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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5:21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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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域范围内化学需氧量(CODCr)、二氧化硫(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第三条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以收储、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四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共同推进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的实施意见,以及排污权收储、出让等具体规定,并加强对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审计局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环保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平台构建,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六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各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

  环保部门应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环保部门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的保障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九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实施日期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市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县(市)环保部门(或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回购或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价格参照回购或直接出让时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排污权交易机构平台上进行,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等。

  第十三条 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

  (一)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环保部门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四条 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可优先安排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优先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并符合区域总量替代平衡要求。建设项目取消的,其通过出让获得的储备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可以申购排污权指标,但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应削减的量。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因生产波动可以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

  第十八条 排污权指标闲置期超过1年的,应向环保部门申报。超过3年的,若其排污权指标是无偿获得的,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有偿获得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回购。

  第十九条 交易有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排污权储备资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

  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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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有罪辩护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振宇 电话:13785602135

公诉机关认定基本事实:

2007年4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炳接其内弟新伟电话称:其岳父新广在南孟镇小学门口被人打伤。而后孙炳打电话纠集王红(在逃)到现场去,自己也驾车赶到现场,然后被告人孙炳拉其岳父辛广玉去医院看病,被告人新伟骑摩托车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被别人挡住,王红用砍刀捅了何阳肚子一刀,何阳捂着肚子蹲在地上,王红又用砍刀朝其后背砍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何阳因被锐器伤及下腔静脉造成大出血死亡。

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庭审中提出新伟系从犯,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新伟有期徒刑4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新伟家属的委托,被告人的新伟的同意,指派贾俊清律师和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首先作为辩护人对给死者家属带来的伤痛深表理解和歉意。这种不幸的发生,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包括在被告席上的新伟都不愿看到的。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死者一个公平的交待,能够给被害人的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新伟、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我们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下面就有关量刑情节及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有三个细节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南孟镇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此认定,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1、新伟找何阳的目的是问谁打的他爸爸,找何阳的原因是他爸爸被打时,何阳在场。

新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17行,新伟供述“我问谁打的我爸爸,我三哥说何阳跟打你爸爸的人在一块呢。我就又回家找何阳的电话去了,找到之后我又回到小学用我大哥新江的手机给何阳打电话”。第四页地16行,侦查员问:“你找何阳干什么?” 新伟答:“想替我爸报仇,问他谁打的。”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的是“何阳”。而“何阳”不是“打他父亲的人”这一点,从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新伟是知道的。

2、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至五页 “在学校门口,当时我姐夫已经送我爸爸去医院了,我们想去何阳家找何阳,王红从他车的后备箱拿出两根棍子给我说去村里掏他们去” 侦查员问:“ 掏他们是什么意思?” 新江答:“打他们,替我爸爸出气”。侦查员问:“后来去了吗?” 新江答:“没有,我们听说何须他们坐车走了,就没去”

另庭审中查明:三被告始终没有商量过。王红给他棍子在新伟打电话告诉何阳在网吧门口之前。以上证据说明,新江、王红想打何阳的想法产生在新伟打电话之前,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3、认定“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没有证据证明。所谓“指认”的含义是指出、确认,是从不认识的人当中把要找的对象指出来。通过法庭调查,新江认识何阳。

在证人章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3行,问“新伟当时说话和打架了吗”答“新伟在他哥哥动手之前说了一句 ‘先别打’”

在证人程浩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2行,“新江拿着棍子就要打何阳,新伟拦了一下,新江就绕到我们侧面拿着棍子打何阳,我挡了一下,棍子打在我后背上。”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后来,我弟弟就拦着我,我弟弟说打错了”

公诉机关起诉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新伟当时的语言、行为是在阻止新江打何阳。

所以,我们认为: 本案对新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起诉书中的表述方式,夸大了新伟在本案中的作用,加重了应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是不妥的。我们认为新伟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新伟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请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本案的案发过程:

在辛广玉被人打伤后,被告人孙炳、新江、新伟都来到南孟小学。之后,孙炳送辛广玉去医院;而后,新伟的母亲让新伟去医院看看父亲辛广玉;被告人新江误以为是何阳打伤的他爸爸(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新江在新伟离开后,去何阳门脸找何阳;没找到,而后回到小学同王红商量去村里掏何阳,为爸爸出气。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今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了罕见的洪涝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对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也产生严重的影响。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大灾之后的卫生防病工作,减少和控制灾后各种疾病特别是肠道传染疾病、皮肤病等在学校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
对灾区学校的卫生防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做好灾区学校修复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学校卫生防病工作;要积极配合、主动争取卫生部门对学校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堂卫生等的监督指导;要根据学校受灾恢复的具体情况,提出改善学校环境卫生、饮水、饮食卫生的具体
措施。
2、受水灾的学校要组织学校人员在开学前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的清扫,并喷洒药物进行消毒。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作好学校饮用水的消毒工作,解决好学生的饮用水问题,灾区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开学后利用健康教育课开展一次以灾后卫生防病为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墙报、黑板报、校刊等办一期卫生防病专刊,以增强学生卫生防病意识。血吸虫疫区的学校还应对学生进行预防血吸虫病的专题教育,要求学生避免接触疫水。灾区的乡村中小学校还应
针对学生上学途中可能存在积水坑洼、地基松软等安全隐患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要在开学前后集中力量深入学校对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学校开展卫生防病工作。高等院校校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深入食堂、学生宿舍等区域进行卫生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
6、为确保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开学前后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尤其要对重点地区和学校进行认真检查督促,以保证各项卫生防病措施的落实。
7、要加强学校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一旦发生疫情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疫情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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