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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57:05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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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我行从今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对原“财务制度”中规定的一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一并印发各行。希望各行结合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提高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后,分类折旧办法比综合折旧办法少提折旧数额,在1993年底前可以补提,具体补提办法如下:
1.在“260折旧支出”科目下增设“5.补提折旧”帐户,核算按规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2.应补提折旧额的计算:
综合折旧办法应提折旧=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5%
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合计=Σ某一类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该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应补提折旧额=综合折旧办法应提折旧额--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合计
按上述公式计算综合折旧额大于分类折旧的数额即为应补提的折旧数额,反之则不再补提。
3.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直接增加各行的专用基金——折旧基金,会计分录如下: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补提折旧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是改革银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整顿、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保证分类折旧办法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以利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系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或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在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各类机具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四、未正式交付使用以前试用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工商银行,由租入行处计提折旧,租赁费中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部分,视同提取的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处理:
(1)列固定资产帐:
收:237固定资产基金
付:238固定资产占款
(2)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
(3)支付租赁费: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5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可列成本部分)
应支付的租赁费大于当季(年)提取折旧费的,除将当季(年)提取折旧全部支付租赁费外,还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支付大于折旧费的租赁费用。
如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和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不足以支付租赁费,其中有一部分支出已按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则折旧基金的实际提取金额应为:
实际提取折旧额=按折旧率计算应提折旧--已列成本租赁费金额
各行通过一般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非工商银行所有,故不提折旧。如各行以一般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则产权仍属工商银行,出租行处计提折旧,折旧费应在租赁费收入中补偿。租赁费收入抵补折旧费的会计处理:
(1)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
付:260折旧支出
(2)租赁费收入:
收:260折旧支出
付:202联行来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租赁费收入小于当季(年)折旧额的,应将租赁费收入全额冲减260折旧支出;租赁费收入大于当季(年)折旧额的,按折旧金额在租赁费收入中抵补折旧费,所余租赁费收入冲减业务支出——其他支出)
经财政部批准在总行下达指标之内用信贷基金支付租赁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1)支付租赁费时: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信贷基金(相应信贷基金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归还信贷基金:
收:信贷基金(相应的信贷基金科目)
付:260折旧支出
第七条 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1989年以前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果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下同)批准,可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按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折旧。
第八条 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由于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使用行按固定资产报损报批权限报上级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予以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可以补提。
确属工程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提前报废的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经上级行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补提。
经报批后确定提前报废但可补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注销帐面价值,只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用红字注明“提前报废、补提折旧”字样,待其应补提折旧额提足后,再行注销“固定资产占款”、“固定资产折旧”及其分户帐,同时注销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经按规定报批后,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占款”、“固定资产折旧”和有关分户帐及管理卡。有关责任人赔偿损失交付的赔偿费应收入专用基金中折旧基金户帐。

第三章 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九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按下列规定计算并列记固定资产帐。
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值=购入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用上述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建设银行批准的基建决算中列明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三、有偿调入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调入或购置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十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分类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按规定时间提取。
《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的运输设备,……可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工商银行各级行的运输设备均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故各种运输设备均实行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和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提取,并计入当季成本(费用)。
购入、新建以及调入的固定资产应从其入帐后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至提足折旧或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时止。
第十二条 季节性使用的各种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应按四个季度均等提取。

第四章 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 (1--预计净残值率)
=————————————×100%
年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 当季各月固定资产原值 年折旧率
=————————————×————
季折旧额 3 4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处理的各项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财政部规定在3—5%范围内。由于工商银行各类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很小,减去各项清理费用后几乎为零,故在计算折旧率时可省略不计。
第十六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以及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价值的大小分别确定。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及分类年折旧率如下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折旧率一、房屋及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2%
2.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40年 2.5%
3.砖木结构 30年 3.3%
4.简易结构 10年 10%二、运输设备
1.运钞车及其他载货汽车 12年 8.3%
2.其他运输设备 15年 6.7%三、电子设备 8年 12.5%四、机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10%
上表所列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特别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
第十七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补提折旧的,其未提足折旧,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补提:
季度补提 在用期间已提折旧额
=————————————
折旧额 在用期间季度数
应提折旧额--已提折旧额
补提期季度数 =————————————
季度补提折旧额

第五章 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折旧基金是各级行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各种基金及税款;
三、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贷款;
四、用于交纳融资性固定资产租赁费;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九条 各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应如数转作折旧基金(即更新改造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折旧基金可以同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折旧基金由各级行处按规定使用,除总行集中统一购买的汽车、机器设备折旧,用以归还贷款外,其余一律不平调集中下级行的折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行处之间可以在上级行统一协调下,在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有偿调剂使用折旧基金,集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 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是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时报送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改造、更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在资金使用的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总行、分行对所辖各级行处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行处行长(主任)对本行处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试行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税收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 《试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违反条例行为要给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系按(88)财商字第474号《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仅限于工商银行内部各级行处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工商银行附属独立核算的各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86)财工字第106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同时实行。原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有与本“细则”规定相悖者,一律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工商银行总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为适应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对原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及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财务制度第九章第六十四条作如下修改: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报损
1.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已确无使用价值的应按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能源消耗过高、工程或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未达到使用年限前失去使用价值的,应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
2.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考虑到财产报损与资金报损相比,有其特殊性,故对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由县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审批;
(2)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地区中支、省辖市(分)支行审批;
(3)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4)固定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由总行会计部主任审批;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3.固定资产报损文件、证明及程序
固定资产报损需有以下文件及证明:
(1)固定资产购建单证。固定资产购建单证系指固定资产原购入、建设完工或调入使用时,对方提供的销售、验收(或工程决算)或调拨单证。单证必须载明固定资产金额和购入(或交付使用)时间等。购建单证如已在列记固定资产帐时作为传票附件,则应取得复印件。
(2)鉴定或证明。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如房屋及建筑物应有危房鉴定书,或必须拆除提前报废的有关证明书;各种车辆应有车辆报废证明;电子设备应有上级科技部门或地方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其他各种固定资产损失也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
(3)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附后),由申请固定资产报损行的行政部门填写。
(4)固定资产损失报告。需经上级行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由批准行的下一级行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说明损失原因及有关情况,申请报废。
上述购建单证、鉴定书、申报表等由固定资产报损行的行政部门备齐一式三份,经本行行政部门、会计部门审核,行长核批。按规定权限需报经上级行批准的,与固定资产损失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上级行会计部门审核并经行长(或主任)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其他有关文件一份留批准行的会计部门备查,两份退申报行,其中一份交会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作传票附件,一份交行政部门注销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卡片并留存备查。
三、低值易耗品管理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财产、物品,均属于低值易耗品。对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
1.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必须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及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2.低值易耗品应按家具、工具、其他各种用具等分类建立登记簿,各分类登记簿金额合计应经常保持与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3.对低值易耗品应由各分行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责任制,即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编号管理,确定行政部门及使用单位直至使用人的责任,同时还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损废审批制度,以保证在节约的原则下,合理有效地用好管好各种低值易耗品。

附表: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
行名: 填制日期:
--------------------------------------------------------------------------
|固定资产名称| | |行政部门|会计部门|行 长|
|------------|----------------------|----|--------|--------|------|
|购建日期 | |总 | | | |
|------------|----------------------| | | | |
|原 值 | |行 | | | |
|------------|----------------------|----|--------|--------|------|
|已提折旧 | |分 | | | |
|------------|----------------------| | | | |
|清理费用 | |行 | | | |
|------------|----------------------|----|--------|--------|------|
|残值收入 | |中市| | | |
|------------------------------------|支分| | | |
| 损 失 原 因 |及行| | | |
|------------------------------------| | | | |
| |----|--------|--------|------|
| |县城| | | |
| |支市| | | |
| |行办| | | |
| |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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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2日,国家教委


现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发给你们试行。请将试行的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报给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二、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为保证扫盲教育质量,推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的规定和我国扫盲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扫除文盲单位标准
1.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是: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10%;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2.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和要求是: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8%以上;建立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复盲率低于5%;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二、申报、验收制度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在自验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申报,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文盲的县(市、区)向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申报,由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城市的街道,由县(区、市)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验收。
三、验收的组织领导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上级人民政府向申报验收的单位派出由扫除文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考核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要积极做好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验收的内容、方法
验收的重点是农村的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考核验收办法和省(区、市)制订的统一试卷逐一考核认定。
1.听取被验单位的政府负责人对扫盲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基本情况。
2.核查有关档案材料:上级单位认定的普及初等教育资料;所辖基层单位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证书;1990年人口普查青壮年人口文化状况,文盲、半文盲登记卡及丧失学习能力人员名册;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花名册、脱盲考试试卷、作业等有关扫盲教学和考核资料;脱盲学员巩固提高,防止复盲的资料;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时,要核查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资料。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不经过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而直接开展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
3.验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单位,通过座谈、家访、测试等形式核实有关情况。
4.省验收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所辖乡(镇)、街道不足30个、30个~49个、50个以上的被验县(市、区)应分别抽验1/3、1/4、1/5左右的乡(镇)、街道的各3个以上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
被抽验行政村或居委会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人口中,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除了已具有小学毕业以上程度和正在接受普通小学和业余小学教育、脱盲后巩固提高班结业的人员外,都应参加验收考试。无资料证明其未复盲而未参加验收考试的按文盲、半文盲计算。要通过查验身份证、花名册、学员作业等方法核实其应试资格,防止弄虚作假。
5.考试:验收考试一般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考试。
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乡(镇)的脱盲和验收考试由县(市、区)或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命题;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基本或高标准扫除文盲县(市、区)验收考试,由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步建立扫盲考试题库。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考核验收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试卷或经过上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试卷。用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统一试卷参加过脱盲和扫盲后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内可免于重复考试。
验收评卷工作由验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6.确定是否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标准,不仅要以教育部门统计的数字为依据,还要以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计算非文盲率和巩固率的公式为:
青壮年非文盲人数(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验收合格人数)
青壮年非文盲率=-----------------------------。
青壮年人口总数
注:(1)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包括上完五年制小学三年级以上或简易小学毕
业人数。
(2)青壮年指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的人口。
脱盲后已巩固提高人数+验收考核合格人数
脱盲人员巩固率=-------------------。
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总数
注:脱盲后已巩固提高人数包括:(1)业余小学毕业人数;(2)目前在小学就读人
数;(3)巩固提高班结业人数;(4)本学年度内参加过用省(区、市)或计划
单列市统一试卷考试合格者人数。
五、验收的发证、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发给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备案,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区、市)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教委每年公布一次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六、严格验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验收工作组有权中止验收;验收后发现问题,应根据情况或取消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资格,或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验收工作和奖励所需费用按国务院《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负责组织验收和被验收单位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应拨出相应的经费。验收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生活上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为保证扫盲教学质量,统一脱盲考试标准,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个人脱盲的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应用文”的规定,特制定个人脱盲考试内容,供各省(区、市)参考。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个人脱盲标准及考试内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个人脱盲考试内容
题号 脱盲考试 分数 试题(模拟) 评分标准 备 注
项目 内容
一 识字数量 50 1.听认 30分 本试题要求从扫盲
识字 的考核 听认300个汉字 认对10个 教材生字表中,难易
给1分 搭配,随机组合,不同
考点采用不同组合。
2.选字组词 10分 4个供选择的字中
指定20个汉字,每 选对一个给 只有一个字能与指定
个指定的字附4个 0.5分。 的字组词,其余为干
供选择的字。 扰字。
3.写出字的笔顺和结 4分
构给8个有代表性 写对2个给
的字。 1分。
4.改正错别字 6分 错别字与正确的字
给5个句子,每个句 改对每个错 选择音或形相近的
子中出现2个错别 别字给0.5 字。
字,要求改正。 分。
二 阅读能力 20 1.选词填空 10分
阅读 的考核 给10个句子。每个 选对一个给
句子给4个词供选 1分。
择填空。
2.选500字左右的阅 10分 本试题要求选用一
读材料,让学员阅 对1题2分。 定数量浅显通俗的文
读后回答就文章提 章,并根据不同文章,
出的5个选择题, 设计出试题和标准答
每个题的答案是4 案。不同考点选用不
选1。 同文章。
三 记帐能力 10 1.用一段文字表述两个 5分 给一个有日期、摘
计算 的考核 千元以内的有数量和 收入、支出、 要、收入、支出、结
单价的收支项目,让 结余三项5 余等项目的帐目表。
学员记入帐目各栏 分,记错或
中,并算出结余。 错一项扣1分。
2.文字题心算填空(含 5分
两种运算)。
四 书写能力 20 1.写条据 20分 写应用文处,应印
写应 的考核 2.写一封简单书信。要 条据6分, 成方格稿纸,以便规
用文 求格式正确,意思表 书信14分。 范书写格式。
达清楚,句子通顺, 其中格式4
标点符号基本正确。 分(各2
分),意思表
达清楚语句
比较通顺12
分(条据3
分,信9
分),错别字
2分(各1
分),标点2
分(书信)。
几点说明:1.评分时可按照本标准要求,制定评分补充细则。
2.考试时间限制在120分钟以内为宜。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 称“实施办法”。
第三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地规范各种杜会关系;
(四)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第五条 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政府任期相一致。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五年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并说明制定该规章的依据、必要性和可靠性。
县、区人民政府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未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但确需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整安排。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草和送审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章,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政府规章内容涉及部门较多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对起草难度较大的政府规章,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或社会机构、团体起草,也可招标起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与其他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对社会关注、影响面大、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举行有公众代表和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听证会。
对涉及专门技术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举行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第十四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范围、奖惩办法、规章解释、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附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不同意见的专题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修订。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并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法制局在完成对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和修订工作后,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审查报告和草案修定稿;对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还应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政府规章审查过程中所必需的调研、论证、资料等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及时呈签发布;对原则通过但需作个别修改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完毕呈签发布。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未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决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发布。
政府令的文号用年度加序号表述。
第二十条 政府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
政府规章签署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兰州日报》或《兰州晚报》全文刊登。
《兰州政报》应当全文刊登政府规章。
第五章 备案和汇编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章发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经省政府向国务院备案。
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对政府规章定期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政府规章被修改或废止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汇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经市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政府规章汇集。
个人不得编辑政府规章汇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在本行政辖区和主管业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在新闻媒体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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