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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9:53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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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1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9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持续督导机构(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第三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
董事会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三)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四)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五)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六)若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公司应对不利变化的具体措施;
(七)报告期内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八)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九)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三)公司应当对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投资收益影响、风险状况、会计核算科目等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如果预测本期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如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发行新股预案,以及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披露预案的具体情况。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如果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公司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本准则中对有关关联方的确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 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上述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媒体、日期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五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限售流通股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流通股股份、限售流通股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东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媒体及日期。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及原因。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八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五)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六)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本准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第五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市证券交易所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项目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3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3.1 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 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项目 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股本

2.3.2 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项目 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3.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 计
§3 董事会报告
3.1 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注1情况表
分产品或服务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产品1
产品2
……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万元。


3.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地区1
地区2
……
3.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3.6 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因素及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对措施。
□适用  □不适用


3.7因设备或技术更新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报告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
投资
项目注2 是否已
变更项目
(含部分
变更) 募集
资金
承诺
投资
总额 调整后
投资
总额 本报
告期
实际
投入
金额 截至
期末
累计
投入
金额 项目
达到
预定
可使用
状态
日期 本报告期
实现的
效益 是否
达到
预计
效益 是否
符合
计划
进度 项目
可行性
是否
发生
重大
变化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
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
及去向
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
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3.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 本报告期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投资进度(%)(3)=(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3.8.3重大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项目进度 项目收益情况


合计 -
3.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调整经营计划内容注3
3.10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11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2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3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重要事项
4.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2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注4
4.2.1 收购资产注5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
或最终
控制方 被收
购或
置入
资产 购买日 交易
价格 所确认的
商誉金额 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
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 本年初至本
期末为公司
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同一
控制下企业
合并) 是否为
关联交易(如是,
说明定价
原则) 所涉及的
资产产权
是否全部
过户 所涉及的
债权债务
是否已
全部转移


4.2.2 出售资产 注5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 被出售或置出资产 出售日 交易价格 本年初期至出售日该出售资产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 出售
产生的损益 是否为
关联交易
(如是,
说明定价
原则) 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全部过户 所涉及的
债权债务
是否已全部
转移


4.2.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报告期内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4 重大关联交易
4.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 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合计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___万元。
4.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注6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合计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发生额___万元,余额___万元。
4.5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否)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注7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注7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注8(C+D+E)


§5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5.1 股份变动情况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2规定的格式编制)。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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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中报摘要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中报全文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1年中期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三、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盈利预警公告。获得宽限期的暂停上市公司刊登预亏公告应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四、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其披露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五、为避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1年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或实施配股、增发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暂停上市,并获得宽限期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在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按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还应另行准备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八、上市公司应采用证监会指定的专用定期报告填报系统制作和生成电子文件,将中期报告正文生成以下类型的电子文件:*.mdb数据文件、*.pdf上网文件、*.doc或*.txt文本文件。这些电子文件必须通过专用填报软件压缩生成报送文件,报送文件应存入3.5寸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上市公司可查阅本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浏览制作帮助文件和下载更新程序。
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公司应保证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30之前将第七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中报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十、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十一、如果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中期业绩数据提前泄漏,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中期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三、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刊登补充公告。
十四、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1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W—1—80)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W—1—80)
卫生部

外照射放射病
一、急性放射病
急性放射病是指人体在短时间(通常是数日)内受到一次或多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根据病情的基本改变,分为骨髓型(造血型)、肠型和脑型三种类型。
〔诊断标准〕
1.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接受大于100拉德的均匀或比较均匀的全身照射。受照剂量的确定除依据物理方法测定的剂量外,尚应参考外周血象(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和淋巴细胞染色体检查结果(25—500拉德准确性较好)估算的剂量值。对受中子照射的人员还应测
量感生放射性估算剂量。必要时安排事故模拟。
2.受照射后引起之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依受照剂量大小,受照部位和范围之及人体情况而异。可根据表1、表2做出分型和分度诊断。
对多次分割高度不均匀的全身照射病例则应注意其临床表现的某些特点。

表1 急性放射病初期症状及淋巴细胞绝对数
---------------------------------
| | |照后1~2天淋 |剂 量 |
|分型(度)|初 期 反 映 | 巴细胞绝对数 |界限值 |
| | |(个/立方毫米)|(拉德)|
|-----|-----------|--------|----|
| |轻 度|乏力、不适、食欲减退 |1200 |100 |
|骨|---|-----------|--------|----|
| | |头昏、乏力、食欲减退、| | |
| |中 度|恶心、呕吐、白细胞短 |900 |200 |
| | |暂上升后期下降 | | |
|髓|---|-----------|--------|----|
| |重 度|多次呕吐、可有腹泻、 |600 |350 |
| | |白细胞明显下降 | | |
|型|---|-----------|--------|----|
| |极重度|多次呕吐、腹泻、休克、|300 |550 |
| | |白细胞急剧下降 | | |
|-----|-----------|--------|----|
| 肠 型 |频繁呕吐、腹泻严重、 |<300 |1000|
| |腹疼、血红蛋白升高 | | |
|-----|-----------|--------|----|
| |频繁呕吐、腹泻、休克、| | |
| 脑 型 |共济失调、肌张力增高、|<300 |5000|
| |震颤、抽搐、昏睡、定 | | |
| |向和判断力减退 | | |
---------------------------------

3.以丙种射线为主的一次全身照射引起的急性放射病的分类诊断可参考下图做出。
说明:将照后24—48小时内淋巴细胞绝对数和该时间内病员出现过的最重症状(上图柱内侧实线下角)作一联线通过中央柱,柱内所标志的程度就是病员可能的病情。


如在照后6小时对病员进行分类诊断时,则仅根据病员出现过的最重症状(上图柱内侧实线的上缘)作一水平横线至中央柱,柱内所标志的程度即为病员可能的病情,但此误差较大。
〔治疗原则〕
根据病情程度和各期不同特点,尽早采取中西医综合治疗措施。

表2 骨髓型、肠型、脑型急性放射病临床表现
--------------------------------------------
| | | | 骨 髓 型 |
| 临 床 | 脑型 | 肠型 |------------------------|
| | | |极 重 度 | 重 度 | 中 度 | 轻 度 |
|-------|----|----|------|-----|-----|-----|
| |呕 吐|+++ |+++ |+++ |++ |+ |- |
|初|-----|----|----|------|-----|-----|-----|
| |腹 泻|+++ |+++ |++~+ |+~- |- |- |
| |-----|----|----|------|-----|-----|-----|
| |共济失调、| | | | | | |
|期|定向、判断|+++ |- |- |- |- |- |
| |力减退 | | | | | | |
|-|-----|----|----|------|-----|-----|-----|
| |开始时间 | | | | | |>30天 |
| | (天) |立即 |3~6 |<10 |15~25|20~30|或极期 |
| | | | | | | |不明显 |
| |-----|----|----|------|-----|-----|-----|
| | 口咽炎 |- |++~-|+++~++|++ |+ |- |
| |-----|----|----|------|-----|-----|-----|
|极|最高体温 |↓ |↑或↓ |>39℃ |>39℃ |>38℃ |<38℃ |
| |-----|----|----|------|-----|-----|-----|
| |脱 发|- |++~-|+++~++|+++ |++~+ |- |
| |-----|----|----|------|-----|-----|-----|
| |出 血|- |++~-|+++~- |+++ |++~+ |- |
| |-----|----|----|------|-----|-----|-----|
| | 柏油便 |- |++~-|+++ |++ |- |- |
| |-----|----|----|------|-----|-----|-----|
|期| 血水便 |+~- |++ |- |- |- |- |
| |-----|----|----|------|-----|-----|-----|
| |腹 泻|+++ |+++ |+++ |++ |- |- |
| |-----|----|----|------|-----|-----|-----|
| |拒 食|+ |+ |+ |± |- |- |
| |-----|----|----|------|-----|-----|-----|
| |衰 竭|+++ |+++ |+++ |++ |- |- |
|-------|----|----|------|-----|-----|-----|
|白细胞最低数 | | |<200 |200~ |1000~|>3000|
|个/立方毫米 | | | |1000 |3000 | |
|-------|----|----|------|-----|-----|-----|
| 剧量界限值 |5000|1000|550 |350 |200 |100 |
| (德 拉) | | | | | | |
--------------------------------------------
附图:(略)
1.轻度:一般不需特殊治疗。可采取对症处理,加强营养,注意休息。
2.中、重度:根据病情采取不同保护性隔离措施,并针对各期不同临床表现,灵活制订治疗方案。
(1)初期:镇静。脱敏止吐。调节神经功能。
(2)假愈期:有指征地(白细胞低于3000/立方毫米;脱发;皮肤粘膜出血)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主要针对革兰氏阳性细菌。预防出血,保护造血功能。当白细胞低于2000/立方毫米,血小板低于50000/立方毫米,可输注新鲜全血。
(3)极期:根据细菌学检查或对感染源的估计,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特别注意针对革兰氏阴性细菌)。控制出血,减轻造血损伤,输注全血或输注白细胞和血小板混悬液。纠正水电解质紊乱。注意防止肺水肿。
(4)恢复期:强壮治疗,促进恢复。
3.极重度以及肠型和脑型:基本同重度。早期对症处理,积极缓解胃肠和神经系统症状,注意防止肠套迭。极重度骨髓型和轻度肠型可考虑同种骨髓移植。
〔处理原则〕
原则上调离放射性工作。严密医学随访观察和定期鉴定。根据病情可疗养和休息,病愈后可安排适当工作。受照后休息时间作如下建议:
轻度:3—6个月
中、重度:6—12个月
极重度:1—2年
二、慢性放射病
慢性放射病是指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量大容许剂量当量外照射而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诊断标准〕
1.有明确的长期连续或间断超最大容许剂最当量全身照射史,如5一10年内全身累积剂量当量达150—200雷姆以上。
2.参加放射性工作前身体健康。工作多年后出现神经衰弱症候群和/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临床表现症状,而其消长一般与接触射线有关。
3.多次动态观察确定造血系统和有关脏器功能有如下改变:
(1)白细胞总数自身对照渐进性降低至4000/立方毫米以下,可伴有中性粒细胞减少和淋巴细胞相对增多。也应注意无其他原因可寻的白细胞总数持续半年以上高于11000/立方毫米者。分类计数中尚可见到无其他原因可寻的嗜酸性粒细胞和嗜碱性粒细胞的长期升高。
(2)血小板长期稳定地低于80000/立方毫米,也应注意红细胞减少(男性低于350万/立方毫米,女性低于300万/立方毫米)和血红蛋白降低(男性低于11克%,女性低于10克%),以及红细胞和血红蛋白的增高(红细胞高于600万/立方毫米,血红蛋白高于1
7克%)者(高原地区例外)。
(3)骨髓检查显示增生减低或过旺;粒细胞系统成熟障碍;巨核细胞减少。也可无明显改变。要结合外周血象综合考虑骨髓检查所见。
(4)血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显著增高。
(5)性腺、甲状腺和肾上腺皮质功能以及物质代谢方面的检查异常。
4.排除引起前述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的其他疾病。
〔分度及处理原则〕
Ⅰ度:具备1、4两项前提下,有相应的自觉症状,白细胞减少或增多持续半年以上,可伴有分类异常;或血小板轻度减低;或血红细胞系统改变;或血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淋巴细胞微核率显著增高;骨髓增生或轻度异常;生殖内分泌系统和物质代谢有轻度变化。若脱离射线或改善工
作条件,治疗反应好,恢复较快。
暂时脱离射线工作,积极治疗。半年全面复查一次,恢复后继续观察半年,则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逐渐参加射线工作。并撤销慢性放射病Ⅰ度的诊断。
Ⅱ度:具备1、4两项前提下,有较严重或较顽固的自觉症状;血红蛋白、白细胞、血小板有两项或三项稳定减少,或白细胞稳定减少在3000/立方毫米以下,骨髓增生低下;可有出血倾向,生殖、内分泌功能、物质代谢等方面有明显改变,脱离射线,恢复缓慢。
调离射线工作,积极治疗。出院后一年复查,若有恢复可参加一些非放射性工作。半年至一年全面复查,恢复后撤销慢性放射病Ⅱ度的诊断。
〔注〕:“放射反应”一般呈暂时性,构不成慢性放射病的诊断。系指接触射线时间不长,受照射剂量不大,而出现有关症状;白细胞增多或减少,或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的增高;无明显脏器功能改变;又无其他原因可寻者。一般不脱离射线或短暂脱离射线即可恢复。个
别症状顽固,白细胞较长期不恢复者,可考虑调离射线工作。
三、皮肤放射损伤
皮肤放射损伤是指身体局部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或长期受到超最大容许剂量当量的照射,所引起的局部皮肤损伤。
〔诊断标准〕
急性型:局部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受到大于500—1000拉德的照射;受照后约1—2周时间出现脱毛、红斑、毛囊疹、水泡、溃疡和坏死等改变。
慢性型、局部长期受到超最大容许剂量当量(高于2500雷姆)的照射;受照后约数年出现皮肤粗糙、皲裂、角化过度,长期不愈的溃疡或锥形突起物,手部受照时指甲的改变等。
〔处理原则〕
1.急性型基本按热灼伤治疗原则处理,尽早保护受照局部。创面治疗宜选用刺激性小、具抗感染能力,又能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组织生长的药物。必要时予以手术治疗。
2.慢性型者宜早期诊断并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局部受照剂量。局部对症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局部增生,应尽早手术治疗。
3.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局部增生的患者原则上应调离放射性工作,积极治疗。

内照射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是指放射性核素沉积于人体某些器官和系统所致的全身性疾病。内照射辐射效应的特点是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对机体产生持续性照射;以核素沉积部位的局部损害为主;临床表现迟发且迁延。
〔诊断标准〕
1.受照剂量当量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进入体内大量放射性核素,使全身在比较短的时间(几个月)内均匀或比较均匀的受到大于100拉德的累积剂量照射。
(2)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进入体内大量有效半减期较长的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核素连续多次进入体内,致全身或相当于全身的累积照射剂量当量超过最大容许年剂量当量的几十倍以上。
2.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主要是该核素沉积部位的器官损害,并往往伴有急、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相应临床所见。
(1)进入部位吸收良好,并比较均匀地分布于
3 137全身的放射性核素(如 氢、 铯等)所致损伤表现类似丙种射线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进入身体并选择地沉积于某些器官的放射
131 226性核素(如 碘、 镭等)以沉积器官损害表现为主,伴有造血障碍等全身表现。
(3)分度:主要依据人体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参考外照射放射病分型分度标准作出。
〔处理原则〕
对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急救处理及适时的促排治疗是减少受照剂量、防止发生放射效应的重要手段,应贯彻“分秒必争”的原则。
1.急救:立即撤离现场,进行体表去污,记录和采集供剂量估算的生物样品,力争尽速作出体内核素量的初步估算。迅速清除初始沾染部位的放射性核素,如清拭鼻腔、口腔含漱、催吐或祛痰,必要时洗胃和进行伤口扩创处理,并服用阻吸收制剂,减少或阻止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

积,如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应即刻服用碘化钾或碘化钠;放射性锶进入体内,应服用褐藻酸钠磷酸三钙。必要时应用缓泻剂,加速肠道内容物的排出。
2.尽早开始应用特效药物进行加速排出治疗。如放射性铯进入体内,应服用普鲁士兰;镧系和锕系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应使用螯合剂(如二乙烯三胺五乙酸,螯核羧酚等);钋进入体内使用二巯基丙磺酸钠等等。
3.对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造成严重内照者,应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观察,特别是该放射性核素主要沉积的器官和系统,对发现的损害进行有效的治疗。特别要注意发生有关恶性疾病的可能性,努力做到早期诊断和阻断治疗。
4.原则上调离放射性工作,系统监测体内放射性核素积存量的变化,视病情和治疗情况适当休息和疗养(如半年至二年)。

附:卫生部关于《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编制说明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放射病科和临床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并指导全国放射病工作,我部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第二机械工业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的有关单位起草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定稿,现已发布试行。


放射病尚无特异性的诊断指标,必须根据明确超剂量的射线接触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疾病,方能做出诊断。不能依据某一项或几项检查所见就轻易地肯定或否定诊断。
放射病,一般是可治愈的。在确诊后,经过治疗和休养可以恢复健康。因此,经临床检查确认治愈后,可撤销放射病的诊断。
一、关于急性放射病。
1.多次分割高度不均匀的全身照射所致损伤的特点是:初期反应和病程不一致;局部损伤和全身损伤不一致;白细胞的下降程度和血小板、粒细胞的改变不一致;累积剂量大小和实际所见到的生物效应程度不一致。
为估价损伤程度,需估算实效剂量(拉德)。可参照下述公式:
照射以头颈部为主时:
lgy=1.9060-0.5911lgx
照射以腹部为主时:
lgy=1.9811-0.4409lgy
式中Y:实效剂量为累积剂量的百分数
X:照射天数
公式系60钴意外事故后总结出来的。
公式适用条件:
(1)照射剂量60—260拉德/次,
(2)间隔时间小于24小时。
2、早期分类诊断图系由国内231例小剂量照射人员、8例不同程度急性放射病病例和国外44例核事故受照病例的分析制成。
此图实践应用中符合率较好。对小剂量照射人员的诊断误差为3.4%,中度放射病符合率略低。
二、关于慢性放射病
1.放射病属非随机性躯体效应,存在着阈剂量。但人类的实践目前尚难于给出一个明确的阈剂量。考虑到:(1)全身一次外照射100拉德以上才能引起轻度急性放射病。那么,慢性放射病所需照射剂量肯定应高于这一剂量;(2)应在足够长的放射性工龄中受到超最大容许剂量
当量的照射。因此,给出一个阈剂量的下限剂量是可能的,如5—10年内受照剂量150—200雷姆以上。
2.造血器官的障碍是多数慢性放射病病例具有的主要临床表现。但肯定这一损害的存在要经多次动态观察。
血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的增高(按各自实验室正常值高限作标准)仅为受到一定剂量照射的指示。因此,它们的阳性结果不足以作患病诊断的主要依据,但它们显示正常结果则往往不支持慢性放射病的诊断。
3.放射病临床实践证明,由于辐射防护的加强和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降低,Ⅱ度慢性放射病已不能见到了,Ⅱ度慢性放射病也很少见,故本标准仅将慢性放射病分为两度。目前见到的多是功能性改变为主的Ⅰ度慢性放射病,停止放射性接触和恰当的治疗是易于恢复的。
三、关于皮肤放射损伤
1.皮肤的放射损伤有很宽的范围:从单纯变红直到坏死,即红斑、干性脱皮、渗出性皮炎、坏死和慢性溃疡。脱毛往往是皮肤受照的良好的剂量指示;出现初期红斑的受照剂量约为200拉德;300拉德以下不出现脱毛;低于600拉德脱毛是暂时性的,再高的剂量则是永久性的
。而高于1500拉德的受照剂量则出现急性渗出性皮炎。
2.单纯的局部皮肤损害不伴有全身性病变者仅诊断为皮肤损伤,不诊断为放射病。因皮肤放射性损伤而致残废,影响生活者,可享受放射病待遇。
四、关于内照射放射病
1.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所致内照射放射病仅见十多例报告,限于3氢、137铯、226镭、198金、170铥等几种核素。直接诊断慢性内照射放射病的病例尚未见到报告。因此,限于人类实践经验,草拟详细的诊断标准是困难的,特别是制定急性和慢性的分类诊断标准就更
为困难。故仅笼统地给出内照射放射病的诊断标准。
2.内照射剂量的估算较复杂。由于人们尚不全面了解各种放射性核素的代谢模式和有关参数,又由于监测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及时做出准确的内照射剂量估算往往是困难的。但是,引起内照射放射病的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量一定是远远超过有关限制值的,以至对全身或相当于全身的
受照剂量当量,肯定高于最大容许年剂量当量的几十倍以上。


3.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多以局部损害为主,但诊断为内照射放射病者必定同时伴有全身性损害。仅具备局部损害者不能诊断为内照射放射病。
4.在长期医学观察中,特别应对放射性核素诱发有关器官或组织恶性疾病发生率的增高予以注意。收集完整的剂量、临床及病理资料,积累放射远期效应的人类证据。



198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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