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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1:40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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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
,各人民团体: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
强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注意分析解决遇到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1998
年,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法院、检察院、公安(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率先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少地(市)、县(市、区)也开始执行这项规定,有的地方还向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延伸。这项工作总的情况是
好的,正在深入开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地区和部门在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还不够落实;有些地区公检法和工商部门的财政经费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今年初,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贯彻这两个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认识,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继续抓好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同时,重点抓好地(市)、县(市、区)一级的落实工作。
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都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3个部门的落实工作。
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经降低,没有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全面实行罚缴分离,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
(四)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
,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并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
(六)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二、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检法和工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要对自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查,摸清情况,找出问题,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对执收执罚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国家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设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缴不缴、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有关金融部门要主动给予配合,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收支情况。
(三)对票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对非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一律予以取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实行罚缴分离,积极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公检法、工商部门和其他13个重点执收执罚部门,都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五)针对“收支两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中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地(市)、县级公检法和工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以及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等具体
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保证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公检法、工商和其他执收执罚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
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决不允许坐收坐支,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严格有效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切实保证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为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由监察部、财政
部牵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参加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三)搞好组织协调,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财政部门要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与公检法、工商和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密切配合,针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监管。各执收执罚
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切实落实经费保障的措施。财政部门既要加强对执收执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工作,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
〕30号)的精神,安排好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各项经费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事,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工作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等部门1998年制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这
两个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审计监督,注意发现问题。对没有达到标准的,要督促其改进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处理,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199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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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农村独生子女及纯生二女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以及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日起,经本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奖励(以下简称“节育奖”),直至一方达到省规定的奖励年龄,转为享受省规定的奖励止。

前款所称的农村户籍居民,为户口登记地及居住地均在村委会、户口登记为农村户籍、分有生产承包责任田(山)、以从事农业种养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再婚家庭中已落实绝育措施只有一个子女或只有两个女孩的人员。

夫妻中一方是农村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城镇户籍居民的,只奖励女方为农村户口的一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生育或抱养、收养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现已落实绝育措施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二)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明确规定不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外省、市农村户籍迁入本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规定执行。

第六条 奖励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奖励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开支。

第七条 对实施“节育奖”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设定的奖励标准内,给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奖励资金实际发放额30%的奖励。奖励金高于市设定标准的,自定提高的部分不列入计奖。

第八条 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育奖”的表彰、奖励,在年度财政结算中经审查、核实后实施。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别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及奖励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监督,奖金发放到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第九条 已领取奖励金,按规定应参加孕情检查及政策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的奖励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未按要求参加孕情检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违反规定之日起停发奖励金,直至按要求参加检查或落实补救措施时止,停发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奖励待遇:

(一)户口转为城镇户籍的;

(二)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第十一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所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现仍执行的其它优待奖励规定继续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企业,即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填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其他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市国资委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其他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和企业有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六)市国资委根据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财政局负责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同时,市财政局直接向所有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并于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后2个月内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局。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额度为:投资担保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净利润 的25%、经营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公益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净利润 的5%。
  第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年度净利润的,应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从2010年开始上缴。2010年收取2009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自2010年起,对于200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利、股息收入,每年按应交总额的20%,分5年缴清。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九条 对企业未按期上缴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对隐瞒、截留、不缴或少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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