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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22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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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发展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提高在职干部、工人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水平,更好地鼓励广大干部、工人业余学习,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不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学习(考试、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必要的脱产时间除外),并不向单位报销任何费用,经考试合格,从原较低级学历取得中专、大专、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或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本市在职干部、工人,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六百元;
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者,奖励四百五十元;
获得中专毕业证书者,奖励三百元;
获得市中等专业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十五元,累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者补足三百元;
获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满五门(其中专业课须在两门以上)者,每门学科奖励二十元,累计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者补足四百五十元,累计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者补足六百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两者之间不重复奖励,但可以补足差额。
三、奖金发放办法
本市干部、工人凭学历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向本单位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教育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奖金。
四、奖金来源
奖励干部、工人业余学习的经费,在各单位的职工教育基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在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内支付;再有不足,可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解决。
五、业余自学成绩突出,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各单位还可采取其它方式加以表彰和奖励。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工人业余学习取得中、高级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奖励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精神另行制订。
八、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工农教育委员会。
九、本试行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198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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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代替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字〔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1989年8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市农业局



市农场局、区县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财农(199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张百发、段强两位副市长批示精神,特制定《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好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
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贴息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市财政比照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只对国家下达我市的粮棉大县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比例和数额: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以此确定贴息数额。在贴息期间,如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市财政贴息数额比照中央财政的贴息比例和数额确定。
三、贴息年限:中央财政对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为1994年—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市财政的贴息年限比照中央财政贴息办法执行。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市财政将依据市计委、农行等部门下达的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各区县粮棉大县项目办公室上报市农业局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财政局根据
市下达的贴息资金分配额落实到项目单位。要求各区县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10日之前,过期不予安排贷款贴息。
五、贴息发放原则:使用专项贷款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如农副产品深加工、市场建设项目等;第二类是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如粮食生产、水利工程以及“菜篮子”建设项目等。为体现对“米袋子”、“菜篮子”建设的重点倾斜,贷款贴息分为两
档,第一档只由中央财政贴息,市财政不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一类项目;第二档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二类项目。贴息比例和数额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贷款安排情况确定,但贴息总额不超过中央和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总额。



19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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