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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行为手段的认定/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26:25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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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由行为人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抢劫除了“使用暴力、胁迫”以外还有“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等。
一般而言,属于抢劫罪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范围内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施加影响,如果是对被害人精神施加影响则是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2)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或实际造成了被害人因人身受到强制而不敢抵抗或因造成被害人身体机能改变而失去抵抗能力的结果,即该行为与被害人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行为对象是被劫取财物的直接控制者,即抢劫罪中的被害人;(4)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明确,就是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即行为人对行为的实施及可能的后果持一种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概括起来,就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若能造成被害人身体被强制或丧失抵抗能力的后果,均可认为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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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行动执行计划

中国 阿拉伯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行动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以来为深化中国与阿拉伯国家政治互信、促进双方对话与合作,提升中阿关系水平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高度评价《中阿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公报》和《中阿合作论坛2006年至2008年行动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赞赏论坛框架下第二届中阿企业家大会、第四届高官会、第二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会、首届中阿友好大会、首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首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等活动在推动中阿关系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强调应继续落实上述“公报”和“执行计划”的宗旨和要求,并执行论坛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文件。

  双方同意,为全面落实上述文件,建设中阿新型伙伴关系,特制定《中阿合作论坛2008年至2010年执行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论坛机制

  双方强调论坛部长级会议机制、高官委员会机制、论坛框架下各种日常联络机制和现有合作机制对于论坛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赞赏上述机制对于论坛建设所做出的贡献。

第二条 政治合作

  双方重申坚持《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所阐述的原则立场,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治合作的重要性。为此,双方同意继续加强现有的政治磋商和联络机制,特别是在论坛高官会框架下的政治磋商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磋商议题由中国外交部和阿盟秘书处于会前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举行高官会进行政治磋商。

第三条 经贸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高度评价在中国北京和约旦安曼成功举办的两届中阿合作论坛企业家大会和在中国厦门举办的中阿经贸合作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强调应采取措施,努力扩大贸易和相互投资,根据双方现行的体制和法律相互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管理经验交流和中小企业间合作,加强双方在与经贸相关的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为此,双方同意:

  (一)继续举办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鼓励双方企业赴对方国家办展或参展,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中方欢迎阿拉伯国家企业来华参加展览,推介产品。

  (二)继续加强双方商务人员往来,并根据双方现行的法律和体制为人员出入境和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三)继续加强中阿合作论坛企业家大会机制,第三届中阿企业家大会拟于2009年在中国召开,第四届企业家大会于2011年由巴林工商会在巴林主办。

  (四)加大投资合作促进力度。双方同意建立轮流举办的投资研讨会机制,并将该机制与中阿企业家大会机制相结合。同时,中方继续在中国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举办“中阿投资研讨会”,鼓励有意愿的阿拉伯国家承办该研讨会。

  (五)推动双方质检、商品标准规范、检疫部门间的合作,建立中阿联合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在此领域的共同项目。

  (六)加强包括双方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内的中阿经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鼓励双方海关、税收和工、农业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推动中国有关部门与阿盟有关专门经济组织间开展合作。

  (八)共同努力建立开放、公平、有序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和改进国际金融体制,保护双方共同利益。

第四条 能源合作

  一、双方强调继续加强能源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在上述领域的相互投资,愿为上述领域的共同项目提供便利,并进行在能源及能源相关项目的环保等领域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研究双方未来就此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可行性。

  二、双方高度评价2008年1月在海南三亚举行的第一届中国-阿拉伯能源合作大会及会上签署的联合声明,决心积极落实会议“联合声明”的宗旨和要求,并欢迎于2010年在苏丹共和国首都喀土穆召开第二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

第五条 环境保护合作

  一、强调双方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双方于2006年6月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表示欢迎。双方同意建立中阿环境合作机制,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和阿盟秘书处、阿拉伯国家环境部长理事会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就此,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保护合作执行计划(2008-2009年度)》,并积极落实该执行计划中的各项活动,双方欢迎沙特阿拉伯王国承办该执行计划首项活动。

  二、双方愿在中阿环境合作机制下交流有关环境政策和立法经验,开展人员培训,推广与环境有关的技术和产品及交换信息,并在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保持协调。

  三、双方强调愿意促进在防治荒漠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双方专家和管理人员互访,交流防治荒漠化立法和执法监督方面的经验。中方愿参与阿拉伯国家生态恢复项目建设,在阿拉伯国家建立防治荒漠化试验示范区,帮助阿拉伯国家建立防治荒漠化体系,保护公路、铁路、绿洲聚居区。

第六条 农业合作

  一、双方愿加强在农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农业高层互访,增加信息沟通,加强在种植业、养殖业等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交流,鼓励双方有意愿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经贸合作。

  二、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为双方优质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条 旅游合作

  双方对近年来旅游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愿继续拓展旅游合作,如鼓励双方旅游部门进行联络、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研讨会等;积极考虑将阿拉伯国家陆续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

第八条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一、双方对近年来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愿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二、中方将于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在双方商定的领域内,每年为阿拉伯国家培训1000名各类人才。中方将通过中国驻阿拉伯国家使馆及时向各国主管部门发出培训班邀请,以便其通知各有关方面。

第九条 文化合作和文明对话

  一、双方同意继续发展和增进双边和多边文化合作与交流,举办展览、文艺演出、文化日和文化周等文化活动,并认为此活动有利于促进双方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双方鼓励中国文化部、阿拉伯国家文化部以及文化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在论坛框架内,并配合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2008年6月在华举办迎奥运“阿拉伯之夜”大型文化活动。

  二、双方高度评价2006年在中国成功举办的阿拉伯艺术节活动,一致同意建立中阿互办艺术节机制,每两年分别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轮流举办阿拉伯艺术节和中国艺术节。由中国文化部、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和阿拉伯国家文化部门合作实施。就此,双方对于2008年4月在叙利亚大马士革举办的首届“中国艺术节”及2010年在华举办第二届“阿拉伯艺术节”表示欢迎。

  三、双方积极评价2007年12月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首都利雅得召开的第二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高度赞赏沙特国王阿卜杜拉拨冗会见与会代表并发表讲话,对论坛和论坛活动表示积极支持。双方同意努力创造条件落实研讨会最终报告中提及的有关活动和计划,并成立由双方文化事务主管官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探讨落实以下建议:

  (一)制定中文和阿文各学科重要著作的互译计划;

  (二)双方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开展合作,借鉴中方在这方面的经验;

  (三)制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将传统文化典籍电子化的行动计划;

  (四)在互联网上建立中—阿电子图书馆,提供有关双方各方面的信息;

  (五)双方文化组织和机构(作家、出版家协会和文化图书馆)开展合作,制定互访计划;

  (六)在文物挖掘、研究和交流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博物馆管理、馆展艺术和博物馆文化活动等方面的经验,开展文物专家、博物馆馆长及文物修复专家之间的互访,交换文物资料、印刷品和纪录片;

  (七)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文物方面的学术会议,交流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方面的经验;

  (八)欢迎2009年在突尼斯共和国举办第三届中阿关系暨中阿文明对话研讨会,由阿盟秘书处协调确定具体会期和议题,并及时通知中方。

第十条 教育合作

  一、双方愿充分利用双方的教育经验和资源,加强教育交流和合作,鼓励中阿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开展联合科研,促进人员往来和学术交流,协商举办中阿大学校长论坛,并逐渐形成机制。

  二、双方强调,应积极落实已签订的教育合作协定,逐步增加政府奖学金名额,扩大研究生比例,拓展专业领域。

  三、大力推广中国的阿拉伯语教学和阿拉伯国家的汉语教学,增加双方汉语和阿语教学中心和院校的数量。

第十一条 科技合作

  一、促进和加强双方科研机构、大学、高科技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与交往,包括制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

  二、为双方签署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创造有利条件,确立协定的执行机制,重视开展技术转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合作

  一、加强医学和医疗培训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双方愿开展在传统医药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双边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交换和共享传统医药信息、加强在新发现传染病和医疗护理等领域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新闻合作

  一、积极推动双方新闻机构之间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合作,鼓励双方大众传媒领域人员通过互访、参加有关国际展览和会议的方式加强交流,为对方派驻记者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

  二、欢迎首届中阿新闻合作论坛的举办,双方将每两年轮流举办一次中阿新闻合作论坛或研讨会,会议举办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加强合作,鼓励定期交换音像和文字新闻素材和节目,互派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各种媒体展览和研讨会。

  四、加强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新闻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五、加强双方广播、电视台在工程技术、职业技能和语言能力方面的合作。

第十四条 议会和民间合作

  一、双方肯定中国中阿友好协会和阿拉伯国家的阿中友好协会为促进中阿友好所发挥的作用,希望阿盟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推动阿拉伯各国推荐合适人选,尽快组成“阿拉伯-中国友好协会”理事会。双方愿认真落实2006年11月在苏丹共和国首都喀土穆召开的首届中阿友好大会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友好大会机制,支持2008年10月下旬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首都大马士革召开第二届中阿友好大会。

  二、双方愿意促成于2009年上半年举办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友好城市及地方政府大会”,推动中阿双方建立更多的友好城市关系,更深入地开展中阿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流。

  三、双方积极鼓励开展青年、妇女、民间组织间及其他与发展中阿合作有关的机构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十五条 其他领域合作

  双方将根据论坛行动计划规定以及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积极落实其他领域合作事宜,并推动建立其他领域的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其他

  双方将于下届部长级会议期间对本执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并确定下一步执行计划。

第十七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执行计划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麦纳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签字)            阿穆鲁•穆萨(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供,调剂余缺,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化肥储备管理的原则

  化肥储备由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二、化肥储备管理与职责

  (一)成立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化肥储备的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市供销社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化肥储备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全市储备化肥的计划下达,货源的组织调运及储备资金监管。

  (二)市化肥储备年度计划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牧局、市农发行会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市场监管工作,每季向市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农发行负责定期对化肥储备封闭贷款的运行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出库价格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储备化肥的存储

  (一)化肥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承储的方式。

  (二)储备企业选择原则上实行公开竟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内注册的国有或集体控股的大中型农资企业,以及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良好、市场信用度高的其它农资流通企业中择优选取。

  (三)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4、实行总量稳定、定期轮换、确保质量的动态储备管理。

  5、按照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化肥的调入和调出;

  四、储备化肥的使用

  (一)储备化肥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二)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动用储备化肥:

  1、本市遇有重大灾情;

  2、化肥供应出现紧缺、需要进行调控时;

  3、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三)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若遇重大灾情需动用储备化肥,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出现差价亏损,由政府协调解决。

  五、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规模向市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封闭运行,市财政在定额范围内贴息。

  (二)因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轮换不及时造成化肥过期失效变质损失,以及轮换不及时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化肥储备资金本金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农业发展行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管。

  (二)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计划进行储备,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将终止其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七、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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