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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34:13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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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安监总煤监〔2009〕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和“主要职责”表述中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强化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确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三、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一)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地)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定期逐级报告制。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属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适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出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听取汇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县级政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报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通报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向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意见、建议,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和期限,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情况。

(四)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更要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从而验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监察、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监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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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直辖市建委、卫生局及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毒通过空调通风系统传播,做好建筑物和大型建筑(包括政府办公楼、候机楼、火车站、商场、写字楼、宾馆等人员集中场所)的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和消毒处理,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所有建筑物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

  二、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前,必须对重点部位包括初效、中效过滤器、存水部位、热交换器表面及室内送、回风口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必须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采气口吸入新鲜清洁的室外空气。空调机房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的方式可参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处理方法(表4—1)。

  四、“非典”疫情发生期间,集中式全空气系统必须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不设新风的空调系统,必须加强自然通风,以保证室内新风量,否则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

  五、使用开式冷却塔的建筑物,在“非典”疫情流行期间要通过提高排污量与增加补水量的方法,改善冷却水水系统的水质。

  六、建筑物空调通风系统新排风装置存在设置不合理、新风量达不到卫生要求、没有空气过滤装置、室内空调通风气流组织存在死区等问题,在“非典”疫情期间,不得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七、医院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清洗和消毒,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避免病毒扩散或造成交叉感染。

  八、一旦建筑物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清洗、消毒措施,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行。

  九、重要建筑物空调通风系统的应急措施由专业机构负责指导实施和检测。卫生消毒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测。

  各地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本地区特别是“非典”疫区的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在夏季来临前进行一次全面消洗消毒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空调系统净化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建筑物管理单位要对现有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查、检测和分析,特别是对重点建筑物,要查看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清洁,新风最是否满足卫生要求,系统过滤器是否有效。对建筑空调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须采取相应必要技术措施,进行系统改造。

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旅办发[201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旅游景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现就旅游景区旺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以充足准备,做好旅游景区旺季的各项工作
  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景区要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做好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谋划、及早部署,以充足的准备面对旅游景区旺季市场到来。景区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调动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以最好的精神状态、最大的工作热情、最高的工作标准、最优的服务质量,认真履行为游客服务的职责,切实做好旅游旺季景区服务与旅游安全工作。
 二、以游客为本,落实景区服务标准规范
 各级旅游景区要坚持以游客为本,优化游览秩序、完善游览设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管理水平,落实景区服务标准规范。景区要全面检查和落实各类旅游接待设施设备的运行质量,加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功能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景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齐备、完好,规模满足旺季游客需求,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旺季旅游景区接待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景区软件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关注游客体验,建立游客服务评价反馈机制,积极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认真、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三、防止片面追求门票价格,树立诚信经营旅游景区形象
  各级旅游景区要依靠提升品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坚持以游客为本的前提下,走复合经营的道路,延伸旅游景区产业链,寻求旅游景区发展的综合效益,切实减少景区对门票收入的过度依赖,防止片面追求门票价格,使景区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上取得进展,切实使生态受保护,游客得实惠,景区获发展。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的“立业之本,成长之基”,努力塑造景区行业“诚信经营”的品牌形象,全面加强企业“全员诚信”的教育,将诚信经营落实到景区服务的每个环节,建立企业诚信经营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系。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和景区媒介公开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自觉接受游客监督。要确保景区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科学合理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杜绝虚假广告宣传。
  四、加强景区资源保护,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级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要从收入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要在景区规划建设、营销策划、安全、人才建设、统计调研设置机构,完善制度,配备人力,形成健全有效的运行体系,做细制度管理,做美景区环境。要强化景区内承租单位的统一管理,强化景区业主管理职责,做到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明码标价,维护景区内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景区安全风险
  各级旅游景区要把旺季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机制,并确保各项预案和机制的及时性、有效性;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和密度,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并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设立医务室,与附近医院签署紧急救护协议,公布救援电话;要加强索道、大型游览游乐设施和游船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强化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切实做好对游客的安全保障。
  六、明确岗位职责,提升领导与团队工作水平
  各级旅游景区要完善机构与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提升领导与团队工作水平。要对全体领导与团队进行旺季动员和培训教育,提升景区领导与团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重点对讲解员等一线员工的业务再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岗位练兵、服务竞赛等活动,强化服务人员在职业道德、礼节礼貌、仪容仪表、服务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旺季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家旅游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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