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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12:22  浏览:9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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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的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第七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全社会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综合评价指数,纳入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统计、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统计制度中纳入性别统计的内容,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监测,提供全面准确的性别统计数据,对妇女发展状况作出科学评估。

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辍学,对未成年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做好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用工岗位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失业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或者承诺书等形式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一方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劳动保护、休假和工资待遇,女职工流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工资待遇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参照工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签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检查、督促。

用人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女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辞退女职工。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的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处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调换工种、减少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违法解除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扣发其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女职工加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议双方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检查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免费婚前、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卫生保健宣传工作。妇女应当增强健康意识,定期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以及其他妇科常见疾病检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市、区卫生和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至少每两年组织当地三十五岁至五十九岁无用人单位的城乡低保户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进行一次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市、区财政负担,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贯彻男女平等的国策,引导村民合法、合理自治。

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指导和监督,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数量的一点五倍。

第二十三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汽车等需登记的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有权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车辆等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查询。

第二十五条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无理纠缠对方或者干涉对方再婚自由。

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经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财产归一方或者子女所有的,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更登记时,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配合登记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凭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登记。

第二十八条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九条妇女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申诉、投诉、控告、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维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救助管理站内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受害妇女的临时救助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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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1993年5月24日)


目前,我国南方气温高、雨量多,人群因生产、生活接触疫水频繁。为了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预防工作,保护疫区干部、群众的身心健康,巩固近几年取得的血防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疫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病数作为检验本地区、本部门科学防治、综合治理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采取有力措施,力争使今
年的急性感染率较1992年有所下降。
二、要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应不同年龄和文化层次居民需求的健康教育,普及以预防急性血吸虫病为重点的血防基本知识,增强疫区干部、群众、学生的血防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树立以不得血吸虫病为荣的思想。要在疫区开展以学校为重点的争创无血吸虫病单位和以流行县(市
)为单位争创无急性血吸虫病县(市)活动,使疫区人人都成为自觉的血防战士。
三、要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在人畜活动频繁的易感地带,必须及时开展灭螺灭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防护岗卡,做到防护人员、药品、物资三到位,尽力劝阻人群下疫水,因生产和防汛必须接触疫水者,一定要采取个人或群体防护措施,同时做好接触疫水人员的追踪调查,及时开
展预防性早期治疗,防止和杜绝成批感染的发生。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血防专业部门,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四、要加强疫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急性血吸虫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发生成批感染,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灭,避免新的晚期和死亡病例的发生。
五、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登记和逐级上报工作。各级血防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



1993年5月24日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4月1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根据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图书发行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放开、搞活,把发行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一、加快和深化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国营书店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格局已初步形成。部分书店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各种书市、展销会的出现,活跃了图书市场。9年期间,全国的图书销售额增长3.5倍,国营书店固定资产增长3倍,国营书店网点增加1倍多,集体、个体售书点从无到有达2万8千处。
但是,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过分集中、统得过死、行政干预过多的发行管理体制和经营形式,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基层书店的自主权太少,缺乏活力。图书的产、供、销关系不顺,不少图书特别是学术、科学著作供销脱节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图书发行体制改革。
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调动全国出版发行工作者的积极性,发展出版发行部门的生
注: 此件原名为《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产力,多出多发好书。图书是精神产品,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图书又是商品,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要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因此,在加快和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图书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开放式的效率高的充满活力的图书发行体制。当前,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以国营书店为主体的、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新格局,推进“三放一联”。即: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推行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各种出版发行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
二、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
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真正放给国营书店,使之成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给国营书店放权。
省级新华书店应逐步将经营管理权放给市县(区)基层新华书店。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当地书店。国营书店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支配税后留利;有权在劳动人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招录、解聘职工;有权选择进货渠道,自主向发货店或出版社购进图书。
市(地)一级书店也要向所属的专业书店、综合门市部放权。要逐步减少管理层次,创造条件按门市部划分独立核算单位。
在放权的基础上,国营书店实行以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为中心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已经实行的,要抓好承包的配套、深化、完善、发展。国营书店经营的是精神产品,是微利企业,承包基数要实事求是。应该按国家规定,实行“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或“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要发挥竞争机制在承包中的作用,试行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经理。小型门市部、书亭和乡镇书店,可以实行集体经营、租赁经营或试行股份经营。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以经营图书为主业,不能因开展多种经营而削弱图书的发行。
放权、承包,是发行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但在实施的步骤上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种模式。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多种探索和试验。总的要求是,使基层国营书店充满活力,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出版发行生产力的发展。
三、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
改变单一的封闭式的批发机构,建立多渠道并存的开放式的批发体系,对搞活图书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放开批发渠道,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在若干大城市建立几个开放的、批零兼营的、为各方面服务的批发中心。可以有几条批发渠道:有新华书店的,有出版社的,也有出版社和新华书店联合的。有条件的集体书店,经省一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也可开展批发业务。
各发行所和省级书店要努力办成全方位开放的经营服务型批发企业,充分发挥它在图书流通中的枢纽作用。批发对象,不分国营、集体、个体;批发范围,不分省内省外;批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省级书店主要做好批发储运工作,同时要为基层书店提供信息、培养人才。市(地)、县新华书店为批零兼营单位,应加强对供销社等各种经济成分售书点的批发业务。
多渠道批发业务的开展,加重了出版社储备图书和重印图书的责任。出版社应优先保证各批发机构的订货需要,继续做好自办批发、零售业务。但批发条件(包括批发时间、批发折扣和批发品种)应与发货店一致,保护产地和销地专营批发机构的积极性。
出版社和国营书店,都要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书店和书摊书贩的发展,引导他们多销售好书,在货源上尽可能给以保证。
四、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
长期形成的征订包销,束缚了基层书店扩大进销的积极性,也束缚了出版社的手脚,这是一般图书订数上不去的症结所在。今后,除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课本教材和内部发行图书继续实行包销外,其他图书可实行经销、寄销等多种形式。寄销是推广方向,应该积极试行。同时,还要推行征订包退、试销、期销、发样订货、看样订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无论推行何种形式,出版社与发货店都要签定经济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
与放开购销形式相适应,发行折扣也要放开。固定不变的折扣率,不利于搞活购销,扩大图书订数。今后,实行浮动折扣,折扣率由出版社和发行部门双方自行商定。折扣浮动的原则是:出版社要在原定的包销、经销、寄销折扣的基础上,给发行部门多让一些折扣,让出的折扣主要给基层订货店;读者面窄的学术著作的价格,按规定适当放开,可参照成本订价,其发行折扣可稍多于其他图书的发行折扣;出版社对发货店、发货店对订货店可以试行定额销售承包,超额部分给予奖励折扣。总之,应该运用价值规律,搞活图书进销,缓解供需矛盾。
五、大力发展横向联合
横向联合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扩展图书市场的客观要求,对于改变多年形成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有着重要意义。
图书发行领域中的横向联合,可以创造多种多样形式。在店与店、社与社、社与店之间,社店与其他企业、事业部门之间,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投资、参股等办法,联合开办书店、批发中心、图书贸易市场、旧书市场。经批准,也可以组成发行企业集团,在各地建立销售系统。但是,没有取得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销售书刊。


目前,有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实行各种限制,包括硬性规定本省书店必须承担销售本省版图书的比例,不符合放开、搞活的原则,不利于在竞争中提高图书质量,应该纠正。
六、大中城市要重视发展和办好专业书店
随着人民群众知识水平和生产、工作专业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在知识分子密集的大中城市,现有的综合型书店已不能满足读者对专业图书的需要。实践证明,开办专业书店,能使各类专业图书集中,有利于联系专业读者,有利于对口征订发行,有利于促进有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出版,还有利于图书发行人员的专业化,提高发行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大中城市在办好综合型书店的同时,要根据当地读者的构成状况、科技文化条件,逐步建立不同门类的、品种齐全、备货充足的专业书店。还要大力发展邮购业务,开办邮购书店,邮费由读者负担。
七、大力加强农村和边疆地区的发行工作
随着改革的深入、“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农村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大批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青年,急需开发智力。边疆地区的工业和科研基地,知识分子密集,急需各种书刊。少数民族地区也迫切需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因此,大力加强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是出版发行部门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在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售书点作用的同时,各地出版发行部门都要努力使自己的发行渠道伸向农村和偏僻边远地区。县新华书店要集中主要力量做好农村发行工作,在有条件的乡镇下设门市部,并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书店、书摊、书贩和代销点。乡镇企业是农村发行的重点之一,要充分满足它们的需要,还要满足农村图书室、文化站、科技站和偏僻边远地区工业、科研基地对图书的需要,做好定向发行,千方百计地方便读者。
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图书发行,费用高,困难多。建议各地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给予照顾和支持;并将发行网点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村售书点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极大地促进了图书下乡,这种作法值得推广。
八、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
改革发行体制,对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出版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要加强领导,加强宏观管理。
各地党委宣传部要推动和支持出版行政机关充分行使管理职能,以改革总揽全局。要协助他们做好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规划和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经验,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手段,宣传发行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做法,传播图书信息,推荐优秀著作,评介各类书刊,表扬先进的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出版发行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对图书市场的管理,坚决依法取缔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继续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图书、报、刊的进出口工作。为适应省级书店逐步转变管理职能的新情况,要相应建立、健全发行管理职能机构,加强对发行工作的宏观管理。
发行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发行工作面貌能否改观,取决于是否有一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勇于改革开拓、精通业务的发行队伍。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发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发行队伍的素质。要协助办好高等、中专、技工学校中的图书发行专业,继续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班。要改善和提高发行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发行人员,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业务人员的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各地不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书店。调入书店的职工,必须具备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
为加强发行行业的管理,经批准,可建立地方的以至全国的书刊报发行协会。把发行协会办成民间的、自愿联合的、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团体,在认真贯彻党的出版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集体、个体书店和书摊书贩的管理教育工作中,应更多地发挥发行协会的作用。还要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对广大发行工作者进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发行工作方针任务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发行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经营思想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广大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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