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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43:00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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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2001年3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保障人体健康,增强我区农产品竞争能力,推动高效、优质、特色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生态环境,经检验认定无有害物质残留或者有害物质残留未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农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农产品生产特点,采取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优先安排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的项目,有计划地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发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创立名优品牌。鼓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进行技术指导,开展有偿服务。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贷款等优惠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八条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及其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三)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州、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州、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生态农业县、乡(镇),可以直接确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固定的农业环境监测网点,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并将监测与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粉煤灰、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环境标准。
第十四条 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农产品,必须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农产品受到污染。
无公害农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申请书;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具有认证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生产环境监测报告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应当标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九条 销售无公害农产品,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要求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已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变动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及其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五条 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收回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应当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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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部领导的重要指示,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部决定在全面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工作,制定了《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并请于2003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分别报部勘查司和开发司(Word电子版请发往 qyuan@mail.mlr.gov.cn 信箱)。

附件: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 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从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可行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发展,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确保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正确履行。


二、主要职能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探矿权人、采矿人的合法权益;(二)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五)搞好资源分析和政策研究,认真编制和实施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勘查、开采、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六)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


三、基本原则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务实、分类指导、开拓创新的原则。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的经验,通过示范,搞好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推动面上工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特点,东、中、西部自然经济人文条件的差异,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能的区别,研究不同的管理方式,总结操作性强的典型经验,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试点单位学习借鉴鹿泉经验时,工作要有新思路,行动要有新举措,经验要有新突破。试点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促进管理全面到位。


四、工作目标


在2002年全国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工作全面启动的基础上,2003年,分两个层次抓落实。部抓好河北省、浙江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的试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年内制定方案,抓好2~3个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在各市(地、州),抓好1~2个县(市、区)试点。


(一)总体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理顺试点单位内外部关系。要做到健全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充实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依法行政、执法严明、任劳任怨、能打硬仗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


(二)阶段目标。第一阶段:到2004年底,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四川省要有一批试点市、县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第二阶段:到2005年底,河北、浙江省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省(区、市)的试点市、县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第三阶段:到2007年底,全国各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省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要再上新台阶。


五、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


基层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是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基础。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二)认真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配套专项规划;(三)全面履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持稳定;(四)依法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和矿产资源管理档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六)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七)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试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动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使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单位要由一把手负责,成立“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摸清现状、找准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措施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管理机构进入政府序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到位、编制人数和人员素质能够保证完成管理工作的需要。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全力投入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搞好协调。试点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联系和指导,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试点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实地调研,要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积极为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试点单位疏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试点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努力为试点单位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


(四)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逐级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和成效显著的要组织经验交流,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逐级进行,各级都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课,要确保试点工作不走过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月23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发字(1988)第9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仅就案件是否受理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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