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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2:09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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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药品高效有序流通,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原则上,国家计委每年对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提出中央指导意见。
二、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国家计委提出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本省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产销分布等情况,选择主要产、销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参加药品价格平衡衔接会议。参加地区原则上不少于10个。参加会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药品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并应事先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
六、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七、对已上市销售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在研究价格指导意见及各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时,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报批。
八、乙类药品中新规格品种上市销售时,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组织召开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确定。
九、乙类药品需要单独定价的,由生产企业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组织进行审定。
十、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国家计委要对有关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明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暂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资格。
当前,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是保证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大局为重,切实维护政府定价的权威,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的统一和有序流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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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范编写规则

机械部


档案管理规范编写规则
1994年5月4日,机械部

本规则参照GB1.1一87《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结合我部档案管理规范编写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档案管理规范编写的基本要求、规则的构成、 条文的编排。
本规则适用于编写机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规范。
2 引用标准
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3 档案管理规范编写的基本要求
3.1 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与同级有关标准相协调, 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3.2 规范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易懂、逻辑严谨, 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标准的图样、表格、 数值和其他管理内容应正确无误。
3.3 规范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并与其他的有关标准一致。同一术语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采用同一术语来表达。 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表达形式与措词。
4 档案管理规范的构成
档案管理规范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
┍━ 封面与首页(见5.1条)
概述部分━━━┥ 目次(见5.2条)
│ 规范名称(见5.3条)
┕━ 引言(见5.4条)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见6.1条)
│ 引用标准及法规文件(见6.2条)
正文部分 ━━━┥ 术语、符号、代号(见6.3条)
│ 管理规范内容(见6.4条)
┕━检查与考核(见6.5条)
┍━附录(见7.1条)
补充部分 ━━━┥
┕━附加说明(见7.2条)
上述构成部分不是任何一项档案管理规范都需要全部包括的。 一项档案管理规范究竟应包括其中的哪些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概述部分
5.1 封面与首页
规范的封面、首页及内页应符合GB1.2的规定, 当规范的印刷为合订本时、可设封面。
5.2 目次
5.2.1 当规范的内容较长、结构复杂、条文较多(一般印刷在15页以上)时应编写目次。
5.2.2 目次的内容包括篇、章和附录的编号、标题以及所在页码。标题及页码之间用符号“……连接。
5.2.3 目次中所引标准正文标题的页码应加圆括号。目次应另编页码,不与规范正文的页码连续。
5.3.1 规范名称应简短明确地反映规范化对象或规范的主题。必要时,应在规范化对象前加说明部分以明确其他相类似标准的区别。
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说明部分)
5.3.2 规范名称一般由规范化对象的名称和所规定的管理特征两部分组成,如果两部分连起来不通顺,可在两者之间留一字的位置,不用破折号,在封面和首页可写成两行。
例: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5.3.3 规范化对象的名称过长时,在规范正文的叙述中可用简称,但在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括号加以说明。
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5.4 引言
引言一般不写标题,也不编号。其内容包括:制定规范的依据,目的,执行本规范的原则和需要在引言中表述的其他内容。 如这些内容不需说明时,引言可省略。
6 正文部分
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6.1.1 主题内容
简明说明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般在50字以下)
一般采用下列典型用语:
“本规范规定了……。”
6.1.2 适用范围
主要规定了规范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必要时, 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范围或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
“本规范适用于……,……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规范不适用于……。”
6.2 引用标准与法规文件
说明档案管理规范中直接引用和必须配合使用的标准。 应写明标准号和名称,必须遵照的法规文件应写明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及题名。
6.3 术语、符号、代号
管理规范中使用的术语、符号、代号, 必要时应同时写明其定义或说明。
6.4 管理规范内容
6.4.1 管理规范的内容,应根据各类档案管理规范对象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写。
6.4.2 应明确规定该规范涉及的管理职能及业务范围,写明所管理的事项由哪些部门主管,其他部门或基层单位应负责哪些工作。
6.4.3 应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数量、质量、期限、程序、方法的要求以及有关责任单位的协作方式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制约方式, 工作中遇有矛盾的处理方式等。需要信息管理反馈时,应规定信息反馈的渠道、 内容、方式和处理程序。
6.5 检查与考核
规定有关部门完成的期限、数量和质量检查与考核的方法。
7 补充部分
7.1 附录
7.1.1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档案管理规范附录。附录分为“补充件”和“参考件”两种,按补充件在前,参考件在后顺序编排, 并分别在目次中、条文中和附录标题下方写明。
7.1.2 “补充件”附录,主要是指对管理标准内容所作的补充,相当于管理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能直接写入正文的尽量不编写附录。
7.1.3 “参考件”附录,主要是帮助理解管理规范的内容。以便正确掌握和使用规范。
“参考件”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A.规范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有关问题的系统介绍;
B.规范中有关条文的参考性资料或推荐性方法;
C.正确使用规范的说明等。
7.2 附加说明
“附加说明”分段写在规范终结线的下面。主要内容如下:
本规范由××单位提出。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或单位。
本规范由××单位负责解释。
8 档案管理规范条文的编排及编号
8.1 档案管理规范按其内容分为若干章。第一层次为章, 以下层次统为条。层次划分一般不超过四节。
8.2 章.条层次的编号方法采用阿拉伯数字, 每两个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加在数字右下角,编号方法加附录一(补充件)所示。
8.3 章,条的编号应左起顶格书写。有标题时, 在编号后空一十字的位置再写标题,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无标题时, 在编号之后空一个字的位置再写具体内容。
8.4 标准条文的编排及编号格式如附册二(补充件)所示。
9 终结线
在附加说明前,版面的中间划一条粗实线作为终结线。 其长度约为版面宽度的1/4。
附录一 档案管理规范层次编号示例(补充件)
┍━ ┍ 1 ┍6.4.3.1
│ │ 2 ┍6.1 │6.4.3.2
│ │ 3 │6.2 ┍6.4.1 │6.4.3.3
│ │ 4 │6.3 │6.4.2 │6.4.3.4
│ │ 5 │6.4━┥6.4.3━┥6.4.3.5
│ │ 6 ┥6.5 │6.4.4 │6.4.3.6
│第一篇━┥ 7 │ ┕6.4.5 │6.4.3.7
│ │ 8 ┕6.6 ┕6.4.3.8
│ │
│ ┕ 9

正文部分┥ ┍12.3.1 ┍12.3.5.1
│ ┍10 │12.3.2 │12.3.5.2
│ │11 ┍12.1 │12.3.3 │12.3.5.3
│ │ │12.2 │12.3.4 │12.3.5.4
│ │12━┥12.3━┥12.3.5━┥12.3.5.5
│第二篇━┥13 │12.4 │12.3.6 │12.3.5.6
│ │14 ┕12.5 │12.3.7 ┕12.3.5.7
│ │15 ┕12.3.8
│ ┕16
┕━
┍附录A ┍B1 ┍B2.1 ┍B2.2.1
补充部分━┥附录B━┥B2━┥ │B2.2.2
┕附录C ┕B3 ┕B2.2━┥B2.2.3 ┍B2.2.4.1
│B2.2.4━┥B2.2.4.2
┕B2.2.5 ┕B2.2.4.3
注:
1.引言部分可有可无。
2.当规范不设篇时,去掉篇的编号,即为不设篇的规范的层次编号。
附录二 档案管理规范条文排列格式示例
(补充件)
┍━━━━━━━━━━━━━━━━━━━━━━━┑
│ (引言) │
┕━━━━━━━━━━━━━━━━━━━━━━━┙
1 (章的标题)
┍━━━━━━━━━━━━━━━━━━━━━━━┑
┕━━━━━━━━━━━━━━━━━━━━━━━┙
┍━━━━━━━━━━┑
┕━━━━━━━━━━┙
1.1(条的标题)
┍━━━━━━━━━━━━━━━━━━━━━━━┑
┕━━━━━━━━━━━━━━━━━━━━━━━┙
┍━━━━━━━━━━┑
┕━━━━━━━━━━┙
1.2(条的标题)
1.2.1 ┍━━━━━━━━━━━━━━━━━━━━━━┑
┕━━━━━━━━━━━━━━━━━━━━━━┙
┍━━━━━━━━━━┑
┕━━━━━━━━━━┙
1.2.2┍━━━━━━━━━━━━━━━━━━━━━━┑
┕━━━━━━━━━━━━━━━━━━━━━━┙
1.2.2.1┍━━━━━━━━━━━━━━━━━━━━┑
┕━━━━━━━━━━━━━━━━━━━━┙
┍━━━━━━━━━━━┑
┕━━━━━━━━━━━┙
1.2.2.2
┍━━━━━━━━━━━━━━━━━━━━━━━━━━━┑
┕━━━━━━━━━━━━━━━━━━━━━━━━━━━┙
2(章的标题)
2.1(条的标题)
2.1.1(条的标题)
┍━━━━━━━━━━━━━━━━━━━━━━━┑
┕━━━━━━━━━━━━━━━━━━━━━━━┙
┍━━━━━━━━━━━━━━━┑
┕━━━━━━━━━━━━━━━┙
2.1.2(条的标题)
┍━━━━━━━━━━━━━━━━━━━━┑
┕━━━━━━━━━━━━━━━━━━━━┙
2.2(条的标题)
2.2.1┍━━━━━━━━━━━━━━━━━━━━━━┑
┕━━━━━━━━━━━━━━━━━━━━━━┙
┍━━━━━━━━━━━━━━┑
┕━━━━━━━━━━━━━━┙
2.2.2┍━━━━━━━━━━━━━━━━━━━━━━┑
┕━━━━━━━━━━━━━━━━━━━━━━┙
2.3(条的标题)
┍━━━━━━━━━━━━━━━━━━━━━━━━━┑
┕━━━━━━━━━━━━━━━━━━━━━━━━━┙
┍━━━━━━━━━━━━━━━┑
┕━━━━━━━━━━━━━━━┙
注:①┍━━━━━━━━━┑
┕━━━━━━━━━┙
②┍━━━━━━━━━┑
┕━━━━━━━━━┙
1) ┍━━━━━━━━━┑
┕━━━━━━━━━┙
3(章的标题)
3.1(条的标题)
┍━━━━━━━━━━━━━━━━━━━━━━━┑
┕━━━━━━━━━━━━━━━━━━━━━━━┙
┍━━━━━━━━┑
┕━━━━━━━━┙
a.┍━━━━━━━━━━━━━━━━━━━━━━━━┑
┕━━━━━━━━━━━━━━━━━━━━━━━━┙
b.┍━━━━━━━━━━━━━━━━━━━━━━━━┑
┕━━━━━━━━━━━━━━━━━━━━━━━━┙
┍━━━━━━━┑
┕━━━━━━━┙
3.2(条的标题)
┍━━━━━━━━━━━━━━━━━━━━━━━━━━┑
┕━━━━━━━━━━━━━━━━━━━━━━━━━━┙
━━━━━━━━━━━━━━━━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机械部办公厅档案处组织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傅代秀、郭建平、刘文义、黄建德





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和建设重点
第一条 以工代赈是指赈济对象通过参加劳动(工作),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政府以劳务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工代赈着力解决“出不了门、吃不饱饭、喝不上水”的问题。
第三条 我省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14个国定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同时对跨县区工程所涉及的个别省定贫困乡的相关项目可酌情列入实施范围。
要根据各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最贫困、最艰苦、最边远的地区。
第四条 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基本农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农村牧区县、乡、村道路,进行草场基本建设,造林种果,进行片区综合治理等生产性基础性建设项目。
第五条 以工代赈道路建设根据我省财力和地方道路状况,县乡道路原则上按四级砂砾路面,乡村道路按等外公路标准安排。
二、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第七条 各级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资金由计划部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以工代赈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第八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安排,按照贫困状况、扶贫难度、项目前期工作,及以往以工代赈工作成效,按项目定投资,不搞层层切块。计划安排和项目建设,要坚持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扶贫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根据全省和本地区扶贫重点,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州(地、市)、县计委,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由项目所在县计委根据国家对以工代赈的要求和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情况,商县各有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省计划部门。省计委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商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省上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国家有
关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给我省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由省计委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并由省计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各地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计委实际下达的总投资的120%编制。编制以工代赈计划要根据各地区的规划,择优选择符合以工代赈建设范围和重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下年度计划由各县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州(地、市)计委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州(地、市)计委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计委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省项目计划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1个月内下达到州(地、市)计委,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对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计划进度。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省计委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依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列入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批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州(地、市)计划部门评审和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计划部门逐级上报上级计划部门,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抄送同级和上级计划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积极实行投标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施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一般必须由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组织当地群众投劳修建,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台帐、项目库。坚决杜绝重复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建立各项施工责任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的工程施工和技术质量管理,对工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批准权限,分级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凡属省上验收的项目,应先组织初验,在初验的基础上,提出验收报告。验收前对项目投资要认真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能验收。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设“国家以工代赈项目标志”。
四、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政策性扶贫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和州(地、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由地方各级财政、各级行业部门配套的以工代赈资金,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列入资金预算并按比例配足。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计划由计划部门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资金的拨付。县级财政必须在同级银行开设以工代赈专户,做到下达资金与配套资金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并按同级计委提供的项目建设进度拨款。
不得随意改变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设计费、咨询费等费用按照国家对扶贫项目费用收取的有关要求收取,不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增项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以工代赈工程管理费。
五、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制度和项目结算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财政和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违犯财经纪律和不按照以工代赈管理规定执行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计划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制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部门负责每月5日前上报以工代赈工作执行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地区间开展自查和互查。
六、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能认真完成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由省计划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于资金能按时到位、能按计划及时验收,且工程质量好的单位,省计划部门在下年度安排计划时给予倾斜。
对以工代赈管理不严,任务完成不好,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等问题的地区,要追究其责任,减拨其下年度及以后计划安排的资金规模。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以往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州、地、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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