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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5:20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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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9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55号)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规范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省厅制定了《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会同交通、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

为统一和规范我省学校(指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宫等,下同)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主出入口两边各150米范围内,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其它出入口参照设置。

二、学校出入口附近适当地方,设置人行横道标志(国标7.4.14)、施划人行横道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示(白色菱形图案)(国标18.7);在人行横道线侧施划停止线(国标19.5)。穿越4个以上车道的路段,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岛、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等设施。

三、学校出入口两侧适当地方,设置限速30km/h的标志(国标6.4.31);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国标5.5.9);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处可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国标5.5.10)。

四、学校出入口附近交叉路口,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行人交通信号灯;学校出入口附近路段,在人行横道处可设置触摸式行人交通信号灯。

五、学校出入口附近的车行道之间或者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配合人行横道线的施划,可设置不少于200米的物体隔离设施。

六、学校出入口附近,可根据条件设置若干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停车位标线(国标18.10)、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国标6.4.25)的禁31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如无法设置停车位的,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国标6.4.25)的禁3禁止车辆临时和长时停放标志,或者施划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国标19.4)。

七、本办法由省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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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很快。这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少数人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牟取
暴利,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不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坚持以法治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多种经济成份,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必须始终贯彻执行。要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
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同时,要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所有依法经营的合法收入都必须照章纳税,特别要运用
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的收入,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对采取偷漏税收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者,要依法处理,严厉制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二、今年十月底以前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检查整顿的重点是,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1988年以来的经营、纳税情况。方法上,可以采取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大、问题多的重点户组织抽查。要严格掌握政策,坚
持自查自报问题处理从宽,被查瞒报问题处理从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税法规定,该补税的立即补交,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检查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征收管理,使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检查整顿,达到以下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经营,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对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和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对凡要求建帐而不建帐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建假帐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严肃处理。今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和年检时,要把是否建帐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要采用同行业评议等有效办法,确定合理定额。定额确定后,应视其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在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个体工商户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如不主动申报,应
视同偷税予以处罚。
(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和取得票证。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查禁一切违反规定的无票证经营活动。
四、一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而末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主动申报,自觉纳税,税务
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五、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国务院责成国家税务局制订普及税法教育的具体计划。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都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把搞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教科书和普法
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依法纳税的要表扬;拒不纳税的,要依法公开处理。
六、调整加强征管力量,改进征管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使用干部,保证征管第一线的需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所有税务人员都不得徇私情,接受纳税人的请吃和送礼,接受贿赂。要尽可能改进
交通和通讯等征管手段,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所需征管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应积极支持解决。
七、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识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作
出具体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金融税务部门配合的
联合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本决定贯彻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十一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局。



1989年8月30日

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建设[1995]284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以第15号局令发布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工程设计是工程设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工程设计是运用综合技术手段达到建设项目目的的一项技术工作。其中环保要求是建设项目众多功能要求中的重要一项。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所有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都要认真解决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要和生产车间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保小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1983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要保护环境,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等。我国的工程设计单位一直是按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无论是设计工业项目,还是民用项目,无一例外都要对整个项目的建设目的要求(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要求)进行全面考虑,以全面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此,硬性规定把环境工程设计从工程设计中分割出来单独认证管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历来是由主管工程设计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自1979年起,国家建委即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了登记。1986年,当时主管工程设计工作的国家计委颁发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新组建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对工程设计实行行业管理”;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新的“三定”方案中又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在1986年和1992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先后组织的两次工程设计资格认证时.各行业的设计资格都包括了该行业环保工程设计的内容。

  对于专门从事环保设备、工艺设计和专门从事某种环保工程设计的单位,我部也纳入了专项设计证书管理范畴;以满足不同类型设计单位的需要。目前已有15个省市部门,对所管单位颁发了从事环保专项工程设计的专项设计证书。

  三、对今后搞好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的意见。鉴于工程设计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重大技术经济活动,目前设计市场又比较混乱,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环保工程设计作为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纳入我部统一归口管理。考虑到环境工程发展现状,可以单独设立环境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发放对象限于专门从事环保设备、工艺设计和专门从事某种环保工程设计的单位。资格分级标准由你局制订,与我部协商后颁发。单位资格审查按现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审查合格后统一领取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的证书,方可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已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证书规定行业、级别的工程项目中环境工程设计任务,不需再领取环境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意见,请你们研究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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