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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程序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5:30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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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程序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发挥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职能作用,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程序,适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确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制定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汇总提出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后,该专门委员会应当负责该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承担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法规草案内容必须符合本省实际,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的意见。
法规草案内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法规草案内容涉及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职能的,应当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主任委员签署,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其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该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起草情况;法规草案内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该项法规草案的书面意见印发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主任会议听取地方性法规议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寄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其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该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项法规的目的、意义、依据和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重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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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依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不论住房是否出售均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2.市房产管理局按《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对售后住房实施行政管理,房屋产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
3.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设施,由产权人自管自修,也可以实施委托代修,费用自理。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统一维修管理,采暖和煤气设施由专业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相关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交纳维修管理费。
二、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划分
1.自用部位: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门、窗非承重隔墙、隔断、自用阳台和楼梯、地面、楼面、壁橱、吊柜、墙面及顶棚抹灰层;
2.自用设施:水表、电表以下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上的排水设施;
3.公共部位:基础维护墙、承重墙梁柱、屋面及顶层楼板、门斗、外墙面、散水、甬路、垃圾道系统、落水管系统、外窗油饰以及公用楼梯、阳台和走廊。
4.公共设施:水表、电表以上(含表)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下的排水设施,采暖和煤气设施。
三、平房住宅均为自用部位,共用承重墙和屋面结合部的维修费用由相邻产权人各负担50%;供水、供电设施以计量表为界划分共用和自用设施,排水系统以院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划分,采暖和煤气设施均为共用设施。
四、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
1.售后住房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由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维修费由维修责任单位每年一月份收缴一次。维修费标准由房管局根据物价指数测算,报市物价局批准。采暖和煤气设施的维修费逐步纳入热费和煤气费。
2.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30%作为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大中修周转金。
3.住房产权人交纳的维修费和原产权人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大中修周转金全额分项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利息收入直接用于维修。
4.用于住房小修的费用每年一次拨付维修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大中修的费用,由维修单位提出立项计划,经房管局批准后按预决算程序核拨,当年缴存的大中修费用不足时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申请动用周转金,第二年偿还,不计利息。
5.维修单位每年应将用于大中修的费用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监督。
五、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13日

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摘要)

公安部 劳动部 外交部


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摘要)
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华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并在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现外国人的非法就业的现象。有的外国留学生在社会上擅自谋职,非法居留;有的宾馆、饭店、舞厅非法雇用外国人充当服务员或从事陪酒、陪唱、陪舞等活动,有的
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目前,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已从零散、小批发展到有组织的大批非法劳工输入,非法就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仅1993年各地查处、遣送的就有近800人。深圳市去年12月份一次就查处了外国非法打工者223人。
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不仅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危害,还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利益。那些来华从事一般性劳动的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争抢就业岗位,不利于我国就业形势的稳定。
大量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事物,对公安机关、劳动部门的清理整顿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进行干扰;二是一些有权通知发签证的单位审批不严,盲目引进境外劳务人员;三是一些宾馆、饭店
、娱乐场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非法雇用外国人;四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暴利而从事非法引进、介绍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劳动、外事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对外国人来华非法就业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我国公民的劳动就业机会,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制止外
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制止外国人非法就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将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工作。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目前需要引进的是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任何
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从事引进境外人员,或以“交流”、“培训”等为名搞变相的劳务引进;不得雇用外国人从事服务员、礼仪小姐及其他一般性劳务。更不允许引进外国人从事异性按摩、“人妖”表演等活动。
被授权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把关,不得为来华从事一般性劳务活动的外国人发邀请函电。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或取消其签证通知权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外国人来华身份和事由加强就业管理。凡来华任职和工作的外国人除与我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外,均应事先在境外办妥职业(Z)签证;持旅游(L)、访问(F)、留学(X)、过境(G)、乘务(C)签证的人员或因公互免签证国家的人员不得擅自谋职,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聘雇。
三、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须按期离境,不得在华就业。有特殊需要的,经所在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劳动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劳动、公安部门同意就业的,劳动部门发给就业许可证,公安部门为其改变签证字头,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留学生不得在华非法就业,毕业后须按期离境。
四、各地公安、劳动、外事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使群众知法守法,进行监督。劳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查处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工作,劳动、外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要重点查处非法介绍外国人就业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今年内查处外国人非法就业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对在华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遣送一个。遣送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公安、劳动、外事等部门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



199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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