提高工作十分艰巨,贫困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严重短缺;二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少地方调整工作有较强的突击性,还属于“强行入轨”,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需要逐步加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三是,基础教育的优质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的矛盾仍然尖锐,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办学水平、办学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四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不平衡,教师的观念、能力不适应课程改革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仍然比较突出,教师的培训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仍然亟待进一步增强;六是,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学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开拓进取,坚持教育创新,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以解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2002年,我们党成功地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六大报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战略地位和作用,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工作要求,是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新的动员令,对新世纪教育工作具有长期而深远的重要指导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下面我结合基础教育的工作实际,谈四点学习体会: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增强改革发展基础教育的历史使命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报告的灵魂,贯彻十六大精神,就要把这一重要思想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使各领域的工作自觉地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十六大做出这样的判断,既是对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是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和我们党在新时期面临的新的伟大任务进行深刻分析所得出的认识。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人才是核心。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关键在于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重要的目标和任务。面对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严峻挑战,面对空前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人才培养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教育是关键、是基础。而基础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的奠基工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则更为突出和鲜明。

  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深刻认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坚持落实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要实现繁荣富强,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要对人类做出更大贡献,必须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的人才。要做到这一点,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们责任尤为重大”。我们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勇敢地肩负起这尤为重大的责任。

  2.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明确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的伟大任务,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描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宏伟蓝图。十六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全面的、内涵极其丰富的,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发展目标。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如此全面地提出教育发展目标,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崭新风貌。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基础教育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教育部党组正在研究制定加快教育发展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把基础教育发展作为重点和优先保障的领域。初步考虑,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的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显著提高;2010年,占全国人口9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大提高;2020年,全国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扫除文盲:2005年,消除15-24岁文盲,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3%左右;2010年,杜绝新文盲产生,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5%以下;2020年,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3%以下。

  高中教育:2005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0%,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20年,全国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学前教育:2005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初步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社区学前教育服务为主体的学前教育网络;201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左右,绝大多数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指导;202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左右,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

  特殊教育:2005年,适龄视力、听力、智力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0%,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2010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50%左右的残疾儿童进入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康复部门接受教育和康复,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发展;2020年,90%以上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高水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的需要,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达到较高水平,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新时期发展基础教育,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工作的力度,积极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正确处理发展规模、速度与教育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统筹规划各类教育发展,促进基础教育领域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

  21世纪头20年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我国基础教育来说,同样是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紧紧抓住机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科学的全面的发展观,以基础教育发展的优异成就,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十六大根据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教育方针,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既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教育方针一脉相承,又有了新的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满足他们要求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要以育人为本,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以培养人才作为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不断对德育提出新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对德育提出新要求,社会主义文化的进步不断赋予德育新内涵。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基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在学校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重视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育,要不断探索新时期德育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加强中小学课程建设,建立稳定、不断创新的课程开发、实验和推广的机制,推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要大力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为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教材编审、选用、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改革。要继续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中小学信息化的进程。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课程建设,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和“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推进步伐。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基础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十六大报告中论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强调指出:“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基础教育领域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为基础教育的发展、为基础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不竭动力。

  坚持教育创新要在加强理论创新、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对于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进行制度创新,首先要注重坚持将近年来我们已经着力推进的行之有效的各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抓贯彻,创造性地抓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中国国情、适应教育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体制。要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要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鼓励民办教育积极发展的有效机制,建立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建立保证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要探索建立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机制,鼓励社区、家长参与的学校管理,形成社区积极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模式。

  三、2003年基础教育的主要工作

  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协调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基础教育司已经制定了2003年基础教育的工作要点,经过这次会议讨论后将正式印发,我在这里主要讲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1.认真组织好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学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十六大精神学习。要认真做出部署,对本地十六大精神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要全面领会十六大的精神,以十六大精神统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注重学习的实效,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起来,提出本地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新思路和新举措。

  2.积极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和扫盲工作。去年,教育部印发了《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对新三类地区“普九”和扫盲工作提出了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今年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积极进取,打好西部“普九”攻坚战。尚未“普九”地区,要按照去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汇报会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攻坚”工作,认真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加快“普九”进程,努力扩大“普九”的人口覆盖范围。二是要下大力气,重点抓好已经“普九”地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整体情况看,这类地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教育部将召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当前要以加强乡镇农村初中学校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普及程度、切实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学生入学。适应撤乡并镇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九年一贯制的乡镇中心义务教育学校,为当地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各地要采取措施,常抓不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双高普九”,积极拓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扩大优质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口覆盖范围。三是要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努力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残疾儿童免费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四是要大力推动西部八省区和少数民族扫盲攻坚工作。目前,全国还有不到200个县没有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全部集中在西部八省区。这些省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贯彻十二个部委《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力争早日达到扫盲目标;今年还要积极推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的扫盲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些民族的青壮年文盲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教育部的扫盲奖励经费将对上述工作予以倾斜。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地方要大力开展妇女扫盲项目,制定妇女扫盲目标和保障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动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今年的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之后,基础教育司将专门召开八省区扫盲攻坚汇报会,对有关工作做进一步研究和部署。

  第二,认真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高中教育的发展。今年要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战略目标,在对高中现状、发展趋势、发展条件做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分区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二是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发展普通高中的同时,要努力扩大职业学校的规模,保持普职比例大体相当,避免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失衡。三是要注重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把扩大高中教育规模的重点放在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上,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高中;要将优质高中建设与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力争尽快消除薄弱学校。四是要加强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要抓住近几年本科生和研究生大幅度增加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吸收这些毕业生充实高中教师队伍。

  第三,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和管理,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将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等各项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认真分析幼教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事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结合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利用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和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四是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经费投入和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并在适当时候开展幼教专项督导活动。五是要依托社区内现有的教育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使之成为社区早期教育的基地,为社区的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

  第四,高度重视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

  最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中央和地方今后每年新增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的发展。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逐步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的差距,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加大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一是要积极推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继续推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把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拓展到县(市、区)对县的教育对口支援,力争做到每一个贫困县都有一个对口支援的单位;启动东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口支援工程。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今年有关部门将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是要切实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尽快使薄弱学校达到当地的办学标准。还要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三是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少年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教育部正在筹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今年将启动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要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扶持力度,推动地方建立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范围,完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办法,使更多的学生受益。为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广东省去年投入3个亿,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10万余名辍学学生返校就学。四是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作用,同时加强对简易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3.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建立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今年要着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实巩固“一保二控三监管”所取得的成果,确保教职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并有计划地解决陈欠教职工工资;继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要尽快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危房改造经费的投入机制,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和危房的及时消除。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使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制度化,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三是要将在税费改革中确保义务教育投入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结合起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用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并要有明确的比例。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督查制度,加大对体制调整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治本之策”的落实的督查力度,并形成规范的制度,对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地方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尽快解决存在问题。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规划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表彰、奖励在发展民办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和后勤服务。

  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继续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大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坚决制止将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进行高收费。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通报制度,对于一些地方、学校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制止,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步伐,目前尚未完成编制核定工作的省份,要尽快提出本地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形成优胜劣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教职工民主推选、择优聘任的选拔方式。要探索建立城镇教师轮换制,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和优质学校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地区的师资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

  4.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坚定不移、积极扎实地做好课程改革实验推广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课程改革实验推广的规划要求,以条件定实验规模,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继续扩大课程改革实验范围。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教师培训安排和启动新课程后可提供的教学专业支持等实际情况,区别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快一些,暂无条件的地方可以慢一些,以保证课程改革的质量为准。为适应新课程的需要,各地要积极组织实验区探索以校为本、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教学研究制度,逐步形成实验学校、各级教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合作,教学研究与培训有机整合,保障教师有效提高专业水平的教研机制。

  教育部今年开始组织修订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工作。请各地要及时总结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阶段性工作经验,组织各实验区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并为修订课程标准提供数据和建设性意见。实验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三级课程管理、教学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共享、教材选用等许多方面,积极努力、开拓创新,为其他地区实施新课程提供了示范,为创建新的国民教育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关心、爱护、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今年将颁发新的《普通高中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开始高中新教材的立项、编写和审查工作。教育部将在各地申请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参加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的省份,并将与这些省份共同研究实验方案,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研究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实验区要率先贯彻实施,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切实保证在实验区按通知要求组织中考工作。

  积极推进教材编审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教材立项核准工作,健全教材编写的跟踪评价机制,提高教材编写水平,保证教材的编印质量。完成审查委员库的建设,完善教材审查制度。继续做好对教材选用的指导,完善教材评价机制,为选用教材提供专业支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体制的改革。继续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

  进一步加大“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重点推进初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要落实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工作,把重点放到现代远程教育上,利用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和计算机教室等多种形式,加快信息化的进程。为进一步推进“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校校通”工程的评估工作。在加强信息化环境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各级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和办法。加强中小学条件装备工作。组织拟订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新课程要求,改进实验教学,并研究和实验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5.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一步增强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感。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德育工作的内容,创新德育工作的载体。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贯穿到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的实施办法。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认真开展中小学生基础道德和日常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进一步重视诚信教育。同时,要加强德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各类资源,要注意充分发掘、利用地方和学校富有特色的民族精神、德育教育资源,创造为青少年喜闻乐见、乐于参与并且切实有效的德育工作载体。要继续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制定出指导意见和评估办法,适时命名一批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二是要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尽快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指导意见”。要在去年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实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初中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并组织编写教材,秋季开学进入部分实验区试验。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启动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三是要加强中学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加强中学生业余党校建设,独立高中今年要全部建立起学生业余党校,积极慎重地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今年适当时候,教育部将召开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深入研究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共同推动中小学德育工作上一新台阶。

  6.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正确理解管理与发展、创新的关系,发展、创新需要加强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创新。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将提高管理水平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大力推进学校管理的创新,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和现代化的手段,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管理模式。

  继续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有关部门通力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注意控制学校班额,特别要采取措施控制超大班额,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和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评估的一项基本条件,杜绝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单位、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不得在国家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进一步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建立规范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合理、有据、适度、有序的收费制度;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要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部门摊派和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平调、挪用、挤占学校的收费收入。

  探索建立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我们希望有条件的地区先行一步,建立本地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网络系统。

  7.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不同类型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按照《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加强督导评估,保证基础教育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要继续推动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扎实做好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积极推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高质量、高水平“普九”的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当前基础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继续加强对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专项督导,保障和促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的落实。

  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全面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对新课程实验的评估,加强对学校德育、体卫艺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督查,加强中小学质量监控,推动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加大督导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绘制了宏伟的蓝图,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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