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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1:12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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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恳请共同组建中国北方(天津)人才市场的函》(津政函〔1994〕11号)悉。经研究,同意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加大,人才短缺与人才积压并存的矛盾仍然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就是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
生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职能完善、机制健全、法制配套、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的人才市场体系。
人才市场的建设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市场本身的规律。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在探索人才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有些省市的人才市场已达相当规模,并将人才流与物资流和资金流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促进本地区及附
近地区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各省市人才市场的基础上,在全国选择几个条件较为有利的大城市,分期分批建立与经济协作相吻合的、跨省市的区域性人才市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经考察,天津市在各方面已经具备了建立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条件。在天津建立区域性的人
才市场是时宜的,也是可行的。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天津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且对人才市场体系的形成也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北方(天津)人才市场是全国建立跨地区人才市场的第一家。希望我们共同努力,相互协作,使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建设顺利发展,并取得预期的效果。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各点:第一,加强人才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人才市场的主体是各类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要在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的有效运行而真正实现用人和择业的双向选择,达到人才的合理配置。第二,注意发挥人才市场的特点,将人才交流与技术交流有机结合起来,以人才交流带技术交流,以技术交流促人才交流,使人才市场取得更好的实际效
果。第三,在人才市场的管理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要一齐抓,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做好为人才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第四,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在天津地区计算机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天津与有关地区联网,为全国联网创造条件,为人才
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第五,注意有关配套政策制定,改革不合时宜的人事制度,建立健全协调仲裁机制,努力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第六,积极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做好试验,不断总结经验。
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有关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199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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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HJ〗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决定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增加“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内容,作为第(六)项。

  三、第十七条中“市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国防公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和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职责,依法及时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举报有功人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场所和洗车、停车场点等设施;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杂物、建筑材料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矿、取土、挖砂、挖沟、制坯、烧窑、沤肥、燃烧物品、排放污水和采取损害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引水灌溉措施;

  (五)打场、晒粮;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填塞、损坏排水沟,改变排水走向,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八)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

  (十)其他侵占、毁坏公路的行为。

  第九条下列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行为,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的具体情况给予修复或补偿: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利等工程设施;

  (二)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三)设置管线;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涵洞、渡槽、隧道、牌楼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采石、挖砂、取土及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等。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等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经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涉及损坏路产的,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现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路产损失程度向当事人追索赔偿费。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损坏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训练、开设考试场所时,承办单位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五条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桥梁、隧道扩建、改建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绿化工作、毁坏行道树和绿化带。

  需要更新树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许可证。

  因架设线路、修建管道、开设道口等,需要对行道树进行修剪时,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第十七条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确需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的,应事先到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时,路产产权单位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主要国道、省道进出口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质量和总质量监测装置。超过限载标准的可解体货物必须卸下。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养护、维修公路和公路设施,不得中断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正常通行。

  公路改建、扩建应当边修路、边通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专职人员维持交通秩序,保证昼夜通行。确需中断交通的,按《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维修、改建、扩建施工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妨碍通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施工路段通行。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处以罚款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出示执法证件或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缴纳罚款。

  第三章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建筑控制线内的区域。在控制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章建筑。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集市贸易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编制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总体规划评审时,应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边缘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禁止向公路排水。与公路直接连接的相对地平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十厘米。

  第三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暂时不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移址在公路控制区以外。

  (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有关手续,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标志不全、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不使用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单据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财物的;

  (六)违法拦截、扣押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七)对公路上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发生严重交通阻塞的。

  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防公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拟于12月召开的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有关准备工作,根据国家测绘局党组提出的“改进作风抓落实,认真准备开好会”的要求,将于11月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了解地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意见》的情况,就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和《意见》的一些重大问题听取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求对2008年国家测绘局应抓主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深入调研,增强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文件的指导性、针对性,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提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测绘保障服务水平。

二、调研方式

综合调研与重点调研相结合,工作调研与专项调研相结合。

组成专题调研组,由国家测绘局领导带队,有关司(室)负责人、相关同志和文稿起草组的同志参加,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进行调研(调研提纲见附件),并分区片召开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座谈会。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研提纲进行认真准备,并于11月18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局办公室(电子信箱:zwxx@sbsm.gov.cn)。

三、专题调研安排

1、第一调研组:国家测绘局王春峰副局长,财务司负责人,财务司、国土司有关同志各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甘肃、宁夏。

座谈会1: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等省(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宁夏。

座谈会2:甘肃省部分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甘肃。

调研时间:11月5日至9日期间。

2、第二调研组:国家测绘局李维森副局长,国土司、成果司负责人,国土司有关同志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广西、贵州。

座谈会1: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贵州。

座谈会2:广西自治区部分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广西。

调研时间:11月5日至9日期间。

3、第三调研组:国家测绘局宋超智副局长,办公室、人事司负责人,法规司有关同志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浙江、江苏。

座谈会1: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海南等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江苏。

座谈会2:浙江省部分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浙江。

调研时间:11月11日至15日期间。

4、第四调研组:国家测绘局谢经荣副局长,法规司负责人,法规司、成果司有关同志各1人,起草小组1人,共5人。

调研地点:河北、天津。

座谈会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地点:天津。

座谈会2:河北省部分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测绘行业单位代表座谈会。会议地点:河北。

调研时间:11月5日至9日期间。

四、调研准备和有关要求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按照调研提纲要求,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2、请承担会议组织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会议准备和接待工作。

3、国家测绘局机关参加调研人员要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意见》精神,结合调研提纲,深入思考,认真准备,确保调研效果。

附件:调研提纲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调研提纲

一、综合情况
(一)本地测绘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基本情况。
(三)对2008年国家局重点工作的建议。
二、重点调研内容
(一)在测绘统一监管方面
1、对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市县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测绘执法主体地位的建议。
2、对外国人来华测绘、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监管的具体建议。
3、测绘法制建设和统一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在基础测绘方面
1、对推动地方基础测绘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思路和措施。
2、对加强各级基础测绘统筹,实现国家和省(区、市)、省(区、市)和地(市)测绘成果共享的建议。
3、对从国家层面上应立项的测绘基础设施、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建议。
4、基础测绘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在测绘应用服务方面
1、对测绘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并在政府部门推广应用,推进部门间地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测绘的建议。
2、对测绘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的建议。
3、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服务的建议。
4、测绘成果应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方面
深化和推进测绘领域改革及推动测绘科技创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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