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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2:38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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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


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3日,交通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合同、单证的印制问题。水路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是多用途的单证,既具有合同的功能,又是货物交接和费收的凭证,是《货规》的主要内容,因此,其规定格式不能更改。新《货规》规定的上述单证的印制仍按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87)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在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的收据联上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困难的,可以另向付费人开据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章的“专用发票”。
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所属的企业使用的单证,原则上自行印制,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印制的单证,长江的也可以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新《货规》附录二,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中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执行中应分别按新《货规》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条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进行划分。
三、根据长江客货班轮靠港多、装卸时间短的特点,可先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托运人签订包含货物在起运港港口作业在内的货物运输合同,然后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港口作业,并订立港口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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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财税[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4〕206号


各市、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中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新材料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最终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生产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的建设。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心前3年的科技经费投入高于年销售收入的5%;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创新实力,具备承担省级和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同时,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职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研发队伍;

(四)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在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能保证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

(五)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第八条 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报《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申请书》(附件)和有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由省科技厅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的批复,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中心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一式2份(见附件2)。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省科技厅根据中心情况,安排适当的补助经费,并签订合同。中心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中心建设的需要予以适当配套。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经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补助的建设经费用于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二十二条 在中心运行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论证的申请书有关内容提供各种条件,保证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中心,省科技厅将责成其整改,整改无效的,将撤销立项、追回已拨的部分或全部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行两年以上的中心定期进行评估,运行时间不到两年的中心可自愿参加评估。评估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实施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技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A4纸)

一、封面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中心名称:

技术领域或产业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E-mail:

地址: 邮政编码 :

日期

二、内容:

依托单位概况

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三)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内容或工艺路线和考核目标

(四)中心的实施方案、建设地点、年限、规模和进度。原料、燃料、水、电、汽和试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仪器设备的选型。环境污染防治。

(五)中心组建负责人、工程班子、实施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财务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六)计划总投资、资金集措、用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来源和数额。

三、依托单位意见。

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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