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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部纪检组转发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8:08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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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驻部纪检组转发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部、国资委


中纪委驻部纪检组转发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三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11-14
来源:本网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管理,要求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五项要求”,结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教育,健全有关制度;要落实检查考核和监督,通过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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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意见》(新政〔2007〕9号)文件要求,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的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制定的《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意见》(新政〔2007〕9号)文件精神,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的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在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型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额1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金,如实足额提取折旧,无偷逃税款及欠税行为,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100户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7.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其他。申报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从市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料库名单中推荐。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四条第6、7项不做要求。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以按流通企业资产规模申报:①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②企业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③企业主营产品获国家、省以上名牌、优质、免检产品或获绿色、有机产品认证;④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年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情况;
  2.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税款及欠税证明;
  3.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该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6.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有科技成果、专利以及各种奖励、认定材料的,可作为认定的参考材料,企业应据实出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农业、发改、商务、税务、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直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程序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定和监测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由市农办、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银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等九部门组成。
  第九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后,提交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审定。
  2.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发文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1年1次的监测认定办法。参与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据实填写市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上报有关基础材料。监测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进行。监测材料应在2月底以前报送完毕,监测评价在3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运行监测合格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2]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标底编制以及投标报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单价或指导价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量的单位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四条 编制招标标底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各类定额、费用标准及计价相关规定, 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场各类价格信息进行。
第五条 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可竞争费用,但不得包含招标代理费。
第七条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 实行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二)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 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投标人为承担该招标工程施工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
(五) 甲供材料及设备费用;
(六) 规章以上法规和上行文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按徐建发[2002]140号文执行。
第九条 可竞争费用中的下列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一) 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其工日单价二十六元;
(二)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赶工措施费为造价(不含税)的2%;
(三) 采用包干形式计价的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费用为 定额直接费的1%;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20%计取。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投标人对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0%;对高层建筑以建筑施工的投标工期提前比例不得超过江 苏省现行定额工期的25%。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企业临时设施费和管理费等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多余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纳入总承包范围,桩基、综合布线、室内外高档装修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除外。
第十五条 投标报价及招标标底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且经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第十六条 对于招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由徐州市建设局依法处罚, 并在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徐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应当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需参照或适用本办法的,由招标人决定,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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