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8:38:47 浏览: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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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出版局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出版局
我局所属版本图书馆第二书库曾于1958年为适应战备的需要,在湖北丹江建立。现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经我局研究,决定撤销版本二库。请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向该库缴送样本。
1983年8月29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0〕2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项目进行一次性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十二五”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钢铁产业宏观调控、能耗和环保指标分配、资源和土地配给、企业融资、差别电价、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清理内容
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清理方式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于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涉及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所涉及地区“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实行“区域限批”。
五、清理结果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恒勇
联系电话:010-68501582,68502060(传真)
电子信箱:shuihy@ndrc.gov.cn
国土资源部:刘天科
联系电话:010-66558144(兼传真)
电子信箱:liutk666@126.com
环境保护部:李清龙
联系电话:010-66556422,66556419(传真)
电子信箱:lian.jun@mep.gov.cn
附件:钢铁产能情况表、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3/001e3741a2cc0e3b0c070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