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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25:25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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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
你局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桂民优字(1981)33号来文收悉。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的问题,对其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还是由地方民政部门审查补评为妥。这些同志经审查批准发证以后,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0)140号文件规定给
予安排工作。



198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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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立,法治焉存

姜明安

  读10月27日《北京青年报》第19版《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一文,感觉到我国国民对维护和确立法院、法官权威的重大意义尚认识不足,尚没有把法院、法官的权威和建立法治国家密切联系起来。据该文介绍,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二审行政案件中,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该省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甘肃省人大主任会议认为上述判决“严重侵犯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审判权限,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中的严重违法司法事件”,责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撤销上述判决,在全省法院系统中公开批评酒泉中院和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这里我们不准备探讨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我们要探讨的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否应该在法院之上另设一个特别“法院”,来评判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合法;法院之外的国家机关是否可对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下达指示或命令;法官依法定程序做出判决后,如果其他国家机关认为该判决不正确和违法,以至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撤销或改变该判决,是否要继而追究审理该案件和做出相应判决的法官的法律责任。从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的情况来看,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法院的判决只有在当事人不服和向上级法院依法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由上级法院依司法程序对其正确性、合法性做出评价;任何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对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施加影响,更不要说下达指示或命令;法官除了对受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对其审理和判决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试想,法院的判决如果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的评判,其它国家机关可对法院如何审案、判案下达指示、命令,法官在判案时还要考虑如何下判才能免除自己日后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还如何保障?法院、法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还何以维持、存在?没有法院的独立审判,没有法院、法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和国民心目中的权威,这个国家还能叫法治国家么?

 

  法院的判决不接受其他国家机关的评判、监督,法院办冤、假、错案怎么办?法院、法官不是神,他们办案当然难免出错,但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是人类设计的保证冤、假、错案最少发生可能的制度,这种制度虽然不能绝对避免错误发生,但那是人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我们试图在这种制度之外去寻求另一种纠错机制,那我们只能是饮鸩止渴,再回到过去的人治时代去。

  现在许多法官腐败,司法不公,他们做出的违法、错误判决不接受其他国家机关评判和监督,怎么纠正?现在我们国家确实存在某些法官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现象,但这些现象是怎么引起,怎么发生的呢?是因为我们的审判太独立,我们的法院、法官权威太过造成的还是因为我们的司法体制(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和我们的法官制度(如法官选拔、任用制度,法官待遇等)存在的弊端所致?显然是后者。如果我们不是从司法体制和法官制度上进行改革,消除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吸收和吸引第一流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而是在司法体制之外寻求某种个案纠错、补漏的机制,可能是错案越纠越多,漏洞越补越大。

  让我们再回到前述案件,该案涉及法治的另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是否可直接适用法律而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根据法治原则,这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和必须这样做的。如果不这样做,国家法制的统一如何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权力如何保障?我国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都明确确立了宪法、法律优于法规、规章的效力和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法院适用法律当然必须遵循这一制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各种建筑的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如相应建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没收相应建筑和并处罚款。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却是可单处罚款。人民法院在办理土地行政案件时,如不直接适用法律而适用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怎么实现?

  这样做是否可行?法院对法律理解错误怎么办?法官当然可能错误理解法律,但法官错误理解法律的可能性要比其他人小得多,因为法官理解法律是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下进行的,并且要受到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制约。在这种制度下虽然仍然可能发生错误,但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在大多数法治国家,法院不仅可以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而且可以直接撤销它们。

  有人可能会说,外国法官素质相对较高,可以赋予他们这种权力,在我们现在这种法官素质条件下,能这样做吗?目前我国法官的素质的确不尽如人意,但法官素质是可以改善的,通过法官选拔、任用、培训和待遇制度的改革,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全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大为提高。如果我们因法官队伍现在的素质尚有一定问题而不赋予法官理解和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权力,对所有法律规范冲突问题都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决,我们的司法可能会处于半停滞状态。最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没有制定一套专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程序,如果我们将所有法规、规章与法律抵触的问题(包括明显冲突的问题)都提交全国人大,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的及时、正确解决,如何保障整个国家法制的正常运转?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包括法律规范冲突争议)的终局权力,法律的权威应通过法院、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实现。任何在司法制度、司法程序之外建立的对法院判决的“纠错”机制和对法官办理“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设想和设计都是缺乏远见的治标之策,从长远看,它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将后患无穷。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5〕1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管理和组织安全工作,现将《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辖区内相关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

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2、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3、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管理责任书(样本)
4、网上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会备案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职业介绍 招聘洽谈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8日

附件1: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招聘洽谈会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保证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组织安全和良好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以及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招聘洽谈会是指职业介绍机构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集中劳动力供需双方,为其面对面的求职、招聘、洽谈所提供的服务活动。职业招聘洽谈会包括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和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

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是指在固定的地点,有固定的周期,一年内组织不少于6次,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下的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经核定具有“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 业务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办会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取得《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后,方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五条 申请“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有不少于10名、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有不少于20名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办具有“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已经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申请增加“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的,应当按照《通知》中“变更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其中: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中应有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自预定会期或确定首次会期之日起4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方办会机构(以下简称主办机构)与协办方办会机构(以下简称协办机构)的《许可证》复印件、合作协议;

(三)场地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租用面积的会场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使用场地证明;在自有经营场地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四)组织方案,会场展位平面图;

(五)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花名册、人员分工方案;

(七)主办机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协办机构的数量以参会单位(展位)100家(含100家)为基数,按照每增加100家,增加1个协办机构设置。
专职工作人员(不含专门配置的保安人员)的数量按照人员数与展位数不低于1:8的比例设置。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一次有效,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主办机构应当持《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公安部门不予许可的,不得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主办机构应当自公安部门许可之日起3日内,将公安部门核发的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许可证明(复印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不需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业招聘洽谈会,办会机构、会场提供方应当参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工作原则,承担安全责任,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持《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到办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经许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办会机构应当签订《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管理责任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协办机构和场所提供方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落实组织管理工作。

办会机构、会场提供方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关于职业招聘洽谈会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方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招聘洽谈会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许可后,办会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职业招聘洽谈会的主办机构、协办机构以及规模、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如确需要变更的,主办机构应当在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1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后方可变更。

职业招聘洽谈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组织的,办会机构应当提前刊播启示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办会机构在《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延期组织招聘洽谈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办理更换《职业招聘洽谈会许可证书》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办会机构应当对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主办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时间、地点、频率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保障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的服务,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主办机构应当自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应每季度,将书面总结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办会机构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擅自变更职业招聘洽谈会内容的,视同未经许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第十九条 办会机构发布职业招聘洽谈会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做到真实可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招聘洽谈会的主办机构、协办机构名称;

(二)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名称、组织时间、地点、频率;

(三)职业招聘洽谈会的规模、类型、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性质和数量、岗位数量等;

(四)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五)参会办法,门票价格;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办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许可证》年审时,除年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办会情况及工作总结;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年审时,办会机构不符合从事“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资质条件的,取消“组织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在不定期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前一周内组织召开主办机构、协办机构负责人工作协调会,落实各办会机构的组织职责,确定组织责任人,明确工作人员岗位分工、安全保卫措施等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会期安排工作人员到会场,督促检查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建立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巡查制度,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组织的日常定期小型职业招聘洽谈会的各项组织、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一次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办会机构组织网上职业招聘洽谈会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网上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会备案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383660312697.doc
附件3.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383660471088.doc
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3836607811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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