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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5:33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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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1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 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技术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 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52916.doc
     2、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71147.doc  
     3、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94642.doc
     4、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09767.doc
     5、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2236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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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信〔2006〕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精神,我部将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
  为规范试点的申请、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任利华 孙燕
  电话:010-68208291 68208233
  传真:010-68208288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06-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和《关于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是指开发、整合和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向农民提供市场、科技和教育等信息;开发和应用贴近农民需求的信息系统和信息终端,利用公共网络和各种专网,通过恰当的接入方式,使信息进村入户;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农民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和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和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市(地)、县、乡(镇)、行政村)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需求导向、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试点的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部信息化推进司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参加试点的认定、验收、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提出试点申请,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试点的认定条件:
  (一)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环境。有较完善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涉农网站等,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相关政策、专项规划,已形成政府和企业共同支撑农村信息化的投入机制。
  (三)有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以服务“三农”为目标,组织措施得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创新意识。
  (四)有实现试点目标的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得到试点地区党委、政府或试点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实施、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有配套的专项资金投入。

  第九条 试点的认定程序:
  (一)由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试点申报。
  (二)专家组对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部批准为试点。
  (四) 试点的申报材料包括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和试点方案,并填写《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网站下载)。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5份、复印件5份及电子文本。

  第四章 管理与推广

  第十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信息化推进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报部。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总结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适时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部信息化推进司及时汇总并研究各地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试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试点方案实施完成后要向信息产业部提交验收申请。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经部批准为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审议通过,1999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地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精通法律、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助理审判员被任命审判员以上法官职务时,不再经过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组织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期间设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报考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报考对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律师、法学教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和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大学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和获得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的;法学硕士、博士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试方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综合知识。
考试的具体内容以考试复习大纲为准。
第十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考试复习大纲、试题及评分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合格者和律师、法学教师、其他法律工作者考试合格调入法院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被任命为法官。
第十五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试卷保密规定等考试纪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因作弊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宣布其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试经费列入法院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当全部用于考试支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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