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7:23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起施行。


市长 李佑才
二ΟΟ三年六月十日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四类: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技术发明奖;
(三) 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技奖。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作出授予市科技奖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库中,聘请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点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中一种奖类的评审,但可同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应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在征求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提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处理意见,但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提出处理意见的除外。
异议处理期限届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异议处理意见,对市科技奖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异议成立和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在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不列入本年度市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的具体规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 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 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王) 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 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 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 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 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四) 住宅小区四周界限与小区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和通行条件;

(五) 住宅小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六) 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七)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小区开发建设总结;

(二) 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类地面、地下线路、管网图纸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三)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专业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四)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材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每期验收面积原则上应达到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申请分期验收的组团,应按规划总布、单体设计标难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 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与否通知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评定。

(三) 验收评定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验收评定后,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台和综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各专业验收部门。

(四) 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实施分期验收合格的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可办理有关房屋交付使用和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按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内容意见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内容重新申报复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难,建成或基本建成后不申报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擅自分期或逐幢办理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将综合验收成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建小区,除已办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6日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嘉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从“星巴克”案看商标与商号的解决

王瑜


纠缠两年多的美国星巴克(Starbucks)诉上海星巴克侵权案件基本尘埃落定。2005年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星巴克)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侵权,需赔偿美方50万元人民币,并更改企业名称。上海星巴克为沪上一家民营企业,1999年10月注册,并在2000年1月开出第一家门店,之后美国Starbucks打入上海,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经被注册,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现,2003年年底,美国Star-bucks状告上海星巴克商标侵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认为,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美国Star-bucks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美国Starbucks享有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国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美国Starbucks50万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星巴克”是驰名商标,尽管进入中国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时间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经是世界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败诉。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