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16:28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发[2002]14号



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标准编号为GB/T18344—2001)。《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我国汽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水平,加快我国汽车维修体系与国际的接轨,确保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提高汽车的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减少运行故障,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等具有积极意义。为切实做好该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技术规范》是在总结多年来汽车维护作业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大量应用及汽车维修技术进步的新形势,着重以确保车辆安全和环保性能为目的,对涉及到车辆安全、排放的主要检测诊断和维护作业提出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注重实用性和先进性相结合,是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对在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诊断的规范性技术标准,也是下一步对在用车实施I/M制度的基础性标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使广大车主、驾驶员、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管理人员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其内容和特点。

二、《技术规范》是一个全面贯彻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的通用性标准,标准中所提出的车辆各级维护的基本内容和方法,适用于所有车型。车辆的维护作业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执行。《规程》中规定的车辆合理维护周期、车辆维护作业深度是建立在对各类车型大量实验和验证工作基础上,进行类比优化之后确定的。首批发布的主要车型涵盖了目前国内在用车辆中保有量较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车型。《规程》做为《技术规范》的配套性文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汽车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业户与驾驶员执行《技术规范》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开展培训,增强执行标准的意识。要做好《技术规范》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使维修管理人员、维修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内容,确保标准顺利实施。为配合培训工作的开展,部组织该标准制订的主要参加单位和相关人员编写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贯教材》,并将组织师资培训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抽调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并具有教学经验的人员参加部组织的师资培训班,作为本地区开展培训工作的骨干力量。师资培训班具体安排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术规范》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按照部统一编写的宣贯材料,培训面应履盖行业管理人员、维修企业和检测站业务领导、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所有培训工作必须在2002年7月底之前完成。

四、加强《技术规范》执行的监督检查。为积极、稳妥、有序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标准,部决定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为《技术规范》实施过渡期,2002年8月1 日起,所有从事汽车维护、检测、诊断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道路运输业户都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和诊断作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执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漏项减项作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增加设备投入,以适应执行标准的要求。

部拟于2003年适当时候组织开展以“学标贯标”为中心内容的全国汽车二级维护作业操作技术比武活动,以推动和检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技术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汽车维护制度和行业管理工作,适应道路运输证改革和二级维护管理改革需要,加快实施汽车维护备案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网络及其它信息交换手段,逐步实现对汽车技术状况的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5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在保证完成日常监测任务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总量监测等项工作,同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具体工作如下:

  一、地表水监测

  1、做好例行监测工作,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1)继续发布十大水系水质月报。(2)继续在媒体发布主要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水质周报。(3)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

  2、组织好地表水专项监测。(1)开展鸭绿江、黑龙江、澜沧江、伊犁河、红河等主要跨国界河流(丰、枯、平期)水质监测。(2)定期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沿线水质监测,发布水质月报。(3)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同步监测。(4)发布《关于开展总量监测工作的意见》;(5)在七大流域省界断面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编制分析报告。

  3、加强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评价研究工作,研究粪大肠菌群对水质类别的影响,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二、空气和酸雨监测

  1、继续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编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1)做好东亚酸雨网中国网的酸雨监测工作。(2)继续开展全国酸雨污染普查。

  三、生态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

  1、做好沙尘天气监测、近岸海域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监测与调查、沿海直排海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

  2、按期完成《2003年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2003年)》等报告。

  3、完善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四、污染源与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1、做好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由浓度监测向浓度与总量监测转变,逐步实现污染源动态管理。

  2、开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监督性监测。

  3、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提高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水平和质量。

  五、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1、按时完成人口、资源与环境座谈会材料、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统计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等各类报告。

  2、制订《全国环境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3、加强环境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研究,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

  六、信息与统计工作

  1、完善国家与省、重点城市间空气、地表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

  2、修订《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编制《环境监测信息系统规范化指南》。

  3、建立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

  4、改革、完善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三表合一”试点工作。

  5、编制《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发布《2003全国环境统计状况公报》。

  七、环境监测网络管理

  1、加强各环境监测网络的协调与管理,组织完成好各项例行监测任务。

  2、编制《全国环境监测科研发展规划》;启动“十一五”环境监测计划编制工作。

  3、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控管理,开展实验室分析质控考核与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考核工作;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和体系建设。

  4、开展监测管理政策研究,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监测体制、机制和政策走向。

  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1)组织和实施全国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加快在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步伐,加强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与管理。(3)在国界断面、省界出入境河流新建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4)做好三峡库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报批工作。(5)编制“三河三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2、加强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1)完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2)做好39个城市和2个国家大气环境背景站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3)完善环境空气(包括酸雨、沙尘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1)继续做好COD在线监测仪器试点工作;(2)制订火电厂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方案。

  4、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编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九、召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对《广州市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穗府办〔1988〕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按实际生产矿产品产量(不含深加工)当年现价产值的1%至3%征收,其中一般矿种,包括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按1%至2%征收;珍稀矿种按3%征收。如直接将原矿进行深加工的,
可按深加工后制成品数量换算成原矿产值计收。”
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资源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应按规定收取的总额中上缴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5%;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自留85%,县(区)与镇矿管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农场系
统资源管理费的自留部分的分配比例,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1990年6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