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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45:37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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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贯彻措施;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间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召开。平时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公文,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作出规划并组织建设;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组织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经贸局:负责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盐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教育局: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八)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有关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建立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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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 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2号 



  为推进珠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珠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出港签证。

  三、珠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919200.doc




附件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珠江水系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 录

1.通则 6
1.1目的 6
1.2适用范围 6
1.3一般要求 6
1.4定义 7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8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9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珠江水系“三线”(以下简称“三线”)过闸(升船机)的内河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同时适用于“三线”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升船机)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经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过闸船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等对船舶吃水的限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7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 L/1000及 B/1000,单位均为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北盘江-红水河——百层至石龙三江口741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柳江-黔江——柳州至桂平284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珠江水系“三线”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适用航域——指船舶所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三线”货-I 7.4 34-36 1.2-1.5 150-250
“三线” 货-Ⅱ 38-40 2.0-2.3 300-450 右江
“三线” 货-Ⅲ 8.2 44-46 1.6-1.8 300-4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Ⅳ 8.8 42-44 1.8-2.4 400-6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Ⅴ 9.2 35-37 1.27-1.5 200-300
“三线” 货-Ⅵ 42-44 2.3-2.7 600-750 右江
“三线” 货-Ⅶ 61-64 1.6-1.8 500-7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Ⅷ 42-44 2.0-2.3 500-6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Ⅸ 11.0 48-50 2.3-2.7 800-1000 右江
“三线” 货-Ⅹ 58-60 1000-1200
“三线” 货-Ⅺ 48-50 2.0-2.3 750-8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Ⅻ 55-56 850-950
“三线” 货-ⅩⅢ 48-52 2.6-3.0 850-11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ⅩⅣ 58-60 1000-13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货-Ⅰ型和“三线”货-Ⅴ型船可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
载货吨级
(TEU/ t) 适用航域
“三线”集-I 9.2 35-37 1.27-1.5 18/200-300
“三线” 集-Ⅱ 10.0 48-50 2.3-2.7 54-66/700-900 右江
“三线” 集-Ⅲ 39-42 1.8-2.1 36/450-5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集-Ⅳ 39-42 1.8-2.4 36-48/400-650 柳江-黔江
“三线” 集-Ⅴ 48-52 54-66/500-800
“三线”集-Ⅵ 11.0 58-60 2.3-2.7 66-80/1200-1500 右江
“三线”集-Ⅶ 48-50 2.0-2.3 54/700-8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集-Ⅷ 55-56 2.0-2.3 66/800-900
“三线”集-Ⅸ 54-57 2.6-3.0 66/900-1200 柳江-黔江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集- I型船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4)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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