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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15:39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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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李鹏、杨尚昆同志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阐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制止社会动乱的重要决策。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要求:

  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清当前形势,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认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保证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重要前提,也符合青年一代根本利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旗帜鲜明地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团体,在贯彻中央精神的过程中,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决保护广大青年的爱国热情,继续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呼声,促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对话,沟通广大青年同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三、各级团组织要坚持疏导、说服、教育的方针,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学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秩序,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及早返校复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自己的身心健康、学业进步都是有利的。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守工作、劳动岗位、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中发挥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推进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

  四、各级团组织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团的各项日常工作。要紧密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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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智能化控制系统等工程。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房屋建设等“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本市信息化综合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
  第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执行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管理;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六条 信息安全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二十日内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省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安排信息工程投资预算,应抄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按季度将项目投资进展情况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承担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财政、发改委、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相应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审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报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的特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包括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工程维护及技术支持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下列信息工程项目应当实施项目监理:
  (一)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工程和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工程。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在建的信息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并对整个或分阶段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和整改。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 信息安全工程、涉密网络应当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其中市级外网平台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县市区外网平台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下列有关验收文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信息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根据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改厕管理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三条 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协调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二章 技术培训与健康教育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爱卫办、疾控中心承担所辖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粪便无害化效果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检测、分析、评价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县区爱卫办负责所辖地区农村改厕技术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等。

第七条 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粪便无害化原理、厕所建造技术、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厕所建造质量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方法、厕所的卫生学评价方法、改厕与肠道传染病等防控相关卫生知识以及传播技巧等。

第八条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宣传载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改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群众自我管理、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等健康行为的形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建设

第九条 农村改厕项目先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报县区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筛选,决定是否立项。立项后严格按照立项内容要求进行管理,未经审批机构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应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有关内容开展项目活动。

第十一条 农村户厕选址应当方便使用和管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卫生要求。户厕应建在室内或院内,确需建在院外的应统一规划,不得影响村容村貌。户厕的化粪池应建在房屋或围墙外。

第十二条 项目村实行整村推进,完成项目改厕任务后的村卫生户厕普及率应不低于85%,血防重点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应达100%。


第四章 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选择整体结构或预制产品,需经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检测、评价并出具报告报省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不宜使用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企业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第十七条 新改厕的地区,应先建造“示范厕所”,经省爱卫办认可后,方可在该地区推广。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农村改厕资金来源是中、省、市、县区各级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筹集坚持“民办公助、多方筹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使用实行引导性投入,充分调动农民投资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投资机制。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改厕项目投入。市卫生局、爱卫办根据市财政当年改厕安排的经费和工程项目的造价总额,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改厕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申请报告要求资金补助的改厕项目进行调查、论证、评估、立项,对项目实施进度跟踪、监督,并提出项目及资金补助的安排意见。未经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同意立项,擅自动工兴建的,原则上不给予资金补助。项目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合格一项补助一项。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改厕配套资金,由改厕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经县区卫生局、爱卫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同意后,按预算级次下达拨付资金。资金原则上汇入县区财政帐户,县区财政要及时做好资金的转付,禁止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农村改厕资金的单位,及时纠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或挪用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取消下年度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爱卫办负责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卫生改厕项目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各县区爱卫办对当年完工的卫生改厕项目村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逐户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逐村复核验收,并将复核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底报省爱卫办。

第二十四条 卫生改厕考核验收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资金筹措和管理、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改厕任务完成情况和卫生户厕普及率,以及农民群众对改厕满意情况和防病知晓率、卫生行为改变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改厕工作应实施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管理、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效果检测记录等。对新、改建的户厕要建立电子户籍制度,动态掌握农村户厕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爱卫会对按时完成改厕任务、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随意改变计划、未完成改厕任务、重复建设、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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