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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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31号
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财政厅(局),林业厅(局),青联:
为更好的开展中国杰出青年农民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鼓励更多的青年农民积极投身农(林)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1.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水利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全国青联共同主办。主办单位联合成立“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组委会”),协调指导“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
2.评选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农部),由各主办部委有关司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水利局(厅)、农业局(厅)、财政局(厅)、林业局(厅)、青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牵头协调。
第三条 评委组成
评委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各主办部委分管部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特邀评委由评选组委会邀请的“三农问题”和生态建设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各大媒体负责人组成。
每届评选时,由评选组委会采取抽选的方式从各类别特邀评委中随机邀请10名左右,与席位评委一起共同参加当届评审会。
第四条 评选时间和名额
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中国杰出青年农民”10名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若干名。
第五条 候选人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9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青年农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3.从事农(林)业生产经营、农(林)产品加工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从业时间3年以上,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
4.明礼诚信,团结互助,富而思源,带领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
5.同一人选原则上不可连续两年申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活动分为“推选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公示”、“评审会评选”四个步骤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推选候选人。候选人推选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当地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各地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候选人1名,并报送候选人事迹材料。上报材料必须征得候选人所在的县(市)党委和省级团委及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审核盖章。
2.确定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办单位批准,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具备参选条件或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不作为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通过全国性报刊、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县(市)党报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评选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省级团委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处理,并对调查和处理情况作书面报告,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将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评选组委会。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4.评审会评选。评选组委会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随机抽选的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每位正式候选人的报送材料,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前10名的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其余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
第七条 表彰奖励
每年以主办单位的名义举行隆重的颁奖典礼,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及提名奖荣誉称号获得者若出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评选组委会将自动取消其“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效率,我部开发了建设用地备案软件(2004版),并于近期组织了软件应用培训工作。现将应用备案软件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备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今年8月15日前完成2004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具体是:(1)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所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即《通知》所附备案表一);(2)新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即《通知》所附备案表二);(3)新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总体供应情况(即《通知》所附备案表三)。
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自2004年第3季度(即7月1日起),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改为按季度填报。具体要求是: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4月10日前上报;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7月10日前上报;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10月10日前上报;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电子备案软件的应用与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备案软件设定的程序和内容及时上报备案数据。凡报部的备案数据,除上报电子文档外,还应上报打印并盖章的表格一份,其中备案表一报部耕地保护司,备案表二、三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解决方案、软件更新程序和注意事项可在国土资源部外网主页“下载”栏目(http://www.mlr.gov.cn/xinxihua/xinxihua_rj.jsp)查看和下载。
二ΟΟ四年七月十六日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3]48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直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的通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个机构、两块牌子。担保基金从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中切块安排,单独建帐、管理和考核。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市政府财政资助为主,以担保费收入为辅。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行为,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按市场化运作,兼顾社会公平、促进就业,坚持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第四条 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市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债务追偿。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直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市直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市直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 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基金来源渠道:
(一)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切块安排,首期为100万元;
(二)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三)其他。
第七条 担保基金补充来源渠道:
(一)市财政增拔的补充资金;
(二)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中小企业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规范担保基金运作行为;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有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监督担保中心业务操作;
(五)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担保中心章程;
(二)制订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办法;
(三)对申请担保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五)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的代偿与追偿;
(六)制定并执行内部规章制度;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条 担保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制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负责提名担保中心管理层人选,决定一般人事安排;
(四)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
(五)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担保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经社区(居委会)、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信用度;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担保中心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担保规模:担保额控制在担保中心净资产5倍以内。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采用连带保证,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个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推荐;
(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市财政局初审;
(四)担保中心审查;
(五)签订合同;
(六)发放贷款;
(七)正式承保。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为市直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0%收取。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八条 当贷款逾期时,由协议银行与担保中心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6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议银行提出《事故报告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担保中心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实施追偿。
第二十条 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和对担保中心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额度的20%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设置担保业务评审组,根据业务操作规程,分别决定中心的担保业务。对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必须以其合法财产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业务代偿。基金组成: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保费收入50%提取;
(二)风险准备金,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
(三)全部经营利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一) 市财政每年按担保资本金的1%进行补偿;
(二)当年代偿不超过担保规模20%时,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部分补偿;超过20%时,超出部分由中心自行补偿。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业务的协议银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存入银行。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基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等。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要对贷款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中心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