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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5:25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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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1号《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3号《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1987〕26号《关于贯彻中央有关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
国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7〕财外字第843号《关于颁发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近年来对因公出国经费和用汇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指示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下
同)用汇的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政机关干部临时出国用汇的范围
(一)凡列入行政编制系列的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协、民主党派和挂靠在上述机关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谈判、出席国际会议、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等所发生的外汇开支,均属于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范围。
(二)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实习、以学者或专家身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者参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友好活动、体育代表团、举办国际展览会和根据贷款项目协议,用贷款提供的外汇以及省政府批准的体育活动团体和展销会出国所发生的外汇开支,不属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
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用汇开支
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包括经批准由副省长以上干部以及相当于副省长级以上职务干部率领的出访团组,下同),统由省财政厅下达的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中开支,不得使用贸易外汇及其他外汇。在党政机关干部如确实需要报经有权机关批准随同企业组派的团组出国活动,其出国用
汇在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中开支,人民币经费由该干部所在单位负担,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承担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企业承担费用。如企业借调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人员出国,其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由企业负担。中央单位党政
干部与地方单位党政干部互相参加其组派的出国团组,出国费用原则上由该干部所在单位开支,不得相互挤占。
三、计划的编制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本着“精简节约,实事求是,从紧从严”的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计划。凡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的范围,省财政厅〔1987〕粤财外字第85号、〔19
84〕粤财行字第196号通知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1987〕财外字第600号《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和〔1984〕财外字第610号《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出国人员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编制。
(二)省直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按上述两个文件编制的计划,除报直属主管部门一份外,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三)省直各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政机关干部年度临时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11月15日前连同其他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中央驻广东省的党政机关,由该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用汇计划。
(四)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核本地区直属部门及所属各县(市)的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11月15日前连同其他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广州市在报送财政部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五)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和省直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用汇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会商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
(六)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计划实行单列项目,专项管理。现行非贸易外汇临时出国用汇项目分为“党政干部出国费”和“其他人员出国费”两个科目进行统计和编制年度计划和决算。属于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的支出,在“党政干部出国费”科目内列报;不属于党政干部出国用汇
的支出,在“其他人员出国费”科目内列报。决算报表的报送日期和程序仍按省财政厅〔1986〕粤财外字第99号文执行。报表要求有情况、有建议、有措施。
四、用汇的审批
(一)省直属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统一由省财政厅审批;各市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由各市财政部门集中审批。
(二)省直归口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出国用汇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年度用汇计划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指标,提出分配意见,会商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市
财政部门,并抄送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必须严格按下达的用汇计划执行,不得突破。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中国银行按下达的计划监督供汇。
(三)各市财政部门凭省财政厅下达的用汇计划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开立“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专户,由同级计委按省财政厅下达的党政机关干部用汇计划内,按用汇进度分季度将外汇额度拨入该帐户。
(四)省、市财政部门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要做好事前审核工作。各单位在申请出国的报批文件上,应注明出国所需人民币经费来源和外汇来源以及开支预算,送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由省、市财政部门在“出访用汇报批初审表”(格式附后)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批准后,由申请用汇单位凭批件和出国护照到省财政厅或市财政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凭财政部门的批汇通知单(格式附后)和有关出国批件到外汇分局部门办理拨汇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因公临时出国的任何个人或团组另外拨给专项用汇。
五、出国经费和用汇的核销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下达的年度用汇计划,审核批复各项费用、预算并掌握开支。对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要从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和审核,没有外汇不能出国,没有人民币经费同样也不能出国。各单位对出国
人员的经费和用汇要严格按省财政厅〔1984〕粤财行字第196号和〔1987〕粤财外字第85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出国用汇和人民币经费开支的报帐、核销工作。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核销外汇时,先由派出单位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并加具公章后,到
外汇管理分局核销。核销人民币经费时,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当地财政部门的批汇通知单所签署的意见和有关原始凭证、批件等办理人民币经费核销手续,不具备以上文件,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核销。
(二)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省财政厅〔1986〕粤财外字第99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年度终了后二十五天内向省财政厅和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报送“临时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表”。在编报用汇执行情况时,在“非贸易外汇支出”项目内增设“
其中:党政干部出国费”和“其他人员出国费”。
六、赠送礼品及宴请费用的列支
各出访代表团组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国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严格按照1984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凡属经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副省长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副省长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率领的出国团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2号《转发外交部关于我部长级代表团出访及外国部长级代表团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的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举
行小型宴请的,须报请批准,所需用汇,由省财政厅另行批给专项用汇。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用好、管理临时出国人员用汇
对于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各项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付,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党政领导机关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出国用汇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的,财政部门将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汇或者暂缓下达出国用汇计划。对于擅自突破党政干部
出国用汇计划,挪用其他外汇资金,违纪金额比较大的,要按违经金额的一至两倍扣减当年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计划或者下一年用汇计划。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者。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略)



198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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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0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资金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年初,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结合东莞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前两个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三)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七)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复印件。
  (九)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十)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学技术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市科学技术局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市科学技术局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市科学技术局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确定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科学技术局将在科技网站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给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所属企业项目创新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年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二)市科学技术局实行实地检查或委托服务机构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市财政局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定期报表、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学技术局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擅自改变创新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创新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依据《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安排3%的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用于项目调研、评审、跟踪、验收和培训等管理活动,并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为切实做好《规划》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纲领性文件,《规划》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精神和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要把《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将《规划》中的有关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层层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跟踪分析。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进行评估。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贯彻落实《规划》夯实基础。一是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每个省(区、市)都要有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二是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三是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国务院 “三定”规定,目前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是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困难和问题,主动与财政、劳动、安全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五、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和举办培训班,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宣传报道,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贯彻落实《规划》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我部报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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