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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06:17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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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市公厕配置不足,市民和流动人口入厕难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进行登记,按国家规范标准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市辖区公厕地图。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 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做好卫生保洁和设施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对内设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意见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对全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公众开放、管理不达标、拒不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整改意见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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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评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根据《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9〕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表彰活动在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点办负责。

第三条考评表彰活动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考评表彰对象为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涉及市重点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市各级各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

第五条考评遵循“分类清楚、导向明确、指标硬化、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一章 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分值
计分方法








15
主要领导挂帅,副职分工负责。定期研究重点项目服务工作。
5
落实到位得5分,不到位酌情扣3-5分。

成立工作机构,有专责工作人员。
5
有且运作顺畅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定工作措施(有正式文件),狠抓落实。
5
措施有力,工作落实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40
有完整公开的工作指引和服务规范,主动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或培训,靠前指导业务办理。
10
无工作指引扣3分,无服务规范扣3分,业务咨询及指导不到位扣1–4分。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实行靠前服务、跟踪服务、服务承诺等,积极协助到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5
收到服务方面的投诉每次扣5分。

主动牵头或积极配合解决项目遇到的问题。
15
牵头不力,配合不积极,工作皮沓拖拉的酌情扣分。








15
优化项目审批及管理流程,精简程序,快捷高效。
5
在流程、程序上按部就班,不思改进的酌情扣分。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和方法,突出工作实效,不拘泥于条条框框。
10
灵活办理手续,助推项目快速推进的得满分。否则酌情减分。








30
认真落实市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审批手续,责任范围内的项目手续办理无延误。
15
手续办理及时快捷,未出现差错得满分。不认真推行审批“绿色通道”的每项次扣2分,手续办理被投诉的每次扣5分。

市委、市政府、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市重点办明文要求解决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责任问题处理无延误。
15
对要求解决事项未能及时处理和反馈的,视情每项次扣1~5分。

合计
100

100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组织领导得力
15
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建设协调推进会议。
5
落实到位得5分,不到位扣3-5分。

成立工作机构,有具体工作队伍,安排专人负责。
5
有且运作顺畅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制定工作措施(有正式文件),狠抓落实。
5
措施有力,工作落实的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协调问题及时
10
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工作。
10
责任问题提出1周内没启动解决的,每项次视情扣2~5分。

解决问题有效
30
责任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10
按完成比率计分(涉及问题10个及以上的以10分为基数,10个以下的以5分为基数)。

年度征地拆迁任务100%完成。(代建或管理部门不考核此项,该项分数并入下一项)
20
以市拆迁办绩效考核数据为依据。

工程完成优良
35
所属(管)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所属(管)市重点项目如期开工、竣工。
30
按年度计划完成比率计分(所属项目有5个及以上的以30分为基数,其它以20分为基数)。超额完成计划的,每10%加2分,上限10分。项目每推迟1个月开工、竣工扣2分。

所属(管)市重点项目无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
5
一般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信息报送如期
10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10
每迟报、错报、漏报1次项扣1分。

合计
100

100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条目
总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前期工作扎实完善
20
积极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及时提供或补充报批材料。
10
每少办一项扣2分,拖延办理每项扣2分。

及时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认真执行征地拆迁程序。
10
未办手续扣5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每次扣5分。

工程建设优质高效
60
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100%。项目如期开工、竣工。
50
按年度计划完成率计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每10%加2分,上限10分。项目每推迟1个月开工、竣工扣5分。

无质量、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
10
一般群体性事件及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10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协调问题积极主动
10
及时向有关部门、镇街反映自身无力解决的问题,主动配合各级各部门对各类问题的协调处理。
10
反映问题不主动、不真实,配合处理问题不积极的酌情减分。

报送信息如实如期
10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节点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
10
每迟报、错报、漏报1项次扣1分。

合计
100

100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先进个人由各部门、镇街(园区)及建设单位在内部评选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先进事迹。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十条市重点办在每年11月下旬布置评选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考自评。一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类别,按照第六、七、八、九条考评内容和计分方法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考自评工作,并填写相关报表及材料;二是总结本年度实施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管理协调和建设的做法、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二)互考互评。市直相关部门对各相关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对各相关市直部门和所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各相关市直部门、属地镇街(园区)、代建管理部门进行交叉互评,填写相关报表及评价、推荐意见。

(三)综合评选。市重点办在汇总各单位自考自评、互考互评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掌握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候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等服务保障部门,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市重点项目代建和管理部门、各镇街(园区),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10个,奖励对象为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设置东莞市重点项目先进个人若干名,授予“××年度东莞市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获表彰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表彰奖励: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迹的;

(二)隐瞒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收到举报投诉,存在违法乱纪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撤销表彰奖励由市重点办会同市监察部门核实后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撤销后,收回表彰证书、奖牌及奖金,2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
杨玉熹
 
引言
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戏言,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被大火化为灰烬,依靠可口可乐这一品牌,公司可以很快东山再起。商号与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

 
商号与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但是,商号与商标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问题的产生
 
案例:1991年,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1994年,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以“蜜雪儿”三字作为商标注册。1998年,台湾蜜雪儿以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名称中的“蜜雪儿”与原告商标“蜜雪儿”相同,但如何调整这一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也不属于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应将作为企业名称的“蜜雪儿”作为图样和标牌单独突出使用,该公司的此种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得不正当竞争。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有权在产品、包装物及经营场所使用该公司名称。为此,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原判。

 
在“蜜雪儿”一案中,充分暴露了我国有关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这样,商号与商标两权冲突的问题就出现了。上述“蜜雪儿”一案便是最好的例证。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注册在先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
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使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由于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因此,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由自己承担。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对商标权保护的扩展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企业的标记。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从企业形象的角度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
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指的是两者的作用相似,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进而在对消费者的引导上作用相似。比如生产商将商号突出标示于产品、说明书、广告及宣传册、包装物以及营业场所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商号与商标已很难区分,消费者根据这些标志,同样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在服务商标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由于服务商标并没有一个物质性的载体,它的使用负载于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即其服务商标。很难想象在服务行业内,一个企业在商号、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之外,又使用一个与其商号、企业名称及简称无关的商标。《尼斯协定》将服务商标分为八类,包括广告、金融、电信、运输、教育、修理、餐饮等服务。在这些领域,服务商标和商号很难区分。服务业的特性,使商号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丝毫不亚于服务商标。从服务商标的起源上看,服务商标实际上是对企业商号的商标化,是服务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利,而将商标保护的领域从产品扩展到服务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与商号在现代社会,商标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商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于各种识别标记如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想挤进商标的行列。商标范围的这一扩展,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商号与商标的区分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对商号与商标的统一保护。
 
(二)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
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了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条规定,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在另一方面,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限定了范围。
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很狭窄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条规定并未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扩及企业名称的范畴。对于该条第四项,也没有其他法律予以补充性的规定。
对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从这条的规定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使用与注册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或内容的企业名称,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也仅限于企业名称的范畴,并未扩及商标领域。《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见,《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这条规定是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正面规定,此中也没有禁止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
如一家河南省企业将其名称注册为双星鞋业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该企业可以获得注册。该企业有权在其生产的鞋上标明双星鞋业。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不构成侵权行为,青岛双星不能获得赔偿。由此引申的是对中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条块分割的质疑。条分割指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块分割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弊端。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了上述原因外,利益驱动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个企业如果能以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节约了大量的费用,分享了后者所属企业开拓的市场。这种行为,属于经济学上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市场中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整个市场走向无效益。同时,它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

 
三、解决两权冲突的途径
由于商号与商标的分别立法,致使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护商号与商标权、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解决两权冲突有下列两种途径:
(一)驰名商标上的保护
对于商号与商标,驰名商标的规定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
对于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均给予较一般商标权为优的保护。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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