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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10:40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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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烟专〔2006〕445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卷烟交易模式变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提高准运证管理水平,国家局决定对省际、省内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时间和应用平台

自2006年7月1日零时起,卷烟准运证不分省内、省际统一纳入国家局升级后的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家局印制下发的2006版准运证。省内卷烟准运证可以使用原管理办法过渡1个月。自2006年8月1日零时起,各省级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手工开具的卷烟准运证无效。2006年上半年未执行完的卷烟合同、出口卷烟合同,仍按原管理办法,使用原准运证管理系统执行至2006年7月31日止。

二、统一适用范围

自2006年7月1日起,运输工商交易卷烟、商商交易卷烟、工业企业联营加工卷烟、退货卷烟,应开具准运证,收货方应同时进行实物信息和准运证信息确认;运输进出口卷烟、罚没拍卖卷烟、手卷雪茄烟、工商企业移库卷烟、补货或置换卷烟等,应开具准运证,收货方应进行准运证信息确认;运输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及其他非交易用烟,应开具准运证,申请单位对所运输卷烟的流向负责,不做到货确认;已实行卷烟统一配送的地区,配送卷烟不开准运证,配送单必须随货同行;卷烟配送需跨地区运输的,不开准运证,由毗邻地区协商管理办法。

三、统一管理流程

(一)准运证申请。持有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的企业,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网址:zyz.tobacco.gov.cn),网上提交办理准运证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商企业(包括进出口公司)运输卷烟的,向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非独立法人的卷烟工业企业运输卷烟的,应由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提出准运证办理申请。烟草拍卖行运输拍卖卷烟的,向货物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申请。交易类型的卷烟运输,可以一份合同申请开具一份准运证,也可以多份合同申请开具一份准运证。非交易类型的卷烟运输,应网上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书可以申请开具多份准运证。准运证申请单位在准运证申请未经审批之前,可以撤回申请。

(二)准运证审批。国家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为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网上审批准运证时,应重点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期限、申请书申明的理由、发货到货地点、准运证有效期限等内容。准运证的网上审批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完成,经审批人授权的,也可由经办人独立完成。审批机关收到准运证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准运证申请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

(三)准运证制作。网上审批同意的准运证,可由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指定的机关或申请单位中的工业企业打印制作,卷烟商业企业、进出口公司、烟草拍卖行不打印制作准运证。审批机关指定的准运证打印制作机关应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审批机关决定准运证的打印制作单位。卷烟工业企业具备准运证打印制作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准许其打印制作审批同意的准运证。卷烟工业企业打印制作准运证,应在审批同意后的4日内完成,4日内未完成准运证打印制作的,应由审批机关打印制作。准运证有效期自准运证打印制作之日起计算。准运证作废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省际准运证作废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到货确认。凭准运证运输的卷烟,除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及其他特例外,不分省内、省际,均应进行到货确认。卷烟到货确认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省际卷烟到货确认的规定执行。代理卷烟出口的进出口公司,根据准运证和出口报关单,在准运证签发后的60日内完成出口确认。使用二维条码技术,加强对卷烟出库、到货确认管理。准运证的全部信息加密自动生成二维条码并打印在准运证上,卷烟调出单位先扫描准运证上的二维条码,再扫描实物条码,完成卷烟出库。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二维条码的扫描为出库依据。卷烟收货单位通过扫描二维条码和实物条码,完成实物到货确认。

(五)文档管理。卷烟准运证使用国家局统一印制的2006版准运证。套印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专用章”的空白准运证,由国家局分发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分发给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卷烟工业企业,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分发给辖区内的卷烟工业企业。空白准运证逐级分发的信息,应记录在准运证管理系统中,系统中无记录的空白准运证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准运证,由收货方归档保存,作废的准运证由审批机关归档保存。准运证审批机关、具有准运证打印制作权限的卷烟工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打印已开具的准运证进行归档保存。

四、其他事项

(一)合同随货同行。卷烟交易管理模式改变后,省内、省际卷烟交易采用统一的合同样式(见附件)。根据合同开具准运证的,合同应随货同行。

(二)系统登录。卷烟准运证申请人、经办人、审批人、制证人、到货确认人,需持国家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登录系统,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省级烟草公司、工业公司凭国家局核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所有用户均可查询单份准运证的信息。

(三)个人携带卷烟。个人携带卷烟(雪茄烟)10条以上的,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个人携带卷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条。企业运输品吸卷烟、新产品促销卷烟、检测用卷烟等,不得使用个人携带证。

附件: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样式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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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2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期权制、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的是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家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保值增值考核方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工委共同确定。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凡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年初要与财政(国资)部门签订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以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年末数为基数,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依据年初签订的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中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基本衡量尺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二)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通过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对比,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度及完成情况,并按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
  (三)被列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对其保值增值结果逐户计算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抄送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企业工委等部门。
  (四)对未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如国家对考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系数进行调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国资)部门在确认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后,可根据政府对企业监管需要,运用分析指标对照其参考标准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当年减亏或增亏,除计算和确认实际保值增值率外,还应计算其减亏或增亏幅度: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总额-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增亏幅度=(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对由盈转亏和由亏变盈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和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十四条 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做出判断,对国家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并要求考核部门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一)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二)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三)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四)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和企业工委等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并以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被考核企业应对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签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资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考核依据。
  (三)财政(国资)部门收到被考核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确认结果和情况分析,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件。
  1.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
  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
  4.对照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
  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企业,可以以评价工作中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依据,进行保值、增值和减值分析判断,不再另行计算与确认。
  第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提交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作为进行宏观决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凡试行年薪制及对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企业,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
  (三)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值并且减幅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由考核确认部门提请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在进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和行业转移,形成良性循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并建立保值增值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具体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6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水林的管理,保护我市具有地方特色森林资源,进一步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水林是指自然村周边天然或人工种植的林木,包括成片和散生的林木。风水林是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保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特殊载体。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水林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风水林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做好风水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水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风水林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类别,由市规划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第五条 风水林经划定并公告后,林木林地权属不变,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负责,镇(区)林业工作部门加强对风水林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风水林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统一按照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风水林自然资源的培育、管理及保护力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水林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风水林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风水林属生态公益性质,鼓励将风水林开辟为村民的休闲场所,禁止对风水林进行经营性利用,禁止将风水林林地变更为宅基地或在其内搭建违法建筑。
第九条 禁止在风水林内从事开垦、采石、取土、挖沙等破坏林地行为。
第十条 禁止采伐、采挖、毁坏风水林内的林木和野生植物,禁止在风水林内猎捕野生动物;因生产、科学研究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从事上述行为的,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向风水林存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物品或污染物,禁止堆放生活和工业垃圾。
第十二条 禁止在风水林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风水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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