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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13:01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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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6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市政府决定从2001 年起,开展辖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现将《蚌埠市辖区 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的目的和范围   
  开展辖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目的,在于引导各辖区把组织领导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并通过定 量评价考核,正确认识区属经济发展的优势和潜力所在,找出发展中存在的差距,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对市辖区评价考核在东、中、西区进行,高新区、龙湖风景 区暂不列入;郊区比照省对县(市)的考核办法进行。   
  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   
  本着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立足我市现状,兼顾未来发展趋势,以总量、效益、结构和居民收入方面 的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随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逐步健全和 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重点的变化,将对指标体系作必要的改进 和完善。   
  评价考核的每项指标都分为静态指数、动态指数、综合指数三个指数。静态指数反映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年各项指标所达到的水平;动态指数反映当年与上年相比各项指标的发展变化;根 据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编制综合指数,以反映各区经济运行质 量。   
  对市区评价考核指标暂设8项:   
  总量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商业、餐饮业、 服务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个体、私营、联营经济销售额或营业 收入。   
  效益和结构指标2项: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收入指标2项:职工平均工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   
  对郊区评价考核指标按照省下达县(市)的指标考核。   
  三、综合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根据评价方法和各区上报的评价指标数据,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为从动态上突出当年经济运行的发展进步, 在计算指数时, 静态指数占 40%,动态指数占60%。按计算结果从高到低分别排出各市区经 济运行综合评价的序次;郊区指标报省考核办,按照省对县(市) 统一评价办法,与三县一并考核。   
  四、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各区都要成立经济运行考核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二)数据质量保证   
  各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按照本办法和市评价考核办公 室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市辖各区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民政等综合部门要按照考核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负责相关数据的搜集、提供 和审核工作。   
  市评价考核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 多种办法相结合,评估验证各区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并对评价结果以及统计指标出现畸大畸小现象的单位,进行重点查验, 指标数据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予以否定。   
  (三)评价考核结果   
  市评价考核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评价、验证,于次年2月中旬将测算评价结果报市目标办, 经市政府审定后,决定奖惩。   
  五、本办法由蚌埠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01年试行,并于2002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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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提高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和全行项目计划内的项目;
(二)全行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基础性和难度大的项目;
(三)全行在各地区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由一级分行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在全行系统推广应用的项目或项目费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重大项目;
(二)跨一级分行的区域性项目及全行系统计算机应用改造项目或项目费用在5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属一般项目;
(三)仅在总行机关或一级分行内推广使用或项目费用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属小型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报送行长办公会讨论,由行长审批;一般项目由主管行长审批;小型项目由总行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由总行科技部和一级分行科技处组成。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开发、试运行、验收、鉴定、推广应用等阶段协助科技部及一级分行科技处对相关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科技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审定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二)审定项目主要阶段报告;
(三)根据国家计划和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发展规划,逐年编制并下达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五)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情况;
(七)组织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项目数据库和人才库;
(九)定期向一级分行科技处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一级分行科技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推广维护项目,开发经总行科技部审批、备案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项目,或受总行科技部委托开发有关项目。一级分行以下行不具有项目开发职能。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全行重大项目。
第九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业务应用部门是项目辅助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的立项申请,确定项目的业务需求及有关制度;
(二)协助项目开发人员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有关条件;
(三)组织并安排项目试运行前的综合测试;
(四)组织安排项目试运行;
(五)参与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开发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行开发中心是全行的项目开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为项目组提供后勤与技术服务,对项目组进行软件质量控制,负责软件推广、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受总行开发中心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发被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如果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已经有成熟的产品,可以外购,或进行简单的二次开发。由项目组提出拟外购软件的技术要求,由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总行科技部负责购买;
(三)与业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要求,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完成开发任务;
(四)项目开发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五)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该项目本年度进度、经费使用报告和下年度进度、经费使用计划;
(六)项目开发完成后,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全部文档资料,并申请测试和试运行;
(七)试运行后,经业务部门同意,向总行科技部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并提交全部文档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具有系统分析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在申报时,总行各部、室、中心以签报方式、分行以行文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报送总行科技部进行项目调查分析。科技部协助申报部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初步确定项目类别,拟定项目费用、计划及项目组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5日前,项目申报部门将下年度计划开发的项目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总行科技部汇总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财会部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遵照《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科技部将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及财会部的审核意见,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送行长办公会、主管行长或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列入下年度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科技部向总行开发中心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并通知有关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但未列入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总行科技部向有关分行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由分行所辖的科技处组织开发。
第十九条 临时申报需及时开发的项目,除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外,还须附加文件说明申请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由科技部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区域性项目的备案程序如下:
(一)科技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完成调查分析报告,交科技部有关领导批阅;
(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各阶段主要文档(软件需求报告、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报告及操作手册等)需报送科技部备案,文档资料由科技部归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变更、撤销、暂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项目组进行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告,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重新签定《项目合同书》,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组可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方案不合理;
(二)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已无实用价值;
(三)市场上已有相同的或更好的同类产品并可以外购;
(四)因合作关系变化使项目依托的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不能落实;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
(六)组织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七)其他导致应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暂停项目的程序如下:
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该项目原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向项目组下达撤销或暂停项目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接到撤销通知后,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已完成的工作、购置的设备、经费使用等情况。由总行科技部会同有关业务应用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
清理结束后应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备案清理结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注销。
第二十五条 暂停的项目重新启动时,由项目组提出书面报告,报送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发完成后,由总行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目标要求、系统功能、参数和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测试,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能否进行试运行。由项目组向开发中心及科技部提交《系统质量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测试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根据项目的大小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过试运行,其实现功能得到业务应用部门确认后,由业务应用部门提交《系统试运行报告》,项目组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文档资料,业务应用部门签署意见后,在其建议验收日期的3
0天前提交给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项目的文档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批准验收的项目指定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向科技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三份,经科技部总经理同意,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该项目的开发工作正式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立项的项目,如符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项目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另行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要按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一份交科技部,一份交开发中心。不得散失,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及版权属中国建设银行所有。项目组有义务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协助将项目成果在全行系统内推广。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可由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申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项目成果,由科技部按有关规定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由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负责。
总行运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项目的运行、维护。总行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根据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业务变化情况提出修改需求,科技部会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优化。对于确定需要修改和优化的项目,业务应用部门需重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0月20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20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湘潭市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含从江河塘坝、水库等水源取水)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计量管理,按量征收。无论使用自来水还是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装表计量,以水表计水量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财政局委托有关单位收取。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污水处理费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混合核算,征收单位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收入(包括利息、滞罚收入)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城市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清缴,不得坐支挪用、拖延缴款时间。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该项收费的征管费用。其使用计划经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给相关使用单位。
第八条 工商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亮证收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取消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环保部门不再对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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