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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38:06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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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此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借款人对于该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额相当于五千三百一十万特别提款权(SDR53100000)(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下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以及
  (D)本项目的A、B、C、D和E部分将由项目市(其定义在开发信贷协定的1.02节(t)中给出)实施,或在借款人的协助下,促使项目市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将部分贷款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市,并按照《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将部分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市;以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银行与协会以及项目市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
  (b)6.02段的(k)分段改为(l)分段,而新的(k)分段为:
  (k)一旦出现非常情况,则任何此后的贷款之提取应与世行协定条文的第Ⅲ条第3节的条款相符合。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及《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于同日为项目而达成的协定。该协定:
  ○可能需要不时进行修改;
  ○包括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中适用于该协定的部分;以及
  ○《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七千五百万等值美元($275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项目贷款资金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
  (a)受益人在住房分贷款下的提款所支付的(或经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的)用于支付住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房、货物、和服务的,需从贷款账户中支付的款项。
  (b)《开发信贷协定》(而不是住房贷款计划)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已发生的(或经银行同意,将要发生的)合理的货物和劳务开支。
  2.03节 提款日应为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它始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季度终了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遵从本节(b)的前提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则《信贷开发协定》的第2.02(b)、3.01、3.02、3.03和4.01节以及附件1、2、3、4将纳入贷款协定,但对于上述的第2.02(b)、3.01(a)、3.02、3.03和4.01以及附件2、4和5需作如下修改:
  (i)“协会”改为“银行”;
  (ii)“信贷”及“信贷账户”分别改为“贷款”和“贷款账户”;
  (iii)“该协定”改为“该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尚未偿还,以及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其根据本节(a)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任何段落和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第2.02(a)段所批准的行动将被视为以协会和银行名义,且代表两者所采取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任何此类章节及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将被视为向协会和银行两者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由此达成如下共识:各项目市应落实《通则》中9.04、9.05、9.06、9.07、9.08和9.09段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劳务的使用、维修、土地购置、计划和时间表、记录和报表),以便完成《项目协定》第2.03节为各市规定的项目部分。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规定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1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对下列增补事项,即《信贷开发协定》第5.02所陈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要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被改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之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倘若《开发信贷协定》早于本协定终止,则本协定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条款将继续对借款人和银行有充分的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三里河
  北京 1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22485 MFPRC CN
  北京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中蒙局局长
      杨洁篪                霍  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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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浮市城区纳入环境卫生服务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包括临时性经营摊档)、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进行集中处理的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垃圾处理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垃圾收集、运输、维护费、处理设施设备折旧费和动力费、材料费、营运费,以及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在网点代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一)城市居民以户计收;

(二)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以人计收;

(四)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日产垃圾量一桶(含一桶,0.3立方米/桶)以上的,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日产垃圾量一桶以下的,按行业分类按档计收;

(五)个体经营者等按行业分类按档计收;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吨计收。

第六条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证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收费减免申请。

第七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一)市城区范围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的办法,使用同一发票,在同一窗口同时收费。

(二)其他难以与水费合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等,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委托辖管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收,或由业主代为缴交。

(三)市城区范围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变更或调整、报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在事实发生后7天内向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委托代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四)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市城区范围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公布的缴费时限、地点,自觉按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市城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行生产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应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向市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税务(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依法依规收费,秉公办事。同时,建立科学的、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举报;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垃圾处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10月10日印发的《云浮市城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云府〔2007〕61号)同时废止,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招商引资是指:从市域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高新技术)和捐赠投资等行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外境外资金(以下称外资)兴办各类产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新上项目、新办企业(独资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外商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股权转让、租赁、委托经营以及由招商促进局认定的其它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引进项目的范围主要是:
1.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2.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型等工业项目;
3.农业深加工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6.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7.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8.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优化投资环境,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各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障,提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效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体系。成立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文件;负责研究确定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召集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对重大引进项目进行论证、听证;协调解决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招商引资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成员若干人,由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及工业区管委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领导、督查、协调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与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我市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 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为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对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对接、洽谈、预审和联审等事宜;分解下达全市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汇总统计全市国内外招商引资数据,检查、考核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并监督引进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重点项目的引进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受理及全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督查。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相关部门、区(县、市)、工业区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布局、重大产业项目配套及近期产业规划的开发项目,每年初提出各自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前期工作,经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批准,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经审定后,按照分市、区(县、市)及分行业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市)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七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直部门、各区(县、市)、工业区或企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发改委的批复和招商引资说明书报送市招商促进局预审,由市发改委、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办单位必须预先征询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报发改委审核(备案)。审报项目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按时批复;属上一级发改委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积极协调。经过发改委批复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符合国际惯例的招商引资说明书或投资计划书。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商或其他业主另行选择的项目,相关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指导企业或业主对项目进行包装,从项目基础、配套环境、扶持政策、市场前景、投资回报等方面搞好项目论证。
第十条 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和管理工作,为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项目保证。
四、项目洽谈、签约
第十一条 对确定纳入全市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通过印制项目册等宣传资料在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洽谈会和推介会等经贸活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外发布和推介。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并直接与投资者洽谈相关投资项目;无明确项目洽谈方的外来投资项目或全市性的大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洽谈,并做好对接。各区(县、市)、工业区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给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招商项目的归口管理。对外来投资者提出在我市的投资项目,凡需要市政府统一研究协调的,统一归口到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汇总,经预审后,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进行联审确定。按照《防城港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办法》(防政办发〔2009〕41号),由市招商促进局对项目进行洽谈、筛选、签约及引进,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选中,要制订具体的比选办法,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者。各责任单位对确定能上的项目,负责抓好落实;对不能上的项目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
五、项目落户与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对有意进入我市投资的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进行对接,就项目引进、合作及投资等进行洽谈;在了解投资方背景,掌握投资方主营业务、投资战略、投资诚意、投资决心与实力等情况基础上,对有合作意向和合作基础的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提出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预审;预审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市招商促进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或框架性合作协议书。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督促投资方及时编写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环保、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市场分析等可行性研究);市招商促进局根据项目方案情况向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对较为成熟或可行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择时召开的联合审批或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市招商促进局牵头,根据联席会议纪要组织合作双方起草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推进及时效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兑现承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投资商要履行并兑现投资,包括建设内容、投资强度、投资总额、投资周期(项目建设时限)等,协议书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招商促进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投资方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合同书)。
第十九条 对审核通过并签署投资建设协议书的项目,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督促合作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责任领导、一名业务科长作为联络员,协同代办中心办好相关手续;市招商促进局对项目推进及实施实行全过程跟踪,定期做好督查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重大外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设立“防城港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中心代办员无偿(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转由区(县、市)招商促进局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报批的相关部门,必须以最快捷、最简便的方式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为项目申报人做好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签约引进项目的跟踪、协调与服务。市直各部门、区(县、市)和工业区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鼓励扶持,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招商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并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签约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分头联系,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签约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投诉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区(县、市)招商促进局(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工业区设置外商投诉受理中心。各级投诉受理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快迅反应处理机制,对客商投诉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有明确答复。市招商促进局(市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办,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和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认真处理投资投诉案件,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工业区要在本辖区内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工业区管委)每月将外来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报市招商促进局,由市招商促进局建立全市外来投资企业资料库。
六、投资软环境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项目建设市长接待日活动。对外来投资项目涉及的项目用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特别是重大和难点问题,由市招商促进局认真收集、整理、汇总,通过开展市长接待日活动,尽快协调予以解决,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第二十六条 营造优惠透明的政策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法规透明化、操作规范化工作,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从投资领域、土地政策、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各个方面努力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合优惠措施。市招商促进局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建设优质高效的行政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主体,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合办理制度,一事一议,建立并完善从审批到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直通车” 或“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构建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各类企业和广大投资者创造平等的竞争与发展环境;要坚决整治司法不公、随意执法、执法违法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打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来投资者签约的项目及做出的承诺,应依法履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或补偿。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典型的失信案件及坑商、骗商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培育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逃避债务、商业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努力保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职业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纵容造假、违规执业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努力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招商项目引进建设及推进工作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及奖励制度。
(一)目标责任单位。
各区(县、市)政府(工业区或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直管单位)、人民团体都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根据各责任单位历年的招商实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年度招商目标任务,合同利用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指导性计划任务,实际到位外来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市招商促进局定期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
(二)引进项目的认定材料。
1.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企业或单位营业执照或投资单位证明;投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或项目建设的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目的的,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等);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奖励的实施。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实际制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及引资人奖励相关办法(另行颁布),明确奖惩指标,并将年度评比及奖励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区(县、市)、工业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商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和定期协调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门研究会,研究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部署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招商引资情况通报会,对全市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洽谈项目(包括已洽谈成功的项目、正在洽谈中的项目和已取消的项目)定期进行通报,使区(县、市)、工业区和各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情况,避免出现多头招商、多头洽谈等不利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招商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招商引资的统计方法,市招商促进局和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统计指标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招商引资的信息、外来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按要求每月报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内外资数据的统一的汇总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数据报表的整理、分析、上报和编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统计分析数据。
八、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加强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宣传舆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的优势、政策和举措,宣传我市作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及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高地、新一极的投资合作环境,宣传我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的区位优势,努力塑造我市良好的投资创业新形象。各部门、各单位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属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并按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制作前应由宣传部门会同招商促进局共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培训。市招商促进局要定期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定期对区(县、市)、工业区和有关部门的招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区(县、市)、工业区招商部门的工作程序;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经验交流会。
九、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防城港市本级各部门(不含企业)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 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业务培训以及重大项目的策划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专项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和招商引资的其他支出;专项用于由市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和兑现给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的奖励资金。
相关部门可在每年末,根据各自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专项向市政府申请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市)、工业区也可建立本区(县、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县、市)、工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论证、设计包装、推介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等支出以及兑现本级承担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和外来投资项目社会引荐者奖励金额。
第四十二条 做好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奖励和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级政府、工业区分别给予奖励。市招商促进局是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管理申报部门,并根据《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提请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商、人事、监察、统计、发改、经委、商务、财政、绩效办等部门进行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奖励工作,切实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各区(县、市)、工业区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招商引资奖励的认定、实施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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