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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17:30  浏览:9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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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


为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增设律师工作机构。这些机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对成立法律服务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业务范围的限定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等,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目前这些法律服
务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缺乏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有的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不能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常进行;有的打出“公司”的牌号进行活动;有的名义上搞单项法律服务,实际上搞多项以至全部律师业务;还有的未经司法行
政部门批准自行成立“律师事务所”,擅自从事律师工作。这些做法是违背现行法律的,必须迅速改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
(二)对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批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切实加以整顿,或予以撤销。
关于统一管理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我们将根据现行法律另行规定。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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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2年7月8日)
教高〔2002〕8号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高校网络教育迅速兴起,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从1999年开始迄今,已有67所高等学校开展了网络教育试点工作,注册学生近百万,高校网络教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且开发使用了大量的多媒体教学资源,逐步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管理方式,同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网络教育,促进了高校信息化建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试点高校思想观念不适应,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条件建设相对滞后,优秀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特别是个别试点高校严重违规办学,影响了高校网络教育的正常秩序。为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要减少并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要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为在职人员更新知识、增强技能、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供良好服务;既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和其它继续教育。各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网络教育的基本规律,积极推进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结合,促进我国网络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质量是网络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试点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本校的网络教育质量标准,并按照本校制定的质量标准,从严管理,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各试点高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切实把好入口关。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试点高校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招办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校外学习中心,在试点高校的统一安排下可以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但不能自行招收学生,不能自行发布招生广告。除试点高校和省级高招办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试点高校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科学制定并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课程达到教学基本要求。要使用高质量的网络课件、资源库、试题库、教学平台、课件制作工具等开展教学。要采取措施保证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教师主持网络课程,保证授课质量。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和服务,要利用网络技术和专兼职教师逐步建立和实施导学制度,保证每位学生都有指导教师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试点高校要对参加导学制度的指导教师提供培训和管理。

严格考试管理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全面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树立刻苦勤奋的学习风气。要严格按照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实施各个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和考察。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试点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要体现网络教育的特点,实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允许学生重修和延长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按照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对于只修完单科课程的学生,试点高校应颁发单科课程学分证书。
  试点高校应转变观念,逐步实施和完善各自的学分认可制度,主动共享其它高校的优秀教育资源。

  三、加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校外教学支持服务水平
  为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网络教育服务质量,我部支持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试点高校开展网络教育提供上机环境、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学生管理、考务管理等教学支持服务。
  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需经过我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或试点高校设在本地的学习中心,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习中心设置条件进行核准和管理(文另发)。
  对本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保证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质量。我部鼓励试点高校使用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逐步向主要委托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校外教学支持服务过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高厅[2002]1号文件规定,积极支持试点高校和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本地区设置校外学校中心。要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控,组织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检查结果将作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健全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制度,加强质量监控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网络教育的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我部建立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和年检制度。各试点高校每年须根据我部公布的年度检查要点,开展自我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我部。我部将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年度检查结果等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理。我部还将适时开始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进行评估。

  五、推动优秀教育资源向西部输送,促进西部教育质量提高
支持西部教育是所有试点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试点高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在西部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校外学习中心,并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
  西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试点高校在当地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根据当地的人才需求和生源情况,制订相应规划,引导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合理布局,使其尽量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六、加强网络教育学院管理,促进网络教育健康发展
  未经我部批准,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不能自行举办网络学历教育。经我部批准的试点普通高校,网络学历教育工作必须归口到一个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学院进行,其他院系不能以网络学历教育的名义和方式自行招生办学。各试点高校要严格办学纪律,确保办学质量和声誉。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络传输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传输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传输过程,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研究和解决网络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狠抓管理,健全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查隐患,定预案,保稳定。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请示》
(闽劳社〔2001〕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
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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