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5:06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9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
省发改委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保持全省经济运行的平稳发展,促进全省投资的适度增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实现年度投资增长的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标准
本办法主要考核投资项目自落实建设用地两个月之内的开工率。计算公式为:开工率=已开工的项目个数÷获得土地的项目个数×100%。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浇筑或桩基工程开始等视作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视作投资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
三、考核方法
(一)各市发改委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个月的项目供地情况(由各市发改委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衔接统计),省发改委汇总后在每月20日前发布纳入考核基数的项目名单(以下简称月考核名单),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指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二)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办理工程招标、报建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加快有关手续办理进度,努力创造开工条件。
(三)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并对照发布的月考核名单,负责检查核实、统计汇总项目的开工情况。开工情况在月考核名单发布后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每月底通报当期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由省发改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提高投资项目开工率,并适时组织抽查核实项目开工情况。
(五)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属地的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办法。
四、考核结果
以1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起始月份为前一年的11月份。考核分不合格、合格、优良3个档次,未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基本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含)—80%(不含)之间的为合格,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80%(含)以上的为优良。省发改委于每年12月底,以考核周期内每个月开工率的算术平均数和抽查核实情况为依据,提出考核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核,公布考核结果。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政府第十五号令,特制订关于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有关处罚的若干具体规定。
一、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应依照本规定严格执行。
二、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执法机关,为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般违章处罚均由区(县)房地局查处;由市房地局经办的案件,由市局查处(必要时可交由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处罚)。
三、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罚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及对采暖用户给予停止供暖处罚的,在区(县)房地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报市局审批。
四、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应予罚款的,对违章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人无争议,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但要给违章者开具违章罚款收据(四联单),并写明违章事实。
五、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1、2、3、4项,第十四条二款及第十五条应予处罚的,在发出“违章通知书”时,要加盖房地局印章;对违反上述各条款,需要并处罚款的,除在“违章通知书”中一并写明罚款金额外,还需另填写“处罚报告表”、办理罚款
审批手续(此表附卷存查),在“违章通知书”上加盖房地局印章。
六、对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直接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应填写“处罚报告”及三联“处罚决定通知书”,按规定经审批后,将第二联送达给违章人。如需改变原罚款决定时,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原“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收回。使用“处罚决定通知
书”一律要加盖房地局印章。
七、缴纳罚款的期限,应自受罚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七日内缴纳。
八、“违章通知书”或“处罚决定通知书”均应当面送达,并要求收件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九、凡需给予罚款处罚的,均要求作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事实清楚是指要求查明违章的行为(即内容)、时间、范围、数量、情节等。证据充分是指主要证据充分,如: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当事人、证人的询问谈话笔录等。取证必须在处罚前进行。处罚有据是指严格
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条款处罚。
十、做好月报统计。对处罚情况(件数及金额)和应诉情况(件数及审判结果)应于每月底报市房地局供暖处。



1994年10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