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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2:05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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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朝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市辖7个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统一纳入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进行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任何新闻的对外发布,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县(市)区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公益项目;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
(七)市政府举办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与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随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约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省、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在市内外(含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由其新闻发言人进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于2005年1月起开始运行。

附: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市政府组织部门(34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含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产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林业局、畜牧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含外事办)、商业和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含经委)、体育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5家):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
二、县(市)区政府
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2638490
传真:2915594
联系人:谢长兴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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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放置宫内节育器常规
一、适应症
凡已婚妇女,自愿放置而无禁忌症者,均应给予放置。
二、禁忌症
(一)生殖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急性宫颈炎和重度宫颈糜烂。
(二)凡三个月以内有频发月经、月经过多或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三)生殖器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瘤等。
(四)有各种较严重全身性疾患,如心力衰竭、重度贫血等或各种疾患之急性阶段。
(五)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或重度狭窄及严重子宫脱垂的妇女。
(六)畸形子宫,如双角子宫等。
(七)宫腔小于5.5厘米或大于9厘米暂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时放置例外)。
三、术前检查
(一)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二)作妇科检查,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或检查时可疑者,做滴虫、霉菌清洁度或并发疾病所必要的检查及宫颈防癌刮片,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放宫内节育器。
(三)经检查不适于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指导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
四、放置时间
(一)月经干净后7天内为宜。
(二)凡有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先做详细妇科检查,排除早期妊娠后,再行放置宫内节育器。
(三)产后满三个月,或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四)人工流产同时可放宫内节育器(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或有感染可能者暂不放)。
(五)自然流产转经后,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恢复正常者。
(六)剖宫产术半年后根据情况可考虑放置。
五、宫内节育器的选择和消毒
(一)经后放置
1.金属单环的选择 见下表。
--------------------------------------
宫腔长度(厘米)|5.5~6.4|6.5~7.4|7.5~8.4|8.5以上
--------|-------|-------|-------|-----
环外径(毫米) | 18~19 | 20~21 | 22~23 | 24
--------------------------------------



2.V型节育器的选择 见下表。
3.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的选择 凡经鉴定合格者,可根据各地区临床研究与观察结果选择大小。若带有尾丝者,宫口留尾丝1.5~2厘米。
---------------------------
宫腔长度(厘米) |<6.4|6.5~7.4|>7.5
---------|----|-------|----
节育器横径(毫米)| 24 | 26 | 28
---------------------------



(二)消毒 金属宫内节育器煮沸或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比重必须准确)浸泡30分钟。塑料或混合型宫内节育器可用75%酒精或1‰新洁尔灭浸泡30分钟。塑料节育器用2.5%碘酒浸泡5~10分钟后,用酒精脱碘。
硅胶类节育器用高压灭菌,或用75%酒精浸泡30分钟,不能过长,以免影响质量。
凡浸泡消毒的节育器,使用前需用无菌水冲洗。
六、术前准备
(一)测体温。
(二)排空小便。
(三)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顺序如下:
1.10%肥皂水擦洗外阴,另换10%肥皂水擦洗阴道。用窥阴器以无菌水冲净阴道和外阴的肥皂液。
2.1‰新洁而灭(或1/5000过锰酸钾溶液或其他消毒剂)冲洗阴道,再洗外阴。
七、放置步骤
(一)手术者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
(二)外阴罩以有孔无菌巾。
(三)阴道检查,仔细查明子宫之大小、位置。
(四)用阴道窥器将阴道扩开,拭净阴道内积液。
(五)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消毒(根据情况亦可选用其他消毒药品)。
(六)用子宫颈钳将宫颈前唇或后唇夹住。
(七)用子宫探针沿子宫方向探测宫腔之大小。
(八)根据宫颈口的松紧和宫内节育器的种类与大小,决定是否扩张宫颈口。
(九)将选定的宫内节育器装在放置器上,轻轻送到宫底,然后将放置器轻轻退至子宫内口处,再推宫内节育器下缘,使节育器保持在靠近宫底部的位置。
在放节育器的过程中避免节育器与阴道壁接触。
(十)如有中度宫颈糜烂或阴道清洁度不良者,术后酌情给消炎药物预防感染。
(十一)填写手术记录。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受术者注意事项
(一)放置后可能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不适感。如出血多、腹疼、发热时应及时找医生确诊。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三个月内,尤其经期或大便后,应注意宫内节育器是否脱出。
(三)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
(四)两周内禁止性交和盆浴。保持外阴清洁。
九、随诊
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应定期随诊,确保健康,提高节育效果。
(一)随诊时间 一般在术后1—3月及6月—1年各随访一次,以后每1-2年随访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查。
(二)随诊内容
1.询问自觉症状。
2.妇科检查。
3.必要时×线透视。
4.做好随诊记录。
5.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给予处理。
(三)放置年限 如无特殊反应,金属环可放置20年左右,塑料节育器可以放5年左右。其他类型宫内节育器可根据各地临床研究和观察决定。
十、取或换宫内节育器
(一)凡放置期限已到或放置后有不规则阴道出血超过两周、炎症等经治疗无效,以及要求生育或改换其他节育方法者可取出。
(二)取出时间以月经后7天内为宜。
(三)取之前,应确定节育器是否在宫腔内(如进行×线透视、超声波检查或见到尾丝)。
(四)取出术前准备与放置术前准备相同。轻轻地用探针在宫腔内探查宫内节育器的位置,用取出器勾住宫内节育器的下缘后轻轻拉出,如遇困难,酌情扩大宫口,切勿强拉,以免损伤宫壁。必要时将带出之子宫内膜送病理检查。有尾丝之宫内节育器,不需进宫腔,拉住尾丝即可取出
。如尾丝拉断,可按上述方法,钩取或钳出。
(五)术后两周内禁止性交及盆浴。
(六)换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后,可立即另换新宫内节育器,或于取出后来过一次月经后再放(在尚未放入新宫内节育器前,应指导采用其他避孕方法)。
(七)绝经后一年内应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十一、对失败者及异位的处理
(一)脱出 发现宫内节育器脱落时,应检查脱落原因。如要求再放,可在下次月经后放置,并根据情况考虑改换宫内节育器型号。
(二)妊娠 如发生带器妊娠应进行人工流产。
(三)节育器异位 发现异位宜及时取出。
宫内节育器放置、随诊记录表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既往史: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末次妊娠终止日期: 终止方式:
月经情况:周期 经量 痛经 末次月经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放置时期:经后 天,人流后,正常产后 月
哺乳期 月 停哺乳 月
剖宫产后 月
手术情况:体温: 宫腔深度: 宫颈管长度:
宫颈:未扩张 扩张自 号至 号
宫内节育器类型:金属 塑料 其他
宫内节育器型号:
尾丝:有 无
术中情况:顺利 不顺利 出血量: 毫升
腹 痛:有 无
手术者
取出日期: 年 月 日 取出原因
取出宫内节育器情况:
备注: 手术者
随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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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症状 | 月经情况 | 检查 | 处理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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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已婚妇女,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手术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严重遗传病等不宜再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有感染情况,如腹部皮肤感染、产时产后感染、盆腔炎等。
(二)全身情况虚弱,不能经受手术者,如产后出血、休克,心力衰竭和其他疾患的急性阶段。
(三)24小时内测量体温二次在37.5℃以上者,暂缓作。
(四)神经官能症较严重者暂缓作。
三、手术时间的选择
(一)以月经后3—8天为宜,应尽量避免在月经前或月经期进行。
(二)分娩24小时后,中期引产24小时后,人流后。
(三)自然流产转一次正常月经后。
(四)哺乳期闭经排除早孕后。
(五)取出节育器后。
妊娠或带器者要求结扎,一定要先终止妊娠或先取出节育器,然后进行结扎输卵管。
四、术前准备
(一)做好思想工作,使受术者消除顾虑。
(二)详细询问病史,作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化验血常规及出凝血时间。必要时作胸透及其他检查。
(三)作普鲁卡因试验,以防局麻时发生过敏反应。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注意有无残余尿。
(五)必要时术前1/2—1小时给予镇静剂。
(六)腹部皮肤剃毛,以肥皂水擦洗,再以清水洗净,脐轮处用乙醚及75%酒精棉签擦净。
五、手术准备
(一)平卧位,或头低臀高位。
(二)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其他消毒液消毒皮肤。
(三)用无菌巾遮盖腹部,露出手术野,并罩以无菌大单。
六、麻醉
(一)局麻 切口部位注射0.5—1%普鲁卡因作局部浸润麻醉。
(二)针麻 有体针、面针、耳针、水针。根据各地经验选用相应穴位。麻醉效果不满意者,可改用局麻。
(三)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酌选其他麻醉方法。
七、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戴帽子、口罩,刷手,穿无菌衣及戴无菌手套。
(二)明确宫底的高度,产后子宫过软的,轻轻按摩使之变硬。
(三)切口以选择纵切口为宜,长度约2—3厘米。产后结扎者,切口的上缘在宫底下二横指。
经后结扎者,切口下缘距耻骨联合(上界)二横指即3—4厘米处。
(四)逐层切开腹壁,进入腹腔。
(五)寻找输卵管 要稳、准、轻、细,尽量减少受术者痛苦,可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1.卵圆钳取管法 如子宫后位,先复到前位。用无齿卵圆钳进腹腔后,沿膀胱子宫陷凹滑过子宫体前壁至子宫角处,然后分开卵圆钳二叶,斜向输卵管,夹住输卵管壶腹部(虚夹或扣第一格,切忌扣紧),轻轻取出。亦可以手指引导,用卵圆钳找取输卵管。输卵管找到后必须追索到
伞端,确定无误,必要时检查双侧卵巢。
2.指板取管法 如子宫为后位,先复到前位。用食指进入腹腔扪及输卵管后,再将压板放入,将输卵管置于手指与压板之间,共同滑向输卵管壶腹部,再一同轻轻取出。


3.吊勾取管法 将吊勾沿膀胱子宫陷凹进入腹腔,吊勾背部紧贴子宫前壁,滑至宫底部,然后向一侧输卵管滑去,勾住输卵管壶腹部后,轻轻提起,在直视下,用无齿镊子夹住输卵管,看清伞端后,再进行结扎术。
注意:
(1)如有肠曲或大网膜遮盖,可用卵圆钳或纱布条推开。
(2)如吊勾提起时感觉太紧,可能勾住圆韧带或卵巢韧带,如太松可能勾住肠曲。必须熟悉勾住输卵管的感觉。
(六)结扎输卵管方法,可根据各地经验,自行决定,不强求一致,但必须力求方法有效、简单、并发症少。常用者为近端包埋法:用两把组织钳将输卵管峡部提起,两钳距离约1.5—2厘米左右。选择峡部外三分之一无血管区,先在浆膜下注射少量0.5%普鲁卡因或生理盐水,
使浆膜层浮起,再将该部浆膜切开,游离出输卵管后,用两把蚊式钳子夹住两端,中间切除1—1.5厘米,分别用4号丝线结扎,将近端包埋于输卵管系膜内,系膜用0号或1号丝线缝合。
以同样方法结扎对侧输卵管。术中常规检查双侧卵巢。
(七)检查有无出血,清点纱布和器械后关闭腹腔,用丝线逐层缝合腹壁。
(八)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
八、手术时注意事项
(一)整个操作过程,均需严格注意无菌操作,以防感染。
(二)注意使用适当的器械。操作要稳、准、轻、细,防止损伤输卵管系膜、血管、肠管、膀胱或其他脏器。
(三)手术时思想应高度集中,不要盲目追求小切口、一刀切、快速度,并应避免因言语不当对受术者引起不良刺激。
(四)寻找输卵管必须追索到伞端,以免误扎。结扎线松紧适宜,避免造成输卵管瘘或滑脱。
(五)关闭腹腔前应该核对器械、纱布数目,严防异物遗留腹腔。
(六)结扎术与阑尾切除术不宜同时进行。
(七)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九、术后处理
(一)受术者应住院休息。术后加强观察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术后5天左右拆线。
(二)术后3月内随诊一次,以后可结合防癌普查进行随访。
随访内容:
手术效果,一般症状,月经情况(周期、经量、痛经),手术切口及盆腔检查,有关其他器官的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记录
姓名 住院日期 病历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现有子女:男 女 最大 岁 最小 岁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肝脾
其他
妇科检查:外阴 阴道 宫颈
宫体 附件

诊断: 检查者:
-----------------------------------
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系:产后 人流后 经后 哺乳期 闭经期 中引后
手术情况:麻醉 切口
术中检查:输卵管左侧 右侧
卵巢 左侧 右侧
取管方法: 输卵管结扎方式:
术中并发症: 手术时间:
手术者: 助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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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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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诉 | 检查所见 | 处理 | 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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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术常规
一、适应症
已婚男子,为实行计划生育,经夫妇双方同意,要求作结扎术者,除以下情况外,均可施行手术。
二、禁忌症
(一)有出血素质、明显神经官能症、精神病、急性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疾病者。
(二)生殖系统炎症,有明显症状的前列腺炎,阴囊部有炎症、湿疹、淋巴水肿等尚未治愈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向受术者介绍输精管结扎的科学知识,解除各种思想顾虑及不正确认识,增加对手术的信心。
(二)详细询问病史,做好局部检查,必要时作其他有关检查,以决定是否宜于手术。
(三)术前常规作普鲁卡因皮试。
(四)剃去阴毛,用肥皂、温水清洗阴囊、阴茎、外阴部。
四、手术步骤
(一)手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刷手及戴无菌手套。
(二)手术野用1:1000温新洁尔灭擦洗5分钟(禁用碘酒消毒阴囊皮肤)。如用75%酒精或1:1000硫柳汞酊消毒,因对阴囊皮肤刺激性较大,宜事先向受术者说明。
(三)铺无菌洞巾。
(四)用手指将输精管固定于皮下。
(五)用1—2%的普鲁卡因行浸润麻醉。
(六)用锐器(刀尖或尖头蚊式钳)在固定输精管处的阴囊皮肤作小口,直达输精管鞘膜。
(七)提出输精管,剥离输精管鞘膜,仔细游离输精管1—1.5厘米。
(八)可穿刺输精管尽可能向远睾端输精管和精囊内灌注杀精药液。
(九)用止血钳轻轻压挫输精管拟结扎处,用1号丝线结扎,切除其间约0.5—1厘米,消毒断端(可以将远睾端包埋于精索筋膜内)。
(十)检查无出血后,将输精管复位,对合皮肤裂口,可不缝合。
(十一)同法进行对侧结扎术。
(十二)创面覆盖无菌纱布以胶布固定。
五、术中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二)必须牢牢固定输精管勿使中途滑脱。
(三)手术时必须认真负责,严肃慎言,轻巧细致,仔细止血,减少损伤。
(四)游离输精管时,输精管鞘膜要剥离清楚,避免将输精管鞘膜一并结扎。
(五)在阴囊内高位部作输精管结扎,避免距附睾太近。
(六)认真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后注意事项
(一)休息观察2小时,检查局部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七天内注意休息,避免房事、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如长途行走、骑车、打球、挑担等。
(三)有伤口出血、阴囊肿大或发热时必须及时就诊。
(四)术中未作杀精药液灌注者,注意残余精子再育,术后至少需继续避孕三个月或排精12次以上,最好经精液检查证实已无精子后,再停用避孕措施。
(五)关心受术者的健康,定期进行随访,发现问题积极处理。
输精管结扎术、随访记录
门诊号:
姓名 年龄 职业 地址
现有子女:男 个,女 个,最大 岁,最小 岁
询问病史:
手术前情况:
1.宣教:
2.检查:阴囊 精索 输精管
睾丸 附睾 疝
3.准备:①剃毛 ②局部情况
手术时情况:
1.消毒药物:
2.手术方法:
3.术中情况:
4.精囊灌注情况:
5.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者 助手
结扎术后随访:
精液化验日期:① ② ③
检验结果:① ② ③
输精管结扎术后随访记录:

------------------------------------------------
| | 检 查 | |
| |-------------------------| |
日期 | 主诉 | 输精管 | | | | | 处理 | 随访者
| | | 精索 | 附睾 | 睾丸 | 其他 | |
| | 硬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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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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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手术常规
吸宫术常规
一、适应症
(一)妊娠在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二)生殖器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盆腔炎等,经治疗后再手术。
(三)周身情况不良不能胜任手术者,经治疗好转后,可考虑住院手术。
(四)术前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暂缓手术。
三、术前准备
(一)解除思想顾虑,进行避孕宣教。
(二)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特别注意既往人工流产、剖宫产史,本次妊娠是否哺乳期等,检查心、肺,测量血压、体温。必要时作相应的辅助检查。
(三)作妇科检查,肯定诊断。必要时作尿妊娠试验,有可疑者应作阴道分泌物的滴虫、霉菌等检查,如有阳性发现,应治愈后再行手术。
(四)临术前排空膀胱。
(五)认真消毒外阴及阴道,消毒方法和顺序同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前准备常规。
四、手术步骤
(一)术者应穿清洁工作衣,戴帽子、口罩,洗手并戴无菌手套。
(二)受术者取刮宫位(膀胱截石位)。
(三)外阴盖以无菌孔巾。
(四)详细复查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
(五)用窥阴器扩开阴道,拭净阴道内积液,暴露出子宫颈,宫颈及颈管用2.5%碘酒及75%酒精、或1‰新洁而灭消毒后,用宫颈钳钳夹宫颈前唇或后唇。
(六)用探针依子宫方向探测宫腔深度。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轻轻扩张宫口(扩大程度比所用吸管大半号到1号)。
(八)吸管及负压的选择 根据妊娠天数及宫颈口大小,选择适当号的吸管,负压一般在400—500毫米汞柱左右。
(九)吸引
1.将吸管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
2.依子宫方向将吸管徐徐送入宫腔,达宫底部后,退出少许,寻找胚胎着床处。
3.松开负压瓶装置上的夹子,感觉有负压后,将吸管顺时钟或逆时钟方向旋转,上下移动,待感到有物流向吸管,同时有子宫收缩和宫壁粗糙感时,可折叠捏住皮管,取出吸管(注意不要带负压进出颈管),再降低负压到100—200毫米汞柱,继续以吸管按上述方法在宫腔内吸
引1—2周后,取出吸管,测量宫腔深度。
4.抽出吸管时,如胚胎组织卡在吸管头部或管腔中时,需开动机器,将组织吸到瓶中再关机器。如组织卡在子宫口,可用卵圆钳将组织取出。
(十)必要时可用小刮匙轻轻刮宫底及两角,检查是否已吸干净。如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可按常规操作。
(十一)用纱布拭净阴道,除去宫颈钳,取出窥阴器,手术完毕。
(十二)将吸出物过滤,检查胚胎及绒毛是否完全。分别测量血及组织物的容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无绒毛等),应送病理检查。
(十三)填写手术记录。
五、术后注意事项
(一)在观察室休息2小时左右,注意出血或其他情况,无异常方可离去。
(二)两周内或血未净前禁止盆浴。
(三)一个月内禁止性交。
(四)指导避孕方法。如无禁忌症时,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
(五)如有异常情况,随时就诊处理。一个月后应随诊一次。
备注:
(一)负压装置可采用负压瓶、脚踏吸引器或有安全装置的电动吸引器。负压瓶吸引较安全、有效、简便、操作无声,应大力推广。如应用电动吸引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供人工流产用的电动吸引器,必须设有安全阀和负压储备装置,不得直接使用电动吸引器,以防发生意外。
2.吸引前先将吸引瓶达到所需负压,关机后进行吸引,不得直接以电动器吸引。
3.如负压太大,吸管将宫壁吸住,不易抽出时可将吸管退至宫口(有通气孔者,打开吸管的通气孔,让空气进入,使吸管与宫壁分离)。
(二)吸引时先吸孕卵着床部位,可以减少出血(一般孕卵着床在前壁、后壁或侧壁)。
(三)负压瓶装置
1.取250或500毫升广口玻璃瓶,配上橡皮塞。
2.橡皮塞中间打一孔(1厘米直径),插入硬塑料管或钢管约10厘米长。
3.在管上连接一根约30厘米长的橡皮管,皮管另一端安上玻璃接头。
4.负压的产生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拔火罐法:用血管钳(或夹子)夹住瓶塞上的橡皮管。在瓶内倒入95%酒精5毫升左右,滚转玻瓶,然后投入点燃的95%酒精棉球,迅速盖紧瓶塞,备用。一般250毫升的瓶可产生负压400毫米汞柱左右。
(2)电抽吸法:盖紧瓶塞,连接电吸引机,抽至所需的负压,然后夹住橡皮管,备用。
(3)其他:脚踏或其他人工抽吸法等。
钳刮术常规
一、适应症
钳刮术应在有住院条件的医疗保健单位中进行。
(一)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三)其他方法引产失败者。
二、禁忌症
与吸引术同。
三、术前准备
除与吸引术相同者外,须作血常规和出、凝血时间的测定等。妊娠12周以上应住院手术(住院时间,视受术者的情况决定)。
四、术前宫颈准备
必要时,术前12小时用18号无菌导尿管一根放入宫腔内1/2以上,留下部分用呋喃西林纱布卷住,放于后穹窿。在手术前消毒外阴、阴道时取出导尿管。
五、手术步骤
(一)至(六)点与吸宫术相同。
(七)用宫颈扩张器以执笔式逐号扩大宫颈至适当程度。
(八)用吸头破膜吸净羊水或用有齿卵圆钳进入宫腔,夹破羊膜,流尽羊水。其后,可酌用宫缩剂。
(九)取胎盘
1.用卵圆钳沿子宫后壁逐渐滑入,越过胎体达宫底。
2.到达宫底后,退出1厘米,在后壁、前壁或侧壁寻找胎盘附着部位。
3.夹住胎盘(幅度宜小),左右轻轻转动,使胎盘逐渐剥离,以便能完整地或大块地钳出胎盘。
(十)取胎体时,应保持胎儿纵位为宜,注意勿使胎儿骨骼伤及宫壁。如妊娠月份较大,可先取胎体后取胎盘。
(十一)保留取出之胎块,手术结束时核对是否完整。
(十二)用中号钝刮匙顺宫壁四周轻轻刮净残留组织,测量宫腔长度。
(十三)观察宫腔有无活跃出血及宫缩情况。
(十四)去宫颈钳,如钳夹部位出血,用纱布压迫片刻。
(十五)详细填写手术记录。
六、术时注意事项
(一)凡进入宫腔的任何器械,严禁碰触阴道壁,以防感染。
(二)胎儿骨骼通过颈管时不宜用暴力,钳出时以胎体纵轴为宜,以免损伤颈管组织。
(三)出血较多时,可于宫颈旁再注射催产素10单位。
(四)警惕羊水栓塞。
七、术后注意事项
与吸宫术同。
人工流产手术记录
姓名 门诊号
年龄 职业 单位 住址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末次月经:
婚育史:结婚 岁 妊次 产次 末次妊娠 流产次
现有子女:男 女
体格检查:体温 脉搏 血压 心肺
妇科情况:外阴 阴道 宫颈
子宫 位, 大小 附件
妊娠 周
诊断: 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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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日期: 年 月 日
手术情况:子宫 位,宫体大小 宫腔深度
扩张宫颈 号至 号,吸管 号
负压 吸出物 出血量
术中用药
术中特殊情况
处理:1.给药
2.休假 天
3.人流后放置宫内节育器,型号 规格,其他
备 注: 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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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刮术记录表可参考本表。
人工流产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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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日期|人流后时间|自觉症状|检查所见|处 理|随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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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常规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常规
一、适应症
(一)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
(二)因某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
二、禁忌症
(一)心、肝、肾、肺疾患在活动期或功能明显障碍者。
(二)各种疾病的急性阶段。
(三)子宫体上有手术疤痕、宫颈有陈旧性裂伤、子宫发育不良者慎用。
(四)有急性生殖道炎症或穿刺部位皮肤有感染者。
(五)术前24小时内两次体温在37.5℃以上者。
三、术前准备
(一)必须住院引产。
(二)详细询问病史。
(三)测血压、体温、脉搏,进行全身及妇科检查,注意有无盆腔肿瘤、产道疤痕及畸形等。
(四)血尿常规检查及出、凝血时间的测定。
(五)引产所使用的器械及敷料必须经高压灭菌。
(六)清洗腹部及会阴部皮肤。
(七)有条件的单位作胎盘定位。
四、操作方法
(一)术者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引产应在手术室或产房进行。
(二)术前排空小便。
(三)体位 孕妇一般取平卧位,月份较大者可取头稍高足低位。腹部穿刺部位用碘酒酒精消毒皮肤,并铺无菌孔巾。
(四)选择穿刺点 将子宫固定在下腹部正中,在子宫底两、三横指下方中线上(或中线两侧),选择囊性感最明显的部位作为穿刺点。
(五)羊膜腔穿刺 用7—9号有针芯的腰椎穿刺针,从选择好的穿刺点垂直刺入,一般通过三个抵抗(即皮肤、肌鞘、子宫壁)后有空虚感,即进入羊膜腔内。当穿刺针确切进入羊膜腔后,拨出针芯即有羊水溢出。
(六)注药 准备好装有利凡诺药液的注射器,与穿刺针相接,然后注入药液(注药前先往注射器内抽少许羊水,证实针头确在羊膜腔内,再注入药液为好)。一般注入0.5%利凡诺10-20毫升,含利凡诺50-100毫克。
(七)拔出穿刺针 注完药液后,往回抽少量羊水,再注入,以洗净注射器内的药液。先插入针芯再迅速拔针。针眼处盖无菌纱布一块,并压迫片刻,胶布固定。
五、引产后观察与处理
(一)受术者必须住院观察,医务人员应严密观察有无副反应、体温、宫缩等情况。
(二)如一次注药引产失败,需作第二次羊膜腔注射引产时,则至少应在第一次注药后72小时方可再用药,用药剂量仍为50-100毫克。如两次引产均失败者,应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三)规律宫缩后,应严密监护孕妇状态。胎儿娩出前应送入产房待产,外阴部应用1‰新洁尔灭溶液消毒,臀部铺上无菌巾。
利凡诺羊膜腔内注射引产记录表
住院号

姓 名 年龄 职业 住址
未婚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孕次 产次 末次月经 年 月 日
过 去 史: 现在史:
入院检查:体温 血压 心 肺 肝 脾
子宫底高度 妊娠周数 周
血常规及出
: 正常, 不正常;尿常规:正常, 不正常;其它
凝 血 时 间
白 带:正常,清洁度 度,滴虫 霉菌 处理情况:
注药时间:第一次 月 日 时 分,第二次 月 日 时 分
穿刺情况:穿刺 针号, 穿刺顺利, 有血、 次数 其他
利凡诺剂量:第一次 毫克, 第二次 毫克,
水容量: 第一次 毫升, 第二次 毫升,
注药后反应:
辅助药物:催产素 单位, 其他:
胎 儿 娩
: 月 日 时 分,自产,钳出,引产所用时间 时 分
出 时 间
胎儿情况:性别:男 女, 死、活 出生后死亡时间 小时, 其他
胎 盘娩
: 日 时 分 自产 手取 钳夹 完整 不完整。
出 时 间
失 血 量: 毫升(实测、估计)刮宫日期 月 日 时 刮出物约 克
注药后发热:最高体温 持续 天,抗生素使用与否: 用,未用。
产时损伤: 会阴 宫颈 处理情况:
备 注:
随 访:生殖器官状态、月经、日后生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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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拟定了《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体现,是降低交通事故损失的有效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努力降低全市交通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四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交通事故

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快速得到救治,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快速抢救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是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实施部门。

第四条 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采取“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分散实施”的原则,实行部门领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联合成立“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挥;

(二)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建立情况及日常运转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四)负责筹建“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基金”(以下简称“快速抢救基金”),以及“快速抢救基金”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建立社会化急救网络,确定“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绿色救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处理本市快速抢救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以“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交警支(大)队出警;

(二)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调动各方急救力量,协助抢救伤员,组织撤离现场;

(三)了解事故受伤者抢救情况,参与伤员救治处理过程;追偿伤员的急救费用,保护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地的群死群伤特大事故抢救应急预案。

第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

(二)市急救中心(分中心)、各定点医院负责指派急救车辆和专业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伤员的救护和转运工作;

(三)各急救中心(分中心)、定点医院要开设事故受伤人员急救的绿色通道,负责制定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的工作措施;

(四)向有关部门提供伤员病情情况;

(五)对伤者按照《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进行急救费垫付。



第三章 接警、处警联动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建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电话协调联动网络。

第十条 “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建立统一的接警、处警网络。

第十一条 各地“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各定点医院值班电话实行互动转接。即“110”、“122”报警服务中心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应当问清情况,指令交警支(大)队赶赴现场,需要对事故伤员抢救的,应同时转接到“120”急救中心或定点医院。若“120”急救中心或定点医院先于“110”、“122”得到交通事故信息,应在通知“110”、“122”报警服务台的同时,根据需要指令急救车赶赴现场。

第十二条 各地本着“布局合理、及时抢救”的原则,确定急救定点医院,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确定的急救医院要保证医务人员昼夜值班、备足抢救车辆,遇到伤亡事故,与“122”、“110”同步出警,抢救事故伤者。

第十三条 急救定点医院提示牌由交警支(大)队与定点医院共同制作,国道、省道每10公里设置一块提示牌,县乡道路在交通流量较大路口或易发事故路段设置提示牌。提示牌标注:“122”、“110”、“120”报警电话和定点医院名称、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搞好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出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逐步实现各方联动,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120”急救中心(分中心)或各急救定点医院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况通知急救定点医院或有关医院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交通事故勘查人员要接受医院急救常识培训,掌握破拆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常用医疗急救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常用急救物品,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医护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按急救原则就近分流及时妥善送治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急救定点医院。



第五章 医院急救



第十八条 急救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明确岗位,明确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对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 出诊急救车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到达的定点医院,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各急救定点医院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接诊准备,确保事故伤者到达医院后立即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实施快速抢救。



第六章 急救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院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员参加“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绿色救助活动”,获得“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绿色救助卡”(以下简称绿色救助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补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基金,用以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快速抢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按《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定点医院得到以下无障碍救治:直接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快速实施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时机。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快速抢救基金垫付。若属保险责任事故的,通过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偿还快速抢救基金垫付的资金;若不属保险责任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力追偿。

第二十四条 急救定点医院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持有绿色救助卡的情况,对治疗抢救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持有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

1.驾驶员出示绿色救助卡后,定点医院按本办法及“重庆市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绿色救助协议书”和《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抢救。

2.对未携带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医务人员通过查询核对有关信息,确认后进行急救医疗费用垫付。

(二)未持有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

对未持有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员进行急救的,定点医院可按《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进行急救,由交警指定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

(三)持卡驾驶员与其交通事故受伤者在无定点医院地区受伤,由持卡驾驶员或交警所指定的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若属保险事故的,事后由持卡驾驶员或其有关人员凭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章 宣传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宣传工作的重点

(一)建立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和快速抢救基金的重要意义;

(二)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运行方式和服务机构名录;

(三)绿色生命救助的程序;

(四)快速抢救基金给付办法;

(五)急救常识和减少继发性损害的知识。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运行的单位和各实施机构,要把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110”、“122”、“120”接警、急救台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警、处警等工作制度,做到准确接警、快速传递信息。在接警、处警工作中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报警人的合理请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交通事故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参与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各单位或个人,在抢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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