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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5:33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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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省(自治区)外经贸厅,各有关检验检疫局,中
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出口玉米质量进一步提高,出口数量迅速增加,韩国已成为我出口玉米的最大市场,目前仍有大量已签约的出口玉米合同待履约出运。然而自今年3月份韩国爆发口蹄疫以后,韩国植物检疫部门明显加强了对进口玉米的检疫工作。3、4月份韩国以我出口玉米中含有植
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稻草和土块为由,将从鲅鱼圈、秦皇岛港启运的两船玉米退回,使我出口企业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引起了外经贸部和国家检验检疫局的高度重视。4月7日两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提高对韩国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6月份国家检
验检疫局、外经贸部、中粮玉米出口公司组团专程赴韩国交涉,与韩国农林部国立植物检疫所、韩国外交通商部会谈,阐明中方的观点和立场,摸清了退船的主要原因。
为了适应韩国对进口玉米质量检验检疫的要求,稳定和扩大我国对韩国出口玉米市场,现就进一步提高出口玉米质量,加强检验检疫工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玉米出口企业和供货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出口玉米质量。
1、玉米出口企业和供货单位应选择质量好、容重高、杂质少、不带禁止进境物的玉米,组织对韩国出口,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2、加强出口玉米作业环节的管理,坚持出口玉米必须过筛的制度,清除棍棒、芦苇席、石块、铁丝、麻绳头等大型和恶性杂质,在过筛过程中及时清理筛上物,灌装时要落实保管人员现场监管制度,杜绝“三稻一土”(稻草、稻谷、稻壳、土壤)等禁止进境物混入。
3、进一步完善袋装散走出口玉米的管理。袋装要做到不撒不漏,手针缝口要做到双线“一条龙”十八针以上,不留马耳;或交叉缝口十二针扎马耳,马耳至少缠绕三圈并扎紧;机器缝口做到双线双道不留空。麻袋重复使用时要内、外检查,注意清除麻袋上粘挂的稻谷及稻壳。
4、加强出口玉米供货的批次管理,包装袋上必须标有检验检疫部门统一编制的标记号码。
5、出口玉米装车前,车皮必须清扫干净,不得使用稻草作铺垫物。严禁使用有煤、灰、化学药品污染的车辆,以及残留有稻草、稻壳、土粒、石块、杂草等外来检疫物或大型、恶性杂质。
6、对散装车皮运输直接发往口岸立筒仓贮存待运出口的玉米,应设立主要发粮点,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疫部门制定的散粮入筒仓内控指标。
7、加强口岸接货验收工作。口岸各出口玉米经营单位在接卸玉米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接货验收制度,逐车检查,重点控制水湿、发霉变质、混入的地脚玉米及大型恶性杂质和“三稻一土”,已经发现的必须进行加工清除后再报检出口。
二、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1、各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储存出口玉米库场的监督管理,库场应做到地面平整清洁排水畅通,垛位批次清楚,苫垫良好,无害虫污染,地脚和撒漏粮及时清理出库场,以保证玉米储存质量。
2、必须按照出口合同和有关标准认真检验检疫,严格把关,发现品质不合格或混有有害、有毒及外来大型、恶性杂质,以及涉及到“三稻一土”等检疫物时,一律不准放行。
3、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出口玉米检验和监管工作。加强批次管理,做到批次清楚。检验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作业环节指导,强化检验管理力度,控制不合格粮发运。对发现品质不合格、混有有害有毒及外来大型、恶性杂质,以及涉及到“三稻一土”的,一律不准运往出境口岸。
4、口岸检验检疫局要按检验检疫规程的要求,严格查验、检疫。要做到批批查验、检疫,船船监管。装卸现场要求有专人检查作业质量,作好记录,出口企业应配备专人拣拾舱内和舱面的稻草、杂草、芦苇席(杆)、麻线头、土石块等杂物。在船舶舱面割口倒包的玉米,必须经筛网
进入舱内,筛网要严密覆盖舱口,网眼大小以2厘米×2厘米为宜,并定时对筛网进行全面检查,损坏的要修理,数量不够要补足。监督有关方面切实采取防雨措施,避免骤雨造成水湿。杜绝将地脚粮、囤底粮和清扫的撒漏粮装运出口,切实把好最后一道关。
5、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领导,强化检验检疫基础工作。加强一线检验检疫力量,确保完成出口玉米检验检疫任务。
6、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产地检验检疫局应强化检验检疫工作,口岸检验检疫局查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产地检验检疫局,产地检验检疫局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局。
7、各检验检疫局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玉米发生品质、检疫问题的,经查实,确属检验检疫把关不严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玉米出口代理企业要密切跟踪出口玉米到岸检验检疫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及口岸外经贸、检验检疫部门。
请各外经贸厅将本文件转发给本地区玉米出口供货企业执行。



20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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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计政策(2001)1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法人招标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为全面、准确地实施招标投标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一)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二)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各类服务招标特点的招标投标规定和评标规则,规范服务招标活动。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四、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一)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应当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二)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五、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一)依法组建评标机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

(二)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要研究设立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

(三)正确使用标底。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成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四)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为切实体现评标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凡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可以除外。

六、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一)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规范和整顿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完成与政府部门脱钩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限期予以纠正和处罚。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投标人和招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二)严格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专家委员会认真评审,严格把关。资格认定部门评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三)研究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研究组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性组织,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逐步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制度。

七、转变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一)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和评标工作、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等事项,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准擅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依法核准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凡需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其中,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国家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拟采用自行招标的,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三)完善监管手段。省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快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建设,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监督网络互联,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一次对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的专项检查,依法惩处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活动,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杜建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总承包人和第三人对于其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来,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房德银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2011年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二、案件来源
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0660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2125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6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房德银系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该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11、12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来,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杜建友所雇佣的工人工资除了孙井山施工的外墙粉刷人工费81000元由原告向房德龙借款予以支付外,其它人工费未予支付,房德银也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2011年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德银、华东公司支付其清包工人工费701627.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期间,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11号楼造价388169.10元、12号楼造价262511.23元,合计650680.33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德银与华东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由被告房德银与被告华东公司进行结算,被告房德银也进驻工地进行工程实际管理,对外具有工程承包人的公示效力。因此,被告房德银应当是城北花苑11、12号楼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杜建友应系该工程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分包人。该11、12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11号楼造价388169.10元、12号楼造价262511.23元,合计650680.33元。其中已支付孙守专的15000元工程款应予扣除。本案原告应得的清包工工程款为635680.33元,该款被告房德银应予支付。原告申请对该工程进行评估费用44500元也应由被告房德银负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房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建友支付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号楼瓦工清包工工程款及该工程的评估费用合计680180.33元,被告华东公司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
  第一、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
  本院认为,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成建、刘彬系合伙关系,并实际进行施工,其本人只是名义上的项目经理,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德银系以个人名义与华东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主张的被上诉人与张成建、刘彬之间的合伙关系存在与否,均不能对房德银与华东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产生影响。由于房德银个人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其与华东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房德银与华东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房德银主张的工程款已付清的问题,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房德银只提供了张成建与刘彬向房德龙借款的借据以及(2011)新民调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而没有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证据。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其向该两人支付工程款后就不应再向被上诉人进行支付。对于房德银主张的合伙关系,其只提交了施工期间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仅凭会议记录,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系合伙关系。因此,房德银关于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房德银未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结算完毕,原审法院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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