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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5:01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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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建设向“大产业”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而设立的引导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宝鸡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宝鸡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经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按一定标准筛选进入《贷款企业准入名录》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各县区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及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宝鸡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市级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也包括在宝鸡市有信贷业务并且可统计的外埠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呆账,在处置抵(质)押物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银行损失时,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的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相关标准,筛选年度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实际贷款增长量和损失类贷款的调查核实。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启动金额为1000万元。今后年度由市财政局按照贷款银行上年度对《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实际发放贷款净增长额的3%确定新增补偿金,与上年度存量补偿金总额共同组成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并专户存入贷款银行封闭管理。
  贷款银行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实际净增长额,由市金融办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等部门联合核实。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自发文之日起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十条 补偿条件:(一)原则上要求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不得以中间业务费等形式变相收取利息或其他额外费用。(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的贷款,不予以风险补偿。(三)银行员工内外部勾结,以欺诈等方式发放形成的违规贷款或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50%。单户贷款的风险补偿最高额为100万元,每年每家金融机构累计风险补偿的最高额为5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贷款银行实际损失补偿的前提是: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实际损失后,借款企业有抵(质)押物的,由贷款银行依法处置抵(质)押物弥补损失;处置抵(质)押物后不足弥补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按贷款实际损失50%的标准动用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贷款银行在贷款形成损失后,应及时向当地法院主张债权,通过司法追索回的还款资金,应同比例退还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产生的实际应补偿损失数额小于风险补偿专户资金数额的,应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查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实际应补偿损失数额大于风险补偿专户资金数额的,应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补足差额部分,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终止贷款风险补偿,对违规企业不再给予支持,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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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省经贸委管理,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省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一)省派出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关方面的专家。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经贸委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委派,从省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公开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每个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的专职监事);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职监事的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厅级或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省经贸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省经贸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经贸委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省财政厅,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选拔、任免、委派,兼职监事的审批、委派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
(一)工资、补贴、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经贸委,参照相当副厅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公费医疗。
公开选拔的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相应行政级别和工资、奖金和补贴、医疗待遇。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来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工资、补贴、奖金由省财政集中支付。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可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核定标准拨付省经贸委统一支付;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省经贸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经贸委与监事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省经贸委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除监事会主席以外的专职监事的奖励还包括:任职期间晋升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任职期满后,可轮换到其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担任监事,或推荐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 省经贸委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予以免职:
(一)经省经贸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五)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其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活动,依法履行监事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经贸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公司的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001年4月29日

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荆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实现以“中国·荆州”(www.jingzhou.gov.cn)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全方位宣传荆州、服务公众,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效能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的总窗口和对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为企业、群众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的总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是“中国·荆州”政府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网站实行总编负责制,由分管秘书长任总编,下设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配备专班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政府网站功能
第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和依据,以及办公地点、通讯方式,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主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及水、电、气价格变动情况和依据。
(六)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七)重点企业和名优产品展示。
(八)其它适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后,通过政府网站面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条 实行网上咨询。各级各部门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对带有普遍性的咨询问题,应将答复意见整理后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统一在网站上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应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接受网上投诉。开通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自助管理系统(www.jingzhou.gov.cn/jz),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分发至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上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专人负责办理并答复。
第四章 网站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www.jingzho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荆州”,代表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网站的域名可自行申请www.xxx.gov.cn格式的一级政府部门专用域名,也可以向市政府网站申请xxx.jingzhou.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应使用市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的政府网站平台的服务器,不得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站OA系统(oajingzhou.gov.cn)及系统中的电子邮箱,相互传输政务信息。
第五章 网站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其信息来源由各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建设方案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网站设计应将“中国·荆州”政府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并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网页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信息上网审批制度。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网站责任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自编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荆州”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二十条 建立网上信息发布安全责任制。各政府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对出现网上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提供信息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信息和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六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参与荆州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的单位,其信息员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培训上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网站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并责成有问题的网站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作制定),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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