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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05:12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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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卫生单位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卫生单位职工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作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即自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休假日的值班和加强急诊工作,努力方便患者,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为满足社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个别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安排实施,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如:同一地区几个医疗单位实行轮班休息制,或同一地区个别医院可以从新工时制度实行的第二周开始实施。
三、卫生防疫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加强疫情的监控工作,以保证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等工作正常运行。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工时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好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新工时制度的正常运行。



199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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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

龙城飞将


  从网络上读到高一飞先生《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感觉许霆辩护人的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问题,而公诉人的指控存在问题,兹作一番简单分析。

  许霆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一、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二、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自己的密码,取款行为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三、盗窃行为是单方面的,而本案许霆每笔取款都是与机器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
  公诉机关反驳: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不管手段如何,是否进入物理空间或虚拟空间,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就成立盗窃行为。二、是否构成盗窃,只能以行为人行为的时候是否秘密窃取来认定,当时有没有被发现和在事后有没有发现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许霆秘密窃取款项后,到银行发现许霆的盗窃行为,之间需要一个复杂过程。三、许霆的盗窃行为并不是针对自动柜员机,而是针对银行,因此许霆的行为仍然是一个单方行为。
  关于公诉人的第一点理由:第一、可否指出是哪一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用到许霆案上是否合适?第二、依照立法法,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及有效性如何?第三、许霆是否构成犯罪,尚在争议中,公诉人却先以“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就成立盗窃行为”,陷入了同义反复的逻辑矛盾,实质上是说,“因为许霆盗窃了金融机构,所以他是盗窃金融机构”。
  关于公认人的第二点理由:第一、辩护人已经讲到,许霆是在银行录像设备监控之下,以真实身份,使用实名银行卡,输入自己密码,输入指令,正常操作,自动柜员机出错多吐钱出来,行为并不存在“秘密性”,公诉人反驳时讲道“是否构成盗窃,只能以行为人行为的时候是否秘密窃取来认定,当时有没有被发现和在事后有没有发现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并未回答并解释这个问题。第二、公诉人讲“许霆秘密窃取款项后,到银行发现许霆的盗窃行为,之间需要一个复杂过程”,又是犯了同义反复的逻辑矛盾,尚未证明许霆“秘密窃取”,又以此为前提去证明这个结论,等于在说“许霆是秘密窃取,所以他是秘密窃取”。第三、银行发现吐钱错误,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不能认证许霆是“秘密窃取”。第四、设计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发现机器出纳过程中的问题,本身是银行管理存在漏洞,用银行自己的漏洞更不能证明许霆的行为是犯罪。
  关于公诉人的第三个理由。公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是针对银行,没错。许霆取的钱原本属于银行。根据公诉人的逻辑,自动柜员机是金融机构,与自动柜员机互动,当然就是与银行的互动了。根据这种逻辑,能不能说是银行自己愿意多付钱给许霆呢?
  更详细的分析,参见拙文《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与《关于的几个问题》等文章 。
  总结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不难发现,不少认为应给许霆定罪的人,包括法学专家、网友和其他怀着良好愿望的人们,为了证明许霆的行为是犯罪,作了很多努力。其中应用最多的办法是举例子和同义反复式地论证:什么脱衣服引诱、什么进入房间等等。总是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但论证的逻辑总是“因为许霆是盗窃,所以他是盗窃”这种同义反复。这样论证,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同时,总是回避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有意回避辩护人提出的许霆行为公开性的特点,有意回避我国的刑法不允许类推的规定。
  作者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含义是相对于财物的占有者而言的,‘自己的失误’本身只是对财物保管不善的问题,不是否认盗窃罪构成的理由;所谓有记录和监控录像也不能改变许霆行为的‘秘密窃取’的本质,因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的当时财物的占有人不知道”,但回避许霆案件事实的细节:“许霆是用公开的身份、实名的银行借记卡、在银行录像镜头监视下,输入密码,正常操作,从自己的帐户是,而不是砸开自动柜员机或破译密码取钱”。换句话说,总是回避 “为什么许霆拿了这个天上掉到自己口袋里的馅饼是犯罪”?当然,相信许霆根据现有法律无罪的人也绝不会赞赏许霆的行为。
  作者批评辩护律师把ATM机这个机器等同于自然人来看待,与这个机器的交流和与人的交流一样,是一种“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在这里,作者无视了一个事实,当人们取款时自动柜员机确实与人是互动的,不做插卡输密码等动作,机器不作相应的响应,就取不出钱。
  作者举了一个绿林大盗行窃后留名的例子,认为取款时留下了自己的真实信息不等于“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第一、任何比喻都是类推,是为我国刑事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二、绿林大盗是到别人家去行窃,许霆在是自己的帐户里取走“意外之财”,两者性质与情景均不相同。
  作者认为许霆案原审的问题在于量刑过重。实际上,法庭上控辩双方真正的焦点还是罪与非罪。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谈得上量刑轻重,以及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是否在法定刑之下决定处罚的问题。在刑事审理的过程中,永远脱离不了先定性,决定何罪名,再定量的逻辑。如果这个问题没解决就直接进入量刑轻重与否的问题,很容易进入“有罪断定”的误区。
  诚然,许霆在法庭上的表现是非常反常的,使得许多原本支持他的人“倒戈”。许霆的反常值得人们考虑,为什么许霆会说对自己不利的话,是谁诱导了他?他在监内有没有条件阅读与学习,了解自己的案情?他是否懂得自己的行为是罪还是非罪?或者,他认为自己有罪就有罪,还是他认为自己无罪因而给公诉人留下认罪态度不好的坏印象就是犯罪?而“倒戈”的人们有多少是基于对法律与事实的考量,有多少是基于“感情”因素?
  据报导,“公诉人称他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许霆悔罪的前提就是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是刑事犯罪。让他后悔自己的行为是可以的,悔罪则为期早了点。在罪名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悔罪。若他认了罪,是不是盗窃罪名一定适合于他,而不是看他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关系?若他不认罪,只是后悔,是不是因其态度不好,也适合盗窃罪名?这样,他认了罪,或认罪态度好,是盗窃罪。不认罪,也是盗窃罪。目前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尚存在争议,让他悔罪,岂不是不需要审判,直接定罪就可以了?

写作日期:2008-2-25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高一飞:《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节选)

  遗憾的是,许霆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一,从行为上看,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二,案件中,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三,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而本案中许霆的每笔取款行为始终都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反驳是非常中肯的: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不管手段如何,是否进入物理空间或虚拟空间,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就成立盗窃行为。二,是否构成盗窃,只能以行为人行为的时候是否秘密窃取来认定,当时有没有被发现和在事后有没有发现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许霆秘密窃取款项后,到银行发现许霆的盗窃行为,之间需要一个复杂过程。三,许霆的盗窃行为并不是针对自动柜员机,而是针对银行,因此许霆的行为仍然是一个单方行为。

  其实,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是没有问题的。盗窃的本质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的含义是相对于财物的占有者而言的,“自己的失误”本身只是对财物保管不善的问题,不是否认盗窃罪构成的理由;而所谓有记录和监控录像也不能改变许霆行为的“秘密窃取”的本质,因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的当时财物的占有人不知道,就如在公共汽车上有人行窃后,在出车门时就被失主发现,但不能改变盗窃时是秘密窃取的性质,银行记录和监控录像只是事后让财物占有者知道情况的证据,正如公诉人所说,“许霆秘密窃取款项后,到银行发现许霆的盗窃行为,之间需要一个复杂过程”;另外,即使当时就有人进行同步观看录像,也不能否认秘密窃取的性质,因为是否秘密窃取应当要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认定,也就是说许霆取款时他本人是认为在行为的当时,不会让他人知道和看见的,就如便衣在抓捕扒手时明明知道扒手在盗窃自己的财物而暂时不制止,也就是说被窃者是知情的,这也不能改变行为人是“秘密窃取”的性质。而“许霆当庭也表示,其取款时是认为银行是不知道的。”

  辩护律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错误,原因和其他很多网友一样,把ATM机这个机器等同于自然人来看待(正因为如此,有人把这一行为与银行工作人员多付给客户钱相提并论而认为许霆构成侵占罪),认为与这个机器的交流和与人的交流一样,是一种“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其实,ATM机这个机器具有一定的智能,可以发挥一些银行职员的作用,但它不是人,它只是一个存放现金并可以自动办理取款的机器,在它里面留下了记录,就如小说中的绿林大盗在盗窃后留名也不能改变其盗窃性质一样的。辩护人认为“输入的是自己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错误地把取款时留下了自己的真实信息等同于“公开”。

  另外,还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的不是盗窃罪,而是诈骗罪。诈骗的本质是“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他人“自愿交付”财物,有人指出,许霆就是隐瞒了自己没有足够存款的真相,利用机器的故障,让银行自愿交付财物。这一说法表面上合理,但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出,同样是把机器当人对待了。对于机器而言,不存在“自愿交付”的问题。对于机器的拥有者而言,许霆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

  至于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则同样不能成立,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是本身就是非法的;而侵占罪中,取得的财物的行为并不非法,只是后面的拒不交出或者归还的行为才使其行为性质发生变化。许霆案中,第一次取得财物并不非法,但自第二次之后,已经具有恶意取得不属于自己财物的非法性质,其取得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不能按侵占罪处理。

  许霆案原审的问题在于量刑过重。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本案辩护的重点,应当是要求法院适用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的处罚。但由于律师错误地进行无罪辩护,当然就不可能提出要求这样处理的理由,错过了最后一次辩护的机会。另外,由于辩护律师的“无罪”误导,许霆似乎对将来的无罪判决表现得很自信,在法庭上表现得非常恶劣,居然声称他这样做是“为了保护银行的财产”。

  我预测,在即将作出的判决中,法院完全可能在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可能是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总局机关作风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总局机关作风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4]30号




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总局机关作风建设,先后开展“转变作风年”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克服会议多、文件多等“六多”问题,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并就树立实事求是的风气、加强督查抓落实、坚决防止和制止公务活动中的奢侈浪费行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总局机关干部职工按照党组的统一部署,真抓实干,努力工作,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加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一些部门和干部在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开拓创新的主动性不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增强,干工作不是先考虑大局,而是先考虑小团体、本部门的利益;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公文旅行”等现象仍然存在;抓工作满足于一般的布置,督促检查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作风漂浮,深入基层不够,脱离群众,不愿意到困难多的地方帮助基层开展工作;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廉洁自律意识淡薄,艰苦奋斗意识不强。这些问题在有的部门和环节还表现得比较突出。
总局机关是百万税务大军的“司令部”,机关的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税务形象,关系到税收工作的全局。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我们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转变作风,建设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确保总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总局机关领导、指挥全国税收工作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振奋精神,积极进取
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引导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自我满足、工作懈怠的现象,始终保持开拓创新、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要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更新思想观念,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措施、新途径。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争先创优活动,激发干部职工做好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从各司(局)、各处(室)抓起,每位干部职工都要深入查找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努力学习,联系实际
要积极引导总局机关干部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少一点应酬,少一点懒散,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学习上,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种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要结合开展“创建学习型党支部”主题活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税收、法律、财会、英语和计算机等各种知识。学习要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结合自身岗位需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各司(局)要制定年度干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开展在岗学习,并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
要把干部职工学习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加强学习的积极性。


三、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实事求是的良好风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
要坚持真抓实干,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拼搏奋斗,脚踏实地地做好工作,力戒浮躁、力戒空谈,坚决防止浮在表面、华而不实。要爱岗敬业,勤奋刻苦,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全力做好本职工作。要从每一项具体的工作抓起,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不能浮光掠影、敷衍了事。要善于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对策措施。
要围绕税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沉下身子,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总局领导每年至少要用一个月的时间,司(局)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时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不断提高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司(局)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写出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报总局党组。
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认真落实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以及公文审批等管理制度,坚决克服会议多、文件多等“六多”现象。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作风散漫等现象。要实行会议纪律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单位出席会议、遵守会场纪律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会风的明显好转。


四、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要结合税收工作政策性强,又很具体的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奠定干部职工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思想基础。要实行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项工作都要从领导做起,层层把关,提高办事效率和办文质量,坚决防止不负责任、做“中转站”的现象。探索实行通报制度,对因粗心马虎造成工作质量低下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
每位干部职工都要增强责任感,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坚决克服工作中大而化之、粗糙马虎的现象,在起草文件、制定政策、落实工作等等方面都要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要做工作的有心人,从一些小事中培养、锻炼自己的责任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团结,协调配合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党组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要切实加强班子间、同志间的团结,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司(局)“一把手”要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既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又不能当“老好人”。
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增强全局意识,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克服各自为战的现象。各司(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对业务交叉、需要协商的要积极主动地去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涉及到多个司(局)的工作,牵头单位有权召集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各相关司(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局)在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要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送政策法规司会签。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要由征收管理司提出或会签该司;其中涉及征管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各司(局)的领导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本单位的工作,避免出现无人负责、管理空档等现象。每个工作岗位都要实行AB岗制度,一名同志不在时,要有相应的同志“补位”。要加强信息联系与沟通,及时交流情况,确保政情畅通,促进工作顺利完成。要简化程序,精简环节,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六、联系群众,服务基层
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增强科学决策意识,完善决策方法,规范决策程序,制定文件、研究部署工作等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一些重大决策要经专家论证。
要增强对下服务意识,探索在总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认真地帮助解决下级税务机关反映的实际问题。制定政策、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请示等,要及时答复。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对待下级税务机关的同志,态度要谦虚、热情。要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特别是在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等方面要取得新的突破,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每个司(局)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带着深厚感情,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清正廉洁,艰苦奋斗
要建立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决纠正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监督制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总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起,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向部门责任制延伸和深化,实行责任分解,各司(局)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勤俭节约的好风尚。要按照总局工作规则要求,健全接待、礼品登记管理等制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八、强化责任,加强督查
要完善制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实。要及时修订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坚持结果督查和过程督查、事后督查和动态督查相结合,扩大督查范围,在过程督查和动态督查方面加大力度,同时建立工作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议定事项和领导重要批示落实到位。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对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及时进行分解,把任务落实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抓工作落实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司(局)领导对布置的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抓出结果、抓出成效。办公厅、人事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查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既是一个完善管理体制,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过程,也是加强个人修养,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工作习惯的过程。各司(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防止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开展生动活泼而又有感染力、吸引力的活动,让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引导和启迪,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树立总局机关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全国税务系统做出表率,做好榜样,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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