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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对象中的疑难问题/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36:15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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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抢劫案
李某乘坐陈某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车费160元,李某仅支付100元车费,想赖掉剩下的60元车费,于是李掏出水果刀威胁司机陈某让自己离开。陈某反抗与李某扭打并大声呼救,李某将陈某刺伤后逃走。

案例二:周某抢劫案
蔡某介绍周某做生意并借给周某3万元,周给蔡出具了借条。后周某在生意中亏本,迁怒于蔡某,不想归还蔡某的借款。某日,周某伙同张某将蔡某拘禁,逼迫其交出3万元的借条。同时,又逼迫蔡某以急用钱为名,叫其姐姐将5万元打入蔡某的账户。周某、张某从银行取走钱后将蔡某释放。
这二个案例均涉及到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
一般而言,财产性利益相对于具体的财物而言,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如债权、股权及其凭证,车票、船票等。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没有指明其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关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及司法实践,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1、在民法上,财物是能够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物,权利人可直接对其行使权利而无需第三人的协助。
财产性利益虽然不是具体的财物,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它能产生与具体财物相同的效果。如一个企业的财产不仅包括其资金、厂房、设备等,同时也包括了企业的债权。这些债权不会被排除在企业财产之外,它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具体的财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2、将抢劫罪规定的“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也是规定为“财物”,但是诈骗财产性利益可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没有争议。既然这些罪中的财物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抢劫罪中的财物当然也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9号批复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自己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可见,司法实践中已认可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因此,案例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案例二抢劫借条的数额应计入抢劫数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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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月30日),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试点工作自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旅店业等各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原则如下:
(一)量化评价的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的因素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制定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
(二)分级监督的原则。根据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确定监督频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
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区域和公共场所类别,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1、制定量化评分表。根据每一监督项目权重确定分值。
2、分级依据。根据标化总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得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得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得分低于60者,评为差。
关键项目(带※号的项目)只要一项不合格者,评定为差。
3、监督频率。
(1)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2)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3)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4)审查结论为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卫生监督员,广泛宣传动员,全面组织实施。
(四)协作调研。卫生部成立协作组,到试点地区和单位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估。试点单位,对原试点方案、方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总结交流。卫生部根据各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量化分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广实施。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前,完成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前,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卫生部监督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试点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卫生部对试点工作按项目管理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试点工作,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量化分级工作,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2、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并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
3、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
4、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的评定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评定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搞层层审批,级级评审。
5、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

普通旅店(招待所)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洗浴(桑拿)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交通部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92年4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分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 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以下简称《职务适任证书》)。
第八条 《职务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船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对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到该船员年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有资格在相应等级船舶上任职,但在拖轮、槽管轮、快速船任职,还需通过专业训练。

第二章 船舶等级及船员职务
第九条 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及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为:(一)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2040马力)以上;(二)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600马力)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三)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200马力)以上至441千瓦以下;(四)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50马力)以上至147千瓦以下;(五)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以下,以及所有挂桨机船舶。
驾驶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高于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时(快速船除外),则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50总吨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高一等。
轮机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36.8千瓦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低一等。
第十条 船员职务设置分别为:
(一)驾驶专业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
3.五等船舶设驾驶。挂桨机船舶设驾机员。
(二)轮机专业
1.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3.五等船舶设司机。
(三)无线电通信专业不分船舶等级,设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和话务员。

第三章 资历要求与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报考一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航道与引航。
第十二条 报考一等大副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第十三条 报考一等二副(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第十四条 报考一等三副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6)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三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第十五条 报考二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航道与引航;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六条 报考二等大副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七条 报考二等二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三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八条 报考二等三副(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6)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九条 报考三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条 报考三等大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一条 报考三等二副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第二十二条 报考四等船长(升职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造船轮机大意。
第二十三条 报考四等大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第二十四条 报考四等二副(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第二十五条 报考五等驾驶、驾机员
(一)驾驶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驾机员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1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1)船舶驾驶常识;
(2)船舶机械常识。
第二十六条 延伸航线考试
(一)资历要求:三等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经所报考航线连续见习6个月;三等以下船舶的,见习3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避碰与信号;
(2)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七条 报考一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第二十八条 报考一等大管轮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基础理论。
第二十九条 报考一等二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第三十条 报考一等三管轮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理论;
(6)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三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船舶电器。
第三十一条 报考二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三十二条 报考二等大管轮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三条 报考二等二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三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四条 报考二等三管轮(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理论;
(6)造船大意。
第三十五条 报考三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第三十六条 报考三等大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报考三等二管轮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第三十八条 报考四等轮机长(升职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第三十九条 报考四等大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五等司机《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和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四十条 报考四等二管轮(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司机《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五等司机(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机械常识;
(2)机舱管理常识。
第四十二条 报考通用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持有一等报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四十三条 报考一等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持有二等报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四十四条 报考二等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报务工作满18个月;或持有话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第四十五条 报考话务员
(一)资历要求:具有18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或在话务台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并具有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或持有一、二等三副或三、四等二副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四十六条 高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
(一)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各等级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二)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一、二等三副、三管轮、三、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三)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可报考二等报务员,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中等水运学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
(一)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报考一、二等三副,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报考三等二副,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避碰与信号;
(2)航道与引航;
(三)轮机管理专业满毕业生,报考一、二等三管轮,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四)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报考三等二管轮,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五)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报考二等报务员,需具备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译电;
(3)收报;
(4)发报。
(六)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报考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该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第四十八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及报务工作职务的人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申请船员考试时,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资历并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军事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在服役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除一等船长、一等轮机长、通用报务员以外的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四十九条 曾在渔船上工作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申请船员考试时,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资历并出具渔船船员证书及渔业部门对其在渔船时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除一等船长、一等轮机长、通用报务员以外的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四章 申请考试及发证
第五十条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十二个月以内有效,下同),交验《船员服务簿》、现有《职务适任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申请表》上签注对申请人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意见。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一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五十二条 船员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三年内参加三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
第五十三条 经四等以上各等级初级考试(话务员考试除外)合格的船员,必须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6个月。见习期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职务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持有一、二等三副、三管轮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的,可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升职换证,填具《申请表》并附两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交验《船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分别换发一、二等二副、二管轮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五条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的12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满12个月;
(二)填具《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递交《船员体格检查表》,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年龄在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如仍需在船任职,应每隔一年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验证手续。
申请验证的船员。应由所服务的单位签署意见或出具聘用证明,填写《申请表》,递交《船员体格检查表》,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予以签注。
第五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的船员,报考主管机关指定的考试科目合格后,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一)实际脱离水上服务超过60个月,但在不低于其《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见习满12个月;
(二)在《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担任其所载等级、职务或低一级职务不足12个月,但满6个月。
第五十八条 《职务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船员,自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按本规则的相应规定申请与原《职务适任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船员考试。
第五十九条 《职务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服务单位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十条 船舶申请考试发证、换证、验证、补发证书,均应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缴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升职考试”是指持证船员申请参加与原《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船舶等级相同,而职务高一级的考试。
“升等考试”是指持证船员申请参加与原《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职务相同,而船舶等级高一级的考试(包括五等驾驶、司机报考四等大副、大管轮)。
“初级考试”是指船员申请参加各等级船舶最低一级职务的考试。
“定职考试”是指高等、中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军事船舶和渔船船员按本规则规定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延伸航线考试”是指驾驶专业持证船员申请参加延伸或扩大所持《职务适任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考核”是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所在单位的人事技术管理部门所作的技术鉴定,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进行的审核。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船员实际水上服务资历不包括船员离船和调岸工作,学习的时间,但应包括本规则第六十六条所指的专业培训时间。专业培训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船舶停航时间超过2个月的船员,水上服务资历按2个月计算;不足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六十四条 持有海船船长、驾驶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参加内河航线考试,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六十五条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6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一)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水上服务资历;
(二)违反考场规则;
(三)其他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经省级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认可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应试船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职务适任证书》以及本规则中船员申请考试发证的有关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的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分别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和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制定。其它水域的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分别由各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制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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