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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41:53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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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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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地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依法设置有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在铁路、工矿区、农垦区、林区及劳改、劳教场所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以上两项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

  第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

  第十五条 凡是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十七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可以不重新任命。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农业银行


(1998年起实行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本文废止)


为了提高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以便科学、客观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并为逐步推行业务经营综合计划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核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对各分行当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以及对各分行实际达到的经营管理状况的综合评价。
综合考评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
综合性。综合考评的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各分行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并保持各项指标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要通过综合考评,全面考核各分行的年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各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和内在规律,合理设定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水平。通过综合考评,对各分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正确的引导作用。
可行性。考评中所需各项数据和资料要容易获取,整个考评办法须简便易行。
对各分行的综合考核评价,实行“统一考核,按季公布,按年评价,兑现奖励”的办法。
统一考核,指总行按统一的考评指标和要求对分行进行考评。年初,总行有关业务部门依据统一的考评指标,提出各分行各项业务年度计划数字,提交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下达各分行作为考核指标。本办法以外的指标不能作为考核分行工作的内容。
按季公布,每季度终了,各分行考评指标完成情况由信息电脑部整理并公布。
按年评价,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分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列名次。一年进行一次总评价。
二、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整套考评指标由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指标及权数
1.利润(亏损)额 20%
2.费用额(率) 10%
3.贷款综合利息收回率 20%
4.呆滞贷款比率 15%
5.呆账贷款比率 15%
6.存款计划完成率
(1)本币存款计划完成率 15%
(2)外币存款计划完成率 5%
7.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8.固定资产净值及在建工程计划完成情况
9.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二)评价指标及权数
质量指标
1.风险贷款比率
(1)本币风险贷款比率 15%
(2)外汇风险贷款比率 5%
效益指标
2.资产利润率 15%
3.人均创利额 15%
管理指标
4.存贷比率
(1)人民币存贷款比例 15%
(2)外汇存贷款比例 5%
5.贷款综合利息收回率 15%
发展指标
6.人均存款额 15%
(指标计算公式附后)
贷款总量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及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计划是指令性计划,不得突破,对这几项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考核期内发生金额巨大、影响严重的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的行取消评奖资格。
三、考评指标的计分方法
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分别计算得分。
(一)考核指标按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得分。其中利润(或减亏)计划、利息收回率计划和存款计划三项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本期实际数/本期计划数×权重分
费用额(率)计划、呆滞贷款比率计划和呆账贷款比率计划三项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本期计划数/本期实际数×权重分
在分季度考核时,主要考核各项指标到每季末的完成进度,并按此计分。
(二)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评价法计算得分。以1996年为基期,以各项指标1996年底的全行实际数作为各项指标的评价基数。各项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本期实际数/基数×权重分
其中,在计算风险贷款比率和存贷比率的得分时,上述计分公式的分子和分母应颠倒计算。
(三)对各分行的考核评价指标均以现行财务、计划管理体制所划分的核算单位掌握。省级分行各项指标的数据包括其所辖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行的数据。
四、考评结果的体现及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用作对分行进行考核排名和奖惩的依据。基本办法是把各分行分成省级盈利行、省级亏损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分行)三个序列,分别排名,对排在前三名的给予一次性表彰和物质奖励。
评价结果用于对各分行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并用作分类指导的依据。分别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行),按评价指标实际得分多少排名,按季公布,年终总评。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分行分为三类,实行分类指导,在下一年度内在财务、计划、劳动、人事
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政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指标计算公式
评价指标
1.风险贷款比率=(逾期贷款旬平均余额+呆账贷款旬平均余额+呆滞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100%
2.资产利润率=(账面损益-当期新增应收未收利息)/资产总额×100%
3.人均创利额=(利润总额-当期新增应收未收利息)/在册职工人数
4.存贷比率=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旬平均余额×100%
5.贷款综合利息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入-当年新增应收利息)/(贷款利息收入+表外应收息的净增额)×100%
6.人均存款额=存款余额/在册职工人数
考核指标
1.费用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100%
2.呆滞贷款比率=呆滞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100%
3.呆账贷款比率=呆账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100%
4.存款计划完成比率=各项存款增加额/各项存款的计划数×100%
注:资产与负债总额的计算都须经过轧差:联行往来的借方与贷方之间轧差,系统内存放款项与存放系统内款项之间进行轧差。



19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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