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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15:51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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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10月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罗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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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法律分析

张雨林 刘克江


原载《青年记者》2006年第7期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披露消息:今年政府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并未透露条例的具体内容,但该消息引起了纸媒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曾于2005年10月公布该条例的草案以征求意见。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介媒体内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并十分严重。笔者将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在其中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某些条款。

一、纸媒作品的概念及网站上载作品的情况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文中所称的纸媒作品指已经被报纸、期刊、杂志等纸介媒体发表或刊载的文字、摄影、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通俗的讲,就是能够通过印刷技术呈现在纸面上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其他形式作品的上载或网络传播问题,这里不作讨论。

网站对纸介媒体内容的使用是指网站将已在纸介媒体发表的作品①上载到互联网,供网民接触、阅读、欣赏、修改、复制等的行为。这里上载是指纸到网的上载,即将原载在纸介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到网站,其客观表现有两种:1、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2、对原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或编辑后使用。网站对纸媒作品使用的本质是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尽管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媒作品,但对各类网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无偿”使用有着极大的差别。

按照网站规模,可将其分为大的门户网站和小网站。门户网站因资金雄厚、技术高新,其信息流量与影响不可估量。当其上载纸媒作品时,很大程度上也给纸介媒体和作品做了宣传。很多纸媒通过这种“网络广告”实现其媒体影响,也就是说网站用大量点击率所带来的广告价值换取了纸介媒体对其上载作品行为的默许。而小网站的上载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纸媒作品的内容来提高自身的访问量,这种上载是无法实现价值对等的。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本文认为经营性网站使用与其营利有直接联系的纸媒作品时,其上载作品不得侵犯作者因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利益,应当按有关规定获得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或者其上载行为和营利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因为其大量上载纸媒作品供公众使用,这提高了该网站的点击率和浏览量,对网站知名度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从而引发了其潜在的消费市场或者直接通过网络广告的点击获得高额的广告费。据此,可以推断,若经营性网站对作品的上载行为和潜在市场间存在着间接利益关系的,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非经营性网站一般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如果非经营性网站从上载纸媒作品中获得了间接利益,那么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是在网络环境下,非经营性网站获得的间接利益的确是很困难的,可以尝试从作品的点击率、对其知名度提升或网络广告收益等方面考虑。现阶段,有的网站的备案是非经营性,却从事着营利活动,对于这种网站,应该将其视为经营性网站进行约束。本文同时认为如果使用作品的非经营性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或纯学术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潜在的市场或价值,没有任何营利行为,那么对其上载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二、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纸媒作品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了著作权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作品一经完成即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无需经过任何申请。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采取了授权许可制度,授权许可指非著作权人使用、传播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所以网站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纸媒作品被转载、摘编时涉及到向公众传播权的问题,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该行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典型的授权许可,这也表明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对网站上载作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从授权许可的角度来看,网站在上载和传播纸媒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无论其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为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在以专有权形式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与制约,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衡平。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中,涉及纸媒作品“权利限制”的有以下两种: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关于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情形有两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即对于已经在纸介媒体发表的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的转载、摘编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这一点在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其草案第四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关于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该上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且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很难适用于网络,该条例的出台将使认定网站的上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可能。

著作权法体系中,对涉及纸媒作品的法定许可有着很多的条款。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条款中没有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作出规定。后因考虑互联网络发展迅速、为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等相关因素,《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近几年来,网络转载、摘编纸媒作品或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现在日趋严重,引起的争议、讨论越来越广,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其草案第七条规定:“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可以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明确了网站上载作品的范围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其针对的就是网站对纸媒作品的上载。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纸媒非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其行为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该条款同时也赋予了纸媒转载、摘编网络作品的权利。但无论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怎样扩大,其还是建立在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为目的。

有的网站在纸媒声明不得转载的前提下,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转载作品,声称因其的转载行为扩大了纸媒与作者的知名度,可以构成免责事由。网站这种行为漠视了授权许可制度与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其理由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

三、网站上载作品存在的侵权行为类型及救济途径

网站在上载纸媒作品时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网站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网站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转载、摘编构成侵权时有“警告权”,要求网站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一般包括: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关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当上述地点难以确定时,还可以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决定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时,通常按照著作权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去的预期利益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解释》及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可以成为诉讼时的法律依据。

在对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侵权之诉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网站主体资格的确定。网站本身只是网站所有者基于某种目的建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平台,确定网站所拥有的权利或承担的责任,应当从其所有者入手。现今,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很容易确定网站所有者身份,这就利于著作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想用在纸介媒体中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来结束文章:转载——请尊重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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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下文称纸媒作品。

② 下称《解释》。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鞍政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6月2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某些方面的专项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重大项目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为决策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应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等宜于公开的事项,便于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社会管理事项,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各县(市)区政府、中省直及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方案;
(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二)研究部署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中,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市直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会前3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业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或业务主管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分管副市长签发;二位副市长以上领导参加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报秘书长和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经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对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除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周三为“无会日”。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承接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原则应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各县(市)区和其他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政务活动。市长一周主要政务活动需在上周五前拟定,副市长一周主要政务活动需在上周六前拟定。市政府领导一周主要政务活动安排表于每周一印发。
四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由部门召开的会议材料,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3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间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就某一方面工作做出的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的各类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渌笔谐し止艿墓ぷ鳎泄馗笔谐ど蠛耍匾孪睿墒谐で┓ⅰ?BR> 五十一、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五十五、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章要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公报》、《鞍山日报》和鞍山政府网站上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省外及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要迎来送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长。
副市长离鞍出访、学习、考察、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期间,需其参加的分管方面的政务和接待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副市长排名顺序提出拟请参加领导人选,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六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做到勤政廉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六十五、驻鞍各中、省直部门,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鞍政发〔2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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