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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5:23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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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北京分行、政策性银行、各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
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精神,确保中央预算收入及时收纳缴入中央金库,现将《中央在京行
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罚款收纳缴库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及时收纳入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指北京海关、北京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收缴以外,其罚款的收缴由被处罚单位(个人)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条 在京各家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的对公营业机构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称银行),是代行政执法机关收纳罚款的合法收纳人。
国库经收处代收罚款以及国库所在行收纳罚款的处理手续,比照现行的纳税人使用的一般缴款书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五条 各银行的储蓄机构不办理代收罚款。
第六条 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向被处罚单位(个人)依法执行罚款,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交被处罚单位(个人)。被处罚单位(个人)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以现金
方式就近到银行交纳罚款。
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50%的罚没收入即,海关缉毒罚没收入和违规罚没收入、外汇管理局的罚没收入等,行政处罚机关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分别填制中央、地方两份“行政处罚缴款书”交被处罚单位(个人),就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缴入中央金库的“行政
处罚缴款书”右上角加盖“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章,左上角加盖“专员之印”章)。
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规定直接收取的零星罚没收入达1000元时,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汇总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及时上缴国库。
第七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发放。缴款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 收据。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
第二联 借方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缴现金的此联作银行现金借方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 贷方凭证。收缴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 报查。国库收妥后送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
第五联 回执。国库收妥后送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再转送行政处罚机关。
第八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和缴款单位分别记载下列内容:
1.行政处罚机关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缴款单位“全称”,系被处罚单位(个人)全称;
“预算科目名称”,按罚没收入性质填制,例:北京海关分别填431001海关缉毒罚没收入、431009其他海关罚没收入,北京外汇管理局填4350其他罚没收入;
“缴款期限”,系执法缴款的最迟期限;
“填制日期”,系开具缴款书的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系行政处罚机关处罚决定书编号;
“缴款金额”,系应缴纳罚没收入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2.缴款单位(个人)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交纳的应填写代收银行的名称);
“银行账号”(以现金方式缴款的免填);
在“缴款单位公章”处签盖预留银行印鉴(未在对公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银行不予办理:
1.缴款书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不许更改事项有更改之处的;
2.缴款书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3.缴款书上罚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4.超过行政处罚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行政处罚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缴款日);
5.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到非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的;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在其缴款书第二联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存款不足的。
第十条 因前款所列理由,银行在拒绝办理收纳罚款业务时,应当向被处罚单位(个人)出具拒绝受理证明(以退票理由书代)并签章。
第十一条 被银行拒绝受理的被处罚单位(个人),应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原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收证明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换开缴款书。
凡属行政处罚机关填制错误造成的拒收,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免加处罚。超过规定时限,从超过规定时限起加收的罚款部分与罚款一并填入“金额”栏。
第十二条 因错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后需要退还罚款的,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办理国库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罚没收入缴库金额,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收款国库、中央在京行政处罚机关互相进行核对。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更正。
每月终了5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行政处罚机关向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罚款收入缴库月汇总表”。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国库的月报、年报、行政处罚机关的“罚款收入缴库月汇总表”进行账务核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由征收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代收罚款的各管辖行(分行级)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将全年代收罚款金额报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经核实后,按各行代收罚款实际入库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对行政处罚机关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表1:
罚没收入缴库____月汇总表
执罚单位: 单位:元
---------------------------
| | 本月发生 | 累计发生 |
|-----------|------|------|
| 处罚通知书(份数) | | |
|-----------|------|------|
| 处罚通知书罚款金额 | | |
|-----------|------|------|
| 当场收缴罚款金额 | | |
|-----------|------|------|
|其他单位转来的罚没收入| | |
|-----------|------|------|
| 小 计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表2:
____银行____年度代收罚款收入汇总表
单位:元
---------------------
| 执罚单位 | 罚没金额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代收罚款机构印章)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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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工商执法如何抽样取证



前言:工商部门自承担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以来,为打击假冒伪劣,抽样取证时时都在进行,但如何抽样取证,却无具体规定。本文对其作一探讨,以期对我们的执法办案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例
2003年5月18日,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33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运回过程中,被某市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检查时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某市工商部门查处,该工商部门以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立案,同日,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扣押,并与上述公司的代理人戴某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样三根,每根1.2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戴某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5月19日,该工商部门委托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月20日,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2003)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检验项目中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遂作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该检验报告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5月21日,工商部门将检验报告送达上述公司,该公司的代理人朱某签收,并注明“无异议”。5月22日,工商部门对上述货物进行封存,其后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7月15日,工商部门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二、评析
从上述事实看,工商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第57号》文件精神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是正确的。从表面看,工商部门因某公司所购钢材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进行立案,后又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钢材进行抽样送检,依据检验结论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对原告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似乎其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但经严格审查,就会发现工商部门在抽样取证(鉴定)上存在如下问题:
1、对鉴定物的抽样取证应由哪个部门行使?工商部门有权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行使监督管理,但是否有对鉴定物的抽样取证的资格,法律未作规定。虽然规范性法律文件《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有办案人员或者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但如果工商部门所抽的样品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则对该样品做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是有限的。鉴于对鉴定物的抽样取证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当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商检部门等。
2、该工商部门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GB1499-198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对尺寸、表面的取样、试样方法为逐支检验,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试样数量不少于10只,试样总长度不小于60米。而该工商部门仅取样2支送检,其长度仅2.4米,这说明工商部门非专门的检验机构,可能是对抽样送检的程序不熟悉,也可能是熟悉该程序而未按此程序进行,总之该工商部门抽样的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的规定,导致该工商部门认定事实方面的出现错误,处罚的主要证据存在问题,从而影响到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该工商部门处罚所依据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定案依据。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工商部门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2003)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虽明确表示“该样品不合格”,但它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由此可看出,检验机构的结论仅对来样负责,该检验报告只能证明送检物的性质、质量,不能证明上述货物的性质、质量,故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该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定案依据。
三、抽样取证的要领
(一)概念
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
(二)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3、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封样要科学、严谨。
4、当场制作笔录。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抽样取证的程序
1、抽样的启动。在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日常检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可以抽样取证,否则,不得随意进行。
2、抽样的实施。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国标”中对抽样有具体规定的,须符合该规定),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3、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
4、备份。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5、送检。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
6、告知。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
7、异议。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8、复检。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承检单位和复检申请人。
9、费用承担。
(1)样品费用。检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检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测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检测人同意,可以由被检测人无偿提供。
(2)检测费用。经检测(鉴定),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被检测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10、样品处理。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检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1、抽样取证的对象不应仅仅局限于产品质量,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其道理是相通的。
2、样品由谁抽取,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可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工商部门也可单独进行。
3、按什么标准抽取,“按照规定抽取”,“规定”即是有关技术规范。不同的物品,其抽样要求也不一样。
4、事先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无菌袋(瓶)等。
5、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明确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抽样方法,一般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
6、抽样过程中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拒绝签字盖章,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7、抽样送达过程,均须制作相应的办案文书,如抽样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委托鉴定书等。
8、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9、注意样品的购买环节。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时,对检验所需样品,应按被监测人进货价购买。
10、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
不得剥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救济权利。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承认检测结果。因此,在时间上要经过复检申请法定期限15日后才能终结调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抽样笔录的制作要求
1、“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栏目中应精确填写抽样的时间和地点;
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如检验机构派员抽样的,则应在“抽样栏”栏目中注明;
3、抽样物品、数量应填写抽样物品的名称及数量;
4、抽样情况:应写清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包括规格、型号、货号、购进数量、库存数量、单件重量、包装情况、标识、合格证等情况。同时,应写清抽样取证的详细过程,同一类的种类物品中抽取了多少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一名常务主席。其人选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组织筹备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开展各项活动,收集、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政府、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办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七)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198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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