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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7:56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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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
  淮委、省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河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以及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市、县(区)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县、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县、区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四)拟定跨县、区主干河道的清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指导各县、区河道管理的业务工作;
  (六)处理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程,确保工程安全;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使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但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秒,小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第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二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护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做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十三条 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等生产活动,应经由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两侧河道违法建房的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农村公路两侧河道违法建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私搭乱建,向河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等;
  (二)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拦河渔具等;
  (三)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堤身、岸坡及临河10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五)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六)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
  第十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五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所设墩柱不得影响河道疏浚。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过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
  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河道及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
  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航道养护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缴纳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以上内容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当地河道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
  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时应当按照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河道管理机构预交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现场全部清理完毕后退还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当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河道及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区公安、交通、国土等部门和沿河乡镇,要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水务、公安、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工作。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
  第三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河势稳定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提出采砂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纯公益性河道管理机构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费;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护的受益户,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河道管理机构,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对阻挠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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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执行监督的探讨

付国义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主要适用于经济性犯罪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确立,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具有现实意义。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罚金刑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原刑法的立法限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鉴于此,笔者对罚金刑的执行提出以下想法,供探讨。
一、指定专门的执行监管机构
罚金刑的执行监督有别于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监督。
自由刑、生命刑的判决一旦生效,被执行人即丧失相对的人身自由,处于被控制状态,而罚金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执行人仍在社会上活动,因而对其实行执行监督,困难相对较大。因此,如有可能应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然而根据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体制上的实际情况,尚不完全具备这种条件,因此,暂可将对罚金的执行监督业务交由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承担。这主要是因为,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机构已在开展的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监督经验,另外,他们在开展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
二、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行监督的难点
1、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的法律监督,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中,都充分显示着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而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却没有具体的秩序和规范,造成检察机关难以操作。
2、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从以上规定划分了罚金执行的五种方式:一是限期一次性缴纳;二是限制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四是随时缴纳;五是减少或免除缴纳。在对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判处主刑附加刑罚金的执行监督较单处罚金刑的执行便于监督,因单一判处罚金的罪犯,判决后,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应立即释放,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无论是对罚金的执行,还是对罚金执行的监督相对增加了难度。
3、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三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有的被判处罚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只有法院的审判人员一人完成,与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相适应。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单处罚金的案件,法院宣判后,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而罚金刑的执行又由人民法院来执行,不利于人民检察院对罚金刑的监督,很难对法院违法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
4、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适用上,法院有的办案人员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为名,或受利益驱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于应判处主刑、或主刑与附加刑并用的被告人,热衷于仅判处罚金,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多已在判决前“强制”其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以认罪态度好等理由免除对被告人处以主刑。以单处罚金刑代替主刑,违反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行监督的方法
1、建立执行台账,实行跟踪监督。执行监管机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建立统一的执行台账,对于被判处附加适用罚金的应随主刑的执行一并建立台账。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罚金交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附件等。对于逾期没有如数缴纳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
2、对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按判决书、裁定书指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罚金刑进行监督。如人民法院没有按指定的时间去执行,人民检察院应督促其及时纠正,抓紧执行。
3、对强制缴纳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应对被执行人采取该种执行方式,以及在采取该种执行方式时,有无违法进行监督。对不应采用强制缴纳方式(如被执行人符合减免缴纳条件)或采用强制缴纳措施不合法(如扣押查封财产未按法律程序办理手续等)的行为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对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如被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免申诉或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在查明情况后,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免缴纳。
4、对减免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一些人为的因素而产生的对应该缴纳的被执行人给予减免缴纳的现象,这些现象是执法不公的一种表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缴纳罚金刑的监督。减免缴纳罚金虽然与减刑适用的前提不相同,但罚金刑也是刑罚的一种,对罚金的减免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对刑度的一种减免,因而,也是一种减刑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缴纳罚金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裁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依照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这一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并参照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裁定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因徇私舞弊 而对不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的,人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确定和下达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市的控制指标:与上年相比,全市一般事故起数下降5%以上;重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特大事故为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控制指标每年年初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不低于4%。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标准按10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0分,事故控制效果为40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个项目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作为市委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四、设立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奖励资金按规定筹措,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分管市长批准方可使用。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考核分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0分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二)凡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得分高低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5-1万元,市直部门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3-0.8万元,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同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先进单位可发放一定数量的人均安全奖,所需资金自筹。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类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安全基础工作 1 责任制落实 1.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 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 未制定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部门、乡镇扣15分;目标、责任和措施针对性不强扣5分。
2.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 30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扣30分;缺一项扣15分;内容不完善酌情扣5分;有制度未执行扣20分。
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0 查相关文件 未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综合先进评比、评优的重要内容扣20分;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
2 综合管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是否能及时贯彻落实。 10 查文件、会议台帐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议。 20 检查会议纪要 全年至少4次,少一次扣5分。
3.建立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 10 检查书面材料 年终,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少一份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3 机构建设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40 检查“六到位”落实情况 有一项未到位扣20分。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事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40 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扣40分;投入力度不大扣10分。
4 乡镇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80 查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 发现一个乡镇(街道)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扣20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低于100%扣60分。
5 宣传教育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20 检查教育培训台帐 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率100%,危险物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率100%,每低5个百分点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一次扣5分。
2.安全生产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20 查阅有关工作台帐 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等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扣20分。
6 三同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30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的扣30分;开展不到位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7 隐患管理 1.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隐患治理方案完整,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及时。 50 查汇总资料表和整改报告书,现场检查 未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扣30分;有一个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20分;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95%扣15分;发现一起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处理扣10分。
2.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20 查有关救援预案资料 预案不完善扣10分;体系未建立扣20分;未组织演练扣10分。
8 专项治理 1.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 20 查阅年度工作方案 年度工作方案中未对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扣20分;内容不完整扣5分。
2.每项专项治理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 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40分;无方案扣30分;工作措施不到位扣20分;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10分。
3.专项治理效果。 60 对照专项治理目标,考核治理效果 未进行检查考核的扣20分;一个专项治理未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和落实管理措施扣20分。
9 制度建设 1.每季度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有关领导应参加和指导工作。 10 查安全检查记录 少一次扣10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县(市、区)、乡镇二级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0 检查相关制度 一级没有制定扣20分;不完整扣10分。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30 到基层及企业现场检查 有关管理制度未执行,发现一次扣10分。
安全效果 10 事故控制 1.按照年初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 370 检查事故汇总报表 特大事故一起扣200分;重大事故一起扣50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每超1个百分点分别扣50分。
2.事故调查处理。主要领导是否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是否及时上报,是否按规定处理结案。 30 基层检查了解,查有关事故结案报告 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次扣1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一次扣10分。
合 计 1000分
备注:考核满分为1000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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