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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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已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准撤回上诉,并按照第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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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议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群众公议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关心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具备相关的业务和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招募、选聘并进行日常管理;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聘。
第八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则,按时参加案件公议会议。
第九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经费。
第三章 群众公议会
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当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情况,适时提议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
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应当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选择5至9人的单数,对有关案件予以评议。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会前,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团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作出解读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询问。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团对有关案件评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提交有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和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以及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独立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认真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交案件承办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为群众公议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关案件的群众公议意见、最终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银发〔2006〕2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一联 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二联 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