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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43:13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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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的工程设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四)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标语、横幅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概算中。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厕所的建设,逐步将旱式公厕改为水冲式公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十八条 城市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时间和垃圾、粪便的倾倒时间、地点、方式,由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和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街巷等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飞机场、火车站(含车站广场)、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轮渡码头、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集贸市场、早夜市和停车场等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固定摊点经营者负责其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
  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清扫工具、容器,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扫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车、长途汽车进入市区,船舶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清扫保洁、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评定标准》和《城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实行无害化处理,在指定的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焚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其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
  (二)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罚款5元至25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元至25元;
  (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5元至25元;
  (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元至25元;
  (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
  (十)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以及工程施工阻塞垃圾粪便运输的,罚款100元至500元;
  (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罚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其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相当于该设施价值2至5倍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实行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该设施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车20元至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者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收费额2至5倍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城市物价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2倍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罚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垦殖场所在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厕所收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提出,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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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45号
━━━━━━━━━━━━━━━━━━━
 
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
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
减灾能力议案的决议》(粤府[2000]7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
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
法。

  一、建设目标

  从2001年到2005年,用5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气象“两网一体系”,
即由6部多普勒天气雷达和630个地面气象观测点组成覆盖全省的高密度、自
动化大气探测网,以广州区域气象中心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为核心的气象信息网和
较为现代化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体系。首先确保完成三项重点工程建设:
  (一)自动气象站网工程:新建400个自动气象站,并将全省91个人工
气象观测站改造为有线遥测站。
  (二)雷达工程:在梅州、韶关、阳江市布设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
  (三)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工程: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升级和完善广州
区域气象中心信息网络系统。
  在完成上述工程后,再根据我省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和建设其他
工程,以进一步提高我省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和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社
会公众服务的水平。

  二、建设要求

  (一)自动气象站网
  1、全省的自动气象站网按平均站距20公里布局,按省气象主管部门制定
的基本方案,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预选布点站址,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总体协调
和确认。
  2、使用列入中国气象局装备的WP3103型自动气象站,由全省统一布
设。自动气象站的场地要建避雷针(或铁塔)和防雷带及必要的围栏等安全设施。
  3、各市、县要建设相应的自动站资料采集和处理中心、信息传输网络,建
立实时显示和应用服务系统。
  4、建立省、市、县自动气象站网分级维护管理和装备保障体系。
  5、严格执行《广东省自动气象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自动气象站规划建
设、业务运行、资料整理、维修保养、技术培训、技术开发、请示报告等规章制
度。此外,站址选择、场地建设、建设报告书、区站号分配、上网规定、上网报
告表等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二)地面遥测观测站
  1、使用有中国气象局装备管理许可证的地面遥测自动气象站,按照中国气
象局的建设要求和技术规范,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建设。
  2、按中国气象局的要求进行观测场地和观测值班室的改造,保护好观测环
境。
  (三)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站
  1、中国气象局在《我国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站点布局方案》中,已将梅
州、韶关、阳江市列入全国雷达网统一布设的站点,雷达选型采用S波段新一代
多普勒天气雷达(CINRAD)。
  2、雷达站站址的选择,要按照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场地探测
净空条件、净空条件的立法保护、电磁环境、通信条件、工作条件和人员生活条
件,由省气象局提出,通过中国气象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确定。
  3、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站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环保、
无线电管理等规定,结合地方建设规划布局。根据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的要求,
对站址、用地、供电供水、道路交通、雷达楼及其它设施的建筑规模和防雷抗震
情况进行勘察、设计和规划,做出方案,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后实施。
  (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
  1、建立高性能计算机网络系统。到2004年,我省中尺度大气探测系统
将拥有一定的规模,至少有500个中尺度自动站投入应用,多部新一代多普勒
天气雷达、气象卫星和其它特种探测的遥测遥感信息可以使用。因此,必须建立
高性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才能适应大量的探测信息传输、信息产品加工、社会化
的信息服务的需要。
  2、建立先进的数值预报体系。2005年数值预报业务体系的目标是:建
立适用于各类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预报,以及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广
泛需求的预报服务产品制作的模式;模式水平分辨0.1°以内,垂直约分50
层,模式范围约方圆4000公里(160000个水平格点),采用多重嵌套、
非静力平衡、完全四维变分同化处理常规和特种资料;模式包含细致的边界层、
陆面过程、辐射过程和完整的云物理方案,物理过程采用精细的显式计算形式;
模式每日制作8次滚动预报,每次预报在15分钟以内完成。

  三、资金管理使用

  (一)投资规模
  从2001年至2005年,共投资19640万元。其中中国气象局96
40万元,省财政7500万元,市、县财政2500万元。这些资金专项用于
列入议案范围内的三项重点工程建设。中国气象局的投入以设备折算的方式,主
要是配备遥测站、多普勒雷达和计算机系统的有关设备;省级资金主要用于雷达
站工程建设、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建设和市县自动气象站建设补助;市县级资金主
要用于自动气象站建设和有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计划
  2001—2003年,完成新建400个自动气象站;2001—200
4年,完成3个雷达站建设;2002—2005年,完成遥测气象站的改造建
设;2004—2005年,完成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建设。这些项目的投
资比例、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省级资金对400个自动气象站的补助标准
  省级资金用于400个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共1500万元。这些自动气象站
的建设资金以市县为主,省级资金作为补助。省级资金的补助标准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济发达地区(包括各市市区)建79个站(每站10万元,下同),
省与市县的投资比例为1∶9,即省财政每站补助1万元。
  第二类,经济欠发达地区建92个站,省与市县的投资比例为3∶7,即省
财政每站补助3万元。
  第三类,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建229个站,省与市县的投资比例为5∶
5,即省财政每站补助5万元。
  各市、县要按省的计划,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对自动气象站建设资金。400
个自动气象站的布点及各级财政投资资金见附件3和附件4。
  (四)资金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本级应该投入的资金,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的建设进度安排,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资金要保证及时到位、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规
定的基建程序进行管理,加强审计检查。2001年度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
进行安排。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气象议案工作的领导,特别是雷达
工程的所在地梅州、韶关、阳江市政府,更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征地、基建及
雷达安装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要向本级政府汇报一次
议案实施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
府和中国气象局联合组织验收。
  附件:1、气象议案投资项目一览表
     2、建设进度和投资安排表
     3、各市自动站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4、自动气象站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表


                        广东省气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气象议案投资项目一览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总投资 投资比例 说  明
中国局 省 市、县
自动站
400个×10万 400O   1500 2500  
遥测站
91个×40万 364O 364O     国家基准站4个、国家基本站
21个和一般站66个。
多谱勒雷达
3台×3000万 9000 4500 4500   布设于梅州、韶关、阳江。
计算机系统
1个×30O0万 3000 150O 1500   区域气象中心用机和计
算机网络。
总计 19640 964O 7500 2500  

附件2

建设进度和投资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度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项目 项目投资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梅州
雷达站 省财政投入 雷达购置和
土建工程等 90O 雷达配套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配套
土建工程等 3O0         1500
国家投入 1000 500           15O0
阳江
雷达站 省财政投入     雷达阵地和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购置
土建工程等 600 雷达配套
土建工程等 600     1500
国家投入     20O 1000 300     1500
韶关
雷达站 省财政投入     雷达阵地和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配套和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购置
土建工程等 900     1500
国家投入     2OO 300 1000     150O
计算机 省财政投入                 高性能计算机
及网络建设 1500 1500
国家投入                 1500 1500
自动
气象站 省财政投入 建176个 6O0 建144个 600 建80个 300         1500
市县投入   116O   840   5O0         25O0
遥测
气象站 国家投入     建2O个 80O 建24个 960 建25个 1000 建22个 880 3640
合  计   3660   4040   4260   3800   3880 19640
国家投入   1000   170O   2260   2300   238O 9640
省财政投入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75O0
市、县投入   1160   84O   500         2500
附件3
各市自动站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万元
附件4
自动气象站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表(万元)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监[2010]112号


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

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金融企业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复的2009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算绩效年薪倍数;金融企业是否按照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考核浮动系数。

(四)薪酬兑现情况。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是否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基本年薪是否合理按月分摊和支付,绩效年薪是否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提取,是否延期兑现50%以上。

(五)福利性收入情况。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保险是否按规定计算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执行封顶政策等;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是否从基本年薪代扣。

(六)监督与管理情况。是否根据《薪酬审核办法》履行决策程序;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离职、免职、退休的,是否按规定转出工资关系或调整薪酬标准;金融企业负责人是否在规定的企业薪酬之外领取货币收入或福利性收入,是否在下属企业兼职领取薪酬;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薪酬审核办法》。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被查单位应对高管薪酬进行认真清理,据实填报相关报表,在检查组进点前准备好工资薪酬等相关资料。

(二)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指定检查联系人,提供必要工作场地,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予以确认,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专员办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各专员办要确保检查情况事实清楚,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处理。

财政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检查分工.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3/0011431e80bc0e63005a0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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