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0:42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设施与住房的同步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洁工人用房和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必须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的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及时配置。
(一)公共厕所。按照每千人六平方米的定额指标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一、二类公厕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垃圾站、桶。按居住区人口千分之十三的比例配置垃圾桶,每五至十个垃圾桶设一个垃圾站。设立垃圾站的部位,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选定,垃圾站的水泥地面由建设单位负责修筑。
(三)清洁工人工作用房。按每一居住区一百五十平方米、每一居住小区三十平方米的定额指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配套新建的环卫设施,必须随新建的住宅同时交用,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环卫设施一经验收交用,其区内的垃圾清运和公厕保洁即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未经验收交用的新建环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垃圾清运或公厕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边施工边使用的,除已交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办理外,凡在建或建成工程未交用的地带,均视为施工现场,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已设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区内的日常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内化粪池的管理、维修和清掏,由居住区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
四、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分的责任,由责任单位认真执行。违者,处以罚款。
(一)新建环卫设施不符合定额指标和建筑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三十元。
(二)对清运不及时而造成垃圾堆积的,每堆积一吨垃圾日罚款十五元。
(三)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未经常保洁的,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四)对化粪池管理不善而造成粪水溢流的,在溢流期间日罚款五百元。
(五)工程竣工后,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造成居住区脏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一千元,对施工现场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十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开支;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六、执行本规定的罚款应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七、本规定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八、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85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赣市府办字 [2003]141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统一保险。现将《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

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行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赣州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四种险种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单位视情况自行选择,向市财政局申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保险条款按人民银行、国家保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费以政府采购中标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公务用车的统一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其内设机构国库科具体负责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审查和保险费用的划拨工作,并负责处理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过程中有关投诉事宜。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确定定点保险公司,督促被保险人按时办理投保手续,协调被保险人与定点保险公司的关系,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第八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被保险人。应在机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将“公务用车投保申请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及时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负责将车辆的投保情况、异动情况和索赔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中 心。
第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的承保公司为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定点保险协议规定的承保、理赔及其它服务要求,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被保险人的监督。
  第十条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结算。保险费用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直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保险费用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由单位将保费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国库科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直接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第十一条 保费实行统一结算后,被保险人以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依据赣市财采字[1999]01号《关于公共物品政府采购支出账务处理的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公务用车投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的,财政直接扣拨其经费,从下一年度起不再安排其专项经费;属于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全额没收违规金额。
  (二)情节严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应保未保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费和赔偿费,由单位负责人个人负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定点保险投标。
  1、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一年内被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的。
  5、经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较严重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统保车辆全年无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要实现制
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以下简称“新三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
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好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现
就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将其作为强化就业服务的重要措施,作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与其他各项促进就业措施统筹安排,协
调推进。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见附
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中期(3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
城市制定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前已列入劳动力市场科学化、
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应将加强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作为试点重要内容,
率先实施。
  三、各地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要求,完善业务流程和工作
标准,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内部配合和业务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
的质量和效率。
  四、为推动工作,我部将制定就业服务“新三化”评估标准,在全国树立一批典型。各
地要加强对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
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
  附件: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使就业困难人员
切实得到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
作,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将强化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
府职责,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重点完善以下四项具体制度:
  (一)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各类学校未就业毕(肄)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其他
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
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对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其
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保证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服务的权利。将
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免费服务和培训的经费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
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
位援助。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援助任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
依托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制定专门就业计划。统筹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的
公益性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援助。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使就业援助活动
制度化,使各项帮扶措施更具人性化并取得实效。
  (三)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招投标办法,制定措施鼓
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形成政府购买就业服
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
  (四)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公共就业服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管理。城市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确定与服务绩效挂
钩的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统一评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得
到统一的服务。
  二、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围绕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部专业化
建设,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一)功能多元化充分利用现有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拓展服务功能,满足劳
动力市场供求双方需要。针对不同失业人员群体,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拓展服
务内容,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坚持对失业人员提供公益
性基础服务的同时,发展对社会其他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延伸服务。适应用人
单位的需求,在主动开展各类招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代理服务等形式多
样的有偿服务项目。
  (二)服务人性化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成为当地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服务窗口。以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简化手续,开展
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
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操作。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实行
“首问负责制”和适应群众需要的灵活服务方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营造
便利、舒适的服务环境。
  (三)队伍专业化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普遍开展政策业务和操
作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近期突出强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信息网
络技术和信息分析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
  (四)手段信息化按“金保工程“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城市以“数
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建立全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市、
区、街三级的计算机网络,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
的全程信息化。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完善信息公开
发布系统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在做好供求信息季度报告同时,逐步实现信息综合月报,
引导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单位合理用人。
  三、促进就业服务社会化动员全社会的资源,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建
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的劳动力市场。
  (一)面向社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面向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服务。
将进城务工的农村求职者、高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等纳入服务范围,为各种类型的用人单
位提供服务。
  (二)动员社会资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和依法管理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制
定措施鼓励发展各类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
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社会
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
作用。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开展无虚假信息、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机构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三)接受社会监督以顾客满意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最终衡量标准。公开服务标准,
实行制度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舆论监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