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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9:49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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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1月1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

  (一)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

  (二)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三)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四、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2006年1月至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4.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切实维护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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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公告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补充件》(编号:CNCA-01C-002:2001/A1)(以下简称《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编号:CNCA-01C-002:2001)的补充,实施时,须一并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编号:CNCA—01C—002:2001/A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补充件









2003-06-23发布 2003-07-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规则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编号: CNCA-01C-002:2001)(以下简称《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本规则补充件条文编号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条文编号完全一致;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则补充件所增加的条文;写明“删除”的部分,表示免除《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相应条款要求;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规则补充件中的条文为准;未提及的条文,则仍以《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条文为准。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增加以下产品:
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导体标称截面为0.75㎜2~2.5㎜2,芯数为6芯~41芯);
6)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导体标称截面为0.75㎜2和1㎜2,芯数为25芯~60芯);
7) 交流额定电压3k V及以下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2.2.1检验依据的标准
增加上述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具体如下:
5)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附件4);
6)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附件5);
7)GB12528.1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GB12528.1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补充件1: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4.2.2.2检验的项目
该款用下述内容代替:
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及补充要求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附件1
增加上述产品的单元划分及送样指南,详见附件。
附件2
增加上述产品的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详见附件。

增加下列附件:
附件4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5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1
序号第3、4、10部分用下表代替。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
序号 产品型号 标准编号 型式试验送样指南
3 3.1 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任意截面样品1件。
3.2 227IEC42(RVB)227IEC43(SVR) 所需型号各送任意截面样品1件。
3.3 227IEC52(RVV) 任意规格样品1件,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3.4 227IEC53(RVV)RVV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3.5 RVS JB8734.3-1998 任意截面样品1件。
4 227IEC71f(TVVB)TVVB GB5023.6-199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T、Y系列各送1件样品,包括P型时,其中1件应是P型样品。
10 DCXF系列DCH系列DCEH系列WDZ-DCYJ系列 GB12528.1-1990JB8145-1995GB12528.11-2003 接近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每一系列应至少送1件样品,WDZ-DCYJ系列125℃、150℃两种工作温度应分别送样;包括薄壁型时,其中1件样品应是薄壁型,满足上述要求后,其它系列可以送任意型号、规格的样品。

附件2
增加下表。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GB12528.11-2003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铜芯耐热125℃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125 GB12528.11-2003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100﹪ √
铜芯耐热125℃高强度薄壁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B-125 3. 导体结构 逐批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5. 外径 逐批 √
铜芯耐热150℃高强度薄壁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B-150 6. f值 逐批 √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GB5023-1997标准”部分用下表代替。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GB5023-1997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1(BV) GB5023.3-1997 IEC60227-3:1994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逐批 √
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227IEC02(RV) 3. 90℃绝缘电阻*** 3月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70℃单芯实心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5(BV) 5. 护套厚度** 逐批 √
6. 外径 逐批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70℃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6(RV)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90℃单芯实心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7(BV-90) 9.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90℃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8(RV-90)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227IEC10(BVV) GB5023.4-1997 IEC60227-4:1994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续)
GB5023-1997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扁形铜皮软线*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IEC60227-5:1994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逐批 √
扁形无护套软线电缆227IEC42(RVB) 3. 90℃绝缘电阻*** 3月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户内装饰照明回路用软线227IEC43(SVR) 5. 护套厚度** 逐批 √
6. 外径 逐批 √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227IEC52(RVV)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227IEC53(RVV),RVV 9.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扁形聚氯乙烯护套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227IEC71f(TVVB),TVVB GB5023.6-199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IEC60227-6:1994


耐油聚乙烯护套屏蔽和非屏蔽软电缆227IEC74(RVVYP)、227IEC75(RVVY) GB5023.7-1997 IEC60227-7:1994


附件4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本补充要求是对GB502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应与GB 5023.1-1997及GB5023.5-1997一起使用。
本补充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5023.5-1997的相应规定。

1 电缆型号、额定电压及结构尺寸要求
1.1 电缆型号及额定电压
电缆型号为RVV。
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
1.2 电缆结构尺寸
电缆芯数为6~41芯。
电缆结构尺寸如表1规定。

表1 电缆综合数据
导体芯数和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护套厚度规定值mm 平均外径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上 限mm 下 限mm
6×0.756×16×1.56×2.5 0.40.60.70.8 0.81.01.11.2 9.611.013.315.8 6.58.79.912.4 0.0110.0100.0100.009
7×0.757×17×1.5 0.40.60.7 0.81.11.1 9.611.013.3 6.58.79.9 0.0110.0100.010
8×0.758×18×1.5 0.40.60.7 1.01.21.2 10.613.214.2 7.59.510.8 0.0110.0100.010
10×0.7510×1 0.40.6 1.01.2 13.214.5 9.011.7 0.0110.010
12×0.7512×1 0.40.6 1.21.2 13.214.8 9.511.9 0.0110.010
15×0.7515×1 0.40.6 1.21.2 14.015.5 10.711.6 0.0110.010
16×0.7516×1 0.40.6 1.21.2 14.015.5 10.711.6 0.0110.010
19×0.7519×1 0.40.6 1.21.2 15.017.8 11.314.1 0.0110.010
20×0.7520×1 0.40.6 1.21.2 15.518.3 11.614.6 0.0110.010
24×0.7524×1 0.40.6 1.21.2 17.020.5 13.516.8 0.0110.010
25×0.7525×1 0.40.6 1.21.2 17.120.8 13.617.0 0.0110.010
表1 电缆综合数据 (完)
导体芯数和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护套厚度规定值mm 平均外径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上 限mm 下 限mm
30×0.7530×1 0.40.6 1.41.4 19.522.6 14.318.1 0.0110.010
37×0.7537×1 0.40.6 1.41.4 21.623.0 15.519.0 0.0110.010
40×0.7540×1 0.40.6 1.41.4 21.825.5 16.220.6 0.0110.010
41×0.7541×1 0.40.6 1.41.4 22.527.0 16.821.6 0.0110.010
5×0.75+1×26×0.75+1×27×0.75+1×211×0.75+1×212×0.75+1×218×0.75+1×219×0.75+1×224×0.75+1×229×0.75+1×236×0.75+1×238×0.75+1×2 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 1.01.01.21.21.21.21.21.41.41.41.4 9.811.011.514.214.515.516.018.819.522.023.0 7.78.08.49.59.712.212.814.014.515.816.7 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

1.3绝缘线芯识别
绝缘线芯采用颜色加数字或字母标志识别,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2 试验

电缆按表2规定试验。电缆结构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2 电缆试验项目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种类 试 验 方 法 条 文 号
1 电气性能试验
1.1 导体电阻 T,S GB 5023.2 2.1
1.21.2.11.2.2 绝缘线芯按规定的绝缘厚度进行电压试验0.6㎜及以下为1500V大于0.6㎜为2000V TT GB 5023.2GB 5023.2 2.32.3
1.3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T,S GB 5023.2 2.2
1.4 70ºC时绝缘电阻 T GB 5023.2 2.4

表2 电缆试验项目(完)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种类 试 验 方 法 条 文 号
2 结构尺寸检查
2.1 结构检查 T,S GB 5023.1 检查和手工试验
2.2 绝缘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9
2.3 护套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10
2.4 外形尺寸测量
2.4.1 平均值 T,S GB 5023.2 1.11
2.4.2 椭圆度 T,S GB 5023.2 1.11

33.13.23.344.14.24.3566.16.277.17.27.3 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非污染试验高温压力试验绝缘护套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TTTTTTTTTTTT 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2GB/T 2951.6GB/T 2951.6GB/T 2951.4GB/T 2951.4GB/T 2951.4 9.18.1.3.18.19.28.1.3.18.28.1.48.18.28.18.28.5
8 热冲击试验
8.1 绝缘 T GB/T 2951.6 9.1
8.2 护套 T GB/T 2951.6 9.2

9 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9.1 曲挠试验1) T GB 5023.2 3.1
10 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验 T GB/T 18380.1
注:1)仅适用于同心式绞合不大于2层,芯数不大于18芯的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编 制 说 明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作为对国家认监委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GB502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RVV型(227IEC53)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500V、芯数为6~41芯RVV型电缆。

2 编制依据
本补充要求参照JIS C 3408-2000《电梯用电缆》编制。

3 绝缘线芯颜色
由于各电梯主体厂对电缆绝缘线芯颜色的要求不一致,本补充要求无法作出统一的绝缘线芯颜色规定,因此只能作出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的规定。

4 提出单位
本补充要求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上海老港申菱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南洋—藤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

附件5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本补充要求是对GB 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应与GB 5023.1-1997及GB5023.6-1997一起使用。
本补充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5023.6-1997的相应规定。

1 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尺寸要求及使用导则
1.1 电缆型号及额定电压
电缆型号为TVVB。
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
1.2 电缆结构尺寸要求
1.2.1 导体
电缆芯数:25~60芯。
导体截面和芯数的组合如表1规定。

表 1 电缆导体截面和芯数
导体标称截面mm2 芯 数
0.75和1 (28)、30、(32)、(34)、36、(39)40、42、(44)、48、(52)、(56)、60
注: 括号内为非优先芯数。

1.2.2 绝缘
绝缘厚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值,但是,在任一点的厚度可小于规定值,只要不小于规定值的
90%-0.1㎜。
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电缆绝缘厚度及绝缘电阻
导体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0.75 0.4 0.011
1 0.6 0.010

1.2.3 绝缘线芯识别
绝缘线芯采用颜色加数字标志识别,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1.2.4 护套
护套厚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分隔层的厚度应大于护套厚度。分隔层任一处的厚度可小于标称值,但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0.2mm。护套厚度的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护套任一处的厚度可小于规定值,但应不小于规定值的80%-0.2mm。分隔层厚度标称值及护套厚度规定值见表3。




上式中 e: 护套厚度(mm)
D:圆形电缆包复护套前直径,从下列公式计算获得扁型电缆的直径(mm)。



















图1 有分隔层时 图2 无分隔层时














电缆断面图




1.3 使用导则
电梯电缆预定安装用于自由悬挂长度不超过80m及移动速度不超过4m/s的电梯和升降机。当电缆使用范围超过上述限制范围时,应由买方和制造厂协商解决,例如增加承力元件等,增加承力元件的电梯电缆预定安装用于自由悬挂长度大于80m及移动速度不超过10m/s的电梯和升降机。

2 试验
电缆按表4规定试验。电缆结构尺寸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电缆分隔层厚度及护套厚度
导体芯数×标称截面mm2 分隔层厚度标称值e1 mm 护套厚度规定值 mm
e2 e3
30×0.7530×1 2.02.0 1.21.4 1.41.6
36×0.7536×1 2.02.0 1.21.4 1.41.6
40×0.7540×1 2.02.0 1.21.4 1.41.6
42×0.7542×1 2.02.0 1.41.5 1.61.7
48×0.7548×1 2.02.0 1.21.4 1.41.6
60×0.7560×1 2.02.0 1.21.4 1.41.6

表4 电缆试验项目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种 类 试 验 方 法 条文号
1 电气性能
1.1 导体电阻 T,S GB 5023.2 2.1
1.2 绝缘线芯1500V电压试验 T GB 5023.2 2.3
1.3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T,S GB 5023.2 2.2
1.4 70℃绝缘电阻 T GB 5023.2
2 结构尺寸检查
2.1 结构检查 T,S GB 5023.1 检查和手工试验
2.2 绝缘厚度测量 T,S 5023.2 1.9
2.3 护套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10
3 绝缘机械性能
3.1 老化前拉力试验 T GB/T 2951.1 9.1
3.2 老化后拉力试验 T GB/T 2951.2 8.1.3.1
3.3 失重试验 T GB/T 2951.7 8.1


表4 电缆试验项目(完)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种 类 试 验 方 法 条文号
44.14.24.355.15.2 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高温压力试验绝缘护套 TTTTT 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6GB/T 2951.6 9.28.1.3.18.28.18.2
6 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
6.1 绝缘低温弯曲试验 T GB/T 2951.4 8.1
6.2 护套低温弯曲试验 T GB/T 2951.4 8.2
6.3 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T GB/T 2951.4 8.4
6.4 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T GB/T 2951.4 8.5
7 热冲击试验
7.1 绝缘 T GB/T 2951.6 9.1
7.2 护套 T GB/T 2951.6 9.2
8 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8.1 静态曲挠试验 T GB 5013.2 3.2
9 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验 T GB/T 18380.1GB 5023.6第2.4.5条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编 制 说 明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作为对国家认监委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GB 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TVVB型(227IEC71f)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500V、芯数为25~60芯TVVB型电缆。

2 编制依据
本补充要求参照JIS C 3408-2000《电梯用电缆》编制。

3 绝缘线芯颜色
由于各电梯主体厂对电缆绝缘线芯颜色的要求不一致,本补充要求无法作出统一的绝缘线芯颜色规定,因此只能作出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的规定。

4 提出单位
本补充要求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上海老港申菱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塑胶线厂、上海南洋—藤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



对股权的执行当前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执行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着特别的规定,而对受让人的资格未有规定,即执行股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无法转让时,什么样的股权可以抵偿给债权人。实践中遇到问题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案件,最高院1987年《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一般不宜以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执行规定》更加明确股权的可转让性。在执行外资股权时,对受让人没有规定,如转让给国内投资方,转让后使外商股东的股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如把外商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方,则会改变了外商企业的性质。这种情况下应对受让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最好受让人是外商。无外商受让时,国内投资方为受让人,在体现外商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情况下,对非外商股东转让。这样,既维持了公司的企业性质,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问题,是股权的瑕疵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针对这处情况,我们要重新对股东的出资实物进行作价,以便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从而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以免对执行工作的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损害执行工作的可信度。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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