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5:29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可以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是带动企业生产,均衡内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的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细则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xls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6/P020090610584862114780.xls

附2: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名单.doc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6/P020090610604584215178.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及“《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国务院颁布《发明奖励条例》以来,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在执行《条例》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作细则性的规定。为此,我委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发明工作座谈会,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制定了“《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并重新修订了“《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现将这两个材料印发给你们,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开始试行。过去印发的申报书编写格式,从新格式执行之日起作废。

          《发明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
一、 关于本条例所说的发明

1. 《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2. 什么是“一种”科学技术成就?“一种”,是指改造客观世界的科学技术成就,这种成就才有可能是发明。至于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成就,则属于理论成果,应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办理。
3. 什么是“前人所没有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创造了一项“新”的技术,就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国外虽有而未公开的,反之,凡是与国内已有的或国外已公开的技术相雷同者,都不能算作“前人所没有的”。
4. 什么是先进的?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先进及先进的程度如何,主要是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例如医疗效果)的大小而定。这里首先要解决和什么作比较的问题。其办法是:(1)要和国内已有的及国外已公开的同类最先进的技术作比较;(2)要全面衡量利弊得失,不能只就其中某几项指标作比较。
5. 什么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这里主要指经过生产实践的证明,但是如果试验研究的条件与生产条件相同的,或不需要扩大生产的,则可不必经过生产实践的证明。
6. 什么是“重大的”?“重大的”,是指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意义大的科学技术成就。
7.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要符合《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使是某一产品的一个零件、一道工序或一种成份的改进,均可申报发明奖励。
8.对《发明奖励条例》颁布以前(1978年12月)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除现仍符合《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不能再申报发明奖励。
二、 发明申报书的编写

9. 申报国家发明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发明申报书,其格式和要求附后。
10. “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列为发明的理由”一项,是申报书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前国内外尚未解决(或国外保密)的技术问题。
  (二)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发明权项。
  (三)发明的作用意义。
  (四)发明可以应用的事实根据。
  (五)保密要点。
三、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原则

11. 《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规定“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
  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要根据发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衡量。
12. 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一等发明奖;特别重大的,可建议评为特等发明。
13. 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或发明虽国外已有,但未公开,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二等发明奖。
14. 发明如系国内外没有,且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大的;或虽与国外已有的雷同,但技术上保密,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可酌情评为三等发明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件,但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够评为三等发明奖的,可酌情评为四等发明奖。
四、 发明者应具备的条件

15. 发明者包括发明单位及发明人。
16. 只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才能算发明单位。仅对某项发明的研究工作给予资助的单位,不能算作发明单位。
17. 只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算作发明人。一切从事发明辅助工作、组织工作的人员都不能算作发明人。
五、 发明奖金的分配

18. 按照《发明奖励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原则上应将全部奖金发给发明者。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分配给发明人的奖金至少不能低于百分之七十。
19.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奖金由申报部门负责进行合理分配。
六、 发明权的争议和处理

20. 凡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布三个月后如无人提出异议,即行授奖,超过三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21. 凡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奖励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一般由发明申报部门负责处理。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争议任何一方,均应按照争议处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地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六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判为弃权,由争议处理部门裁决。
七、 本《说明》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建议密级(3):秘密
《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1) 批准密级(4):秘密
国际专利分类号(2):C21D9/38、C21D1/66序号(5):
┎────────┰────────────────────────────┒
┃ 发明名称(6) ┃ 感应淬火无磁金属型防水环               ┃
┠────────╂────────────────────────────┨
┃ 发 明 者(7) ┃ 广州市冶金研究所姚勤,广州市第三轧钢厂邝健、马汝立  ┃
┠────────╂────────────────────────────┨
┃ 申报部门(8) ┃ 冶金部                        ┃
┠────────╂────────┰──────────┰────────┨
┃        ┃1975年4月~┃基层申报日期(10)┃1980.12 ┃
┃ 起止时间(9) ┃        ┠──────────╂────────┨
┃        ┃1979年9月 ┃部门申报日期(11)┃1981.4  ┃
┖────────┸────────┸──────────┸────────┚
        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列为发明的理由(12)
   一、当前国内外尚未解决(或国外保密)的技术问题(12—1)
  轧辊等圆柱件的热处理,近年来广泛采用连续感应加热淬火(称为“渐进法”),其中“防水”技术被视为国内外长期难于解决的问题。
  一九五五年以来,欧、美、日、苏等国在“防水”问题上取得不少专利,但关键工艺是保密的。从查阅的专利文献[见附件一]以及我国到西德、法国等十七家轧辊生产厂考察和有关专业展览会介绍,都不具体介绍“防水”技术。
  过去,我国都是采用“斜喷”,即把喷水器制成斜筒型,喷水孔出水方向与辊身表面成一定角度,如45°、60°、75°等,结构见图一。其缺点是(1)不能及时喷冷淬火;(2)易产生软点及硬度不足;(3)有水蒸气上升,难用仪器测温。这些缺点致使轧辊等工件的质量和寿命受到严重影响。
  比利时O.S.B公司生产的轧辊淬火机床被称为世界名牌产品,其防水技术是采用“挡水环”。结构如图二,由上固定环1,中间衬环2,下固定环3,挡水环4以及螺钉、螺母、垫圈等七种零件组成。使用时,水压为0.5—1.7公斤/厘米2。淬火时,给挡水环上撒上白色润滑粉,以更好地密封和润滑。存在问题是溅水、使用寿命短(仅一次)。
  本发明根据磁性、弹性、耐磨等原理,选用铜或奥氏体不锈钢板及簿冷轧奥氏体不锈钢片,经特殊设计及加工,制造成“无磁金属型防水环”,解决了溅水问题,提高了使用寿命五十倍以上,便于用仪器测温。
       二、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发明权项(12—2)
  1.结构 本发明的结构如图三、图四所示,图三为铆接式,图四为装配式。材质选用不受磁场力作用的铜及奥氏体不锈钢。“防水片”所使用的奥氏体不锈钢必须是经过冷轧的,厚度为××~××毫米,对每块“防水片”要经过特殊加工,具体方法是××ו••。
  2.组合方式 采用×片至×片“防水片”,按××ו••规则叠放,用φ6毫米铆钉将它们与厚×~×毫米的•••连成一体。
  3.加工 组合后,在车床上对其内径作最后加工,加工时必须××ו••。确定内径的原则是××ו••。
  4.使用决窍必须把××ו••,以保证整体刚性,并使热区微量蓄水也不可能。
   发明权项:
  1.感应淬火无磁金属型防水环是由数片奥氏体不锈钢“防水片”以及钢、奥氏体不锈钢(或铝合金)板为刚性外环组成。作为轧辊等圆柱件感应淬火时挡水用。
  2.根据第一项,“防水片”必须采用经过冷轧的薄片,其厚度不能超过1毫米。“防水片”必须每隔一定弧度作特殊的加工处理。
  3.根据第1项和第2项,将数片“防水片”按一定规则叠放,再与刚性外环用铆钉或螺钉连成整体,内径的大小取决于被淬火工件热态时的外径尺寸,一般比工件外径小10毫米以下。
  (改编者注:发明权项中所用“数片”、“一定弧度”、“特殊加工”、“一定规则”等,原发明申报书均有具体数字,因系本发明的保密部份,在改编时才予以省略,发明者编写时,均应如实写明)。
          三、发明的作用意义(12—3)
  1.技术指标对比
  本发明和已有的先进的“挡水环”的技术性能对比,详见表一。由表一可见,本发明比O.S.B公司的寿命提高五十倍以上,且适应性、可靠性均优于该公司的产品,无溅水现象产生,有效地防止了淬火软点及硬度不足问题。以轧制马口铁的φ180×650×1470毫米冷轧工作辊为例,淬火后硬度在HS100以上,经140℃40小时回火,表面硬度仍大于H95,轧辊质量达到Ⅰ类,硬度差△HS从±3以上,降为
±1.5左右,淬硬层从小于6毫米,加深到大于9毫米。
  2.年节约价值
  以广州第三轧钢厂为例,过去一对轧辊只能用10-15天,由于轧辊在感应加热淬火过程中应用了本发明,使轧辊寿命提高到70天左右,辊耗为过去的四分之一,年节约钢材约10吨,节电约4万多度,节约生产费用12万多元。由于应用本发明加工的轧辊表面质量优良,提高了轧制件的成品率,经济收益更为显著。以广州锌片厂、广州铝轧延厂、广州第三轧钢厂为例,一九七九年及一九八0年上半年就三种规格轧辊考核统计,比过去节约钢材54吨、生产费用节省63万多元,多得利润近190万元,扣除各项成本费,合计纯经济收益250多万元。
  采用本发明还可节省外汇 武钢硅钢厂在一九七六年订购森吉米尔轧机φ74×1180毫米工作辊耗用60万美元外汇,今年,大冶、武钢等研制我国产钢材,并用本发明在中频加热淬火机床上处理,效果满意,决定不再引进[附件三]。今后,武钢冷轧厂处理一米七轧辊不必再进口O.S.B的“挡水环”。
        四、发明可以应用的事实根据(12—4)
  自一九七六年以来,广州第三轧钢厂、沈阳重型机床厂等已采用本发明处理了大量的φ138毫米至φ500毫米轧辊。一九八0年,武钢硅钢厂用本发明处理φ74×1180毫米轧机工作辊50多根,该厂拟正式用于自制轧辊,以代替进口轧辊。应用证明见附件三。
本发明于一九七九年九月经广东省冶金局组织技术鉴定(附件二)。
           5.保密要点(12—5)
  发明内容中结构、组合方式、加工方法及使用诀窍。
  (改编者注:此《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系根据原“感应淬火无磁金属型防水环”发明申报书由国家科委科技管理局进行改编,原发明申报书中的附图及附件在改编时均略去,属于对国外保密的技术内容,改编时均以“××ו••”代替。这些内容在发明者编写《发明申报书》时,均应如实写上)。

┎────┰────────────────────────────────┒
┃  附  ┃ 1.查阅国内外专利文献及非专利文献的情况            ┃
┃  件  ┃ 2.技术鉴定书                         ┃
┃  目  ┃ 3.应用证明                          ┃
┃  录  ┃ 4.发明人情况表                        ┃
┃(13)┃                                ┃
┠────┸────────────────────────────────┨
┃            申报部门审查意见(14)              ┃
┃  应用感应加热技术对轧螺等圆柱体进行热处理,要求连续加热并连续激冷,这就┃
┃必须把感应加热区与喷水冷却区截然隔开,以防止溅水造成软点及硬度不足。广州市┃
┃冶金研究所和广州市第三轧钢厂研究成功的无磁金属防水环,经三年来生产使用证明┃
┃,具有无磁、耐高温、耐磨、寿命长、防水性能好等特点,显著提高了轧辊质量,国┃
┃外尚未见有如此高性能的防水环。特申请四等发明奖,建议定为秘密级。     ┃
┃                                     ┃
┃                           冶金工业部      ┃
┃                            (盖章)      ┃
┃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二日     ┃
┠─────────────────────────────────────┨
┃       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审批意见(15)           ┃
┃                                     ┃
┃                                     ┃
┃                                     ┃
┃                                     ┃
┃                                     ┃
┖─────────────────────────────────────┚

            发 明 人 情 况 表
┎─┰───┰─┰──┰───┰──┰────┰─────┰────────┒
┃序┃姓 名┃性┃年龄┃职务、┃文化┃工作单位┃参加本发明┃对第几项发明权项┃
┃号┃   ┃别┃  ┃职称 ┃程度┃    ┃起止时间 ┃ 作出创造性贡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明申报书》编写说明
  (1)《发明申报书》应按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写,大小为标准十六开纸(高260毫米、宽188毫米)竖装,左边留30毫米宽作为装订用。打印或铅印,字体不能小于4号字。不加封面。向国家科委报送份数:申报三、四等发明奖为40份,申报一、二等发明奖为60份。
  (2)《国际专利分类号》应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第三版标出本发明的分类符号。在第三版的中文版未印出以前,以第二版为准。
  (3)《建议密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填写。
  (4)《批准密级》由国家科委填写。
  (5)《序号》由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6)《发明名称》应简明、准确,与发明内容一致。一般不准采用代号。
  (7)《发明者》包括完成发明的单位及其发明人。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发明,其发明人应由单位协商,按对发明权项的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8)《申报部门》指受理申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9)《起止时间》指发明从开始研制到通过鉴定或首次正式用于生产的时间。
  (10)《基层申报日期》指发明单位向申报部门提出申报的日期。
  (11)《部门申报日期》指申报部门向国家科委提出申报的日期。
  (12)《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列为发明的理由》必须按规定的标题及顺序编写。编写方法是:
  (12-1)“一、当前国内外尚未解决(或国外保密)的技术问题”。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四点:
  (a)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
  (b)引用已查阅的专利文献及非专利文献,说明当前在解决同一课题方面有那些最先进的技术,指出与本发明最相近的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的技术特点,设备发明应附结构图,方法发明应附成份范围、工艺流程,物质发明应附组份、结构式及获得该物质的手段,新用途发明应写明原有用途;
  (c)指出已有同类先进技术存在的缺点或待解决的问题;
  (d)本发明采用了什么新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前人未解决的那几个问题。
  (12-2)“二、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发明权项”。主要是回答发明了什么?那些内容需要对国外保密,那些内容要求得到保护。要叙述发明的全部内容,包括技术决窍。发明内容应与发明权项一致。需对国外保密的内容应以横线示出。具体写法:
  a.设备发明。设备包括机组、机器、器械、仪器仪表,电路,工具,零部件等。设备作为发明对象,发明内容的基本写法是按结构描述其特点,一般要写四点:(一)按结构图(装配图、剖面图)从静态到动态作总的描述,静态用以说明构成发明的组成部分,动态用以说明动作程序;(二)画出关键部件图作深入描述,包括特殊加工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调试技术等;(三)列出性能指标;(四)构成发明权项的其他内容。所有机械图均不注尺寸,但应按比例绘制并标出图序,注上零部件的名称。
  b.方法发明。包括设计方法,新工艺、加工方法,测量方法,控制方法,安装方法,采矿方法,采伐方法,栽培方法以及其他方法。方法作为发明对象,发明内容的基本写法是按动作顺序及实现的条件描述其特点,一般要写五点:(一)基本原理,已知的原理只需写明采用了什么原理;新的原理要列出结论性的公式(不要写推导过程),并注明公式中各种符号的物理含义。(二)说明动作顺序,如工艺流程、安装步骤等;(三)实现的条件,如工艺条件、使用的原料等;(四)完成动作所用的设备。构成发明权项的特殊设备,应参照设备发明的写法,详细描述其特征。
  c.物质发明。物质可分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和用非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两类。
  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包括所有的化合物。其发明内容的基本写法是按每种元素的原子量、化学键和它们的分布状况以及获得该物质的方法为特征描述。一般要写四点:(一)组成成份,包括各元素的称、特性、配比及结构式;(二)合成方法,包括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含最佳参数);(三)物化性能;(四)列举1—2个完成本发明的实例(含最佳条件)。
  用非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包括所有混合物,如合金、玻璃、陶瓷、涂料等。其发明内容的基本写法是按组成的元素和获得该物质的方法为特征描述。一般要写五点:(一)组成成份,包括各元素的名称、特点、形状、性能及配比(重量百分比),关键成份的机理;(二)合成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含最佳参数);(三)完成工艺所需的特殊设备(参照设备发明写);(四)物化性能;(五)列举1—2个完成本发明的实例(含最佳条件)。
  d.新用途发明。是指对已知的设备、方法、物质发明找到了非传统的新用途。新用途发明的基本写法是:(一)阐明以往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有那些方法;(二)已知发明的原来用途;(三)新用途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条件。
  关于“发明权项”的写法。发明权项(或称发明点、发明范围)就是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它是发明的核心部份,也是审查发明、保护发明、处理发明争议的依据。对编写发明权项总的要求是:
  (a)应简洁、概括、完整、明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实质;
  (b)权项的全部内容应以发明容作为依据,发明内容中没有的,不允许写入发明权项。发明的原理、效果、意义不写入发明权项;
  (c)不要含有宣传性的语句,如“高效率的”、“新型的”、“取得显著的效果”、“填补国内空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等等;
  (d)全部用文字表达,不要画图。如确需借助图示才能表达清楚时,可以写明见发明内容中图几。
  具体写法是:
  (a)单项制。凡用一项权项能够完整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实质,而不需要用第二项权项来加以说明的,则用单项制,即只写一条权项。举例,发明名称:磁合金,发明内容仅是这种合金的成份,而冶炼方法是采用已有的常规工艺。其发明权项可写成“磁合金是由下列成份比组成(重量%):钴23-25,镍13-15,铝7-9,铜3-4,钛0.1-0.3,钇0.05-0.5,其余为铁”。
  (b)多项制。需要用二项或二项以上的权项才能完整地表达发明的技术实质时,则用多项制。大多数申报发明奖的项目,需要用多项制表述发明权项。多项制的基本写法是,第一项写主权项,第二、三……项均为从属权项。主权项的第一句话写发明名称,从属权项的第一句话必须引用主权项,必要时还要引用前面的从属权项。主权项和从属权项按统一顺序编号。具体写法可参阅“《发明申报书》编写格式”感应淬火无磁金属型防水环的发明权项。如果主权项是二项或二项以上,则写完第一项主权项及其从属权项后,接着写第二项主权项及其从属权项,再接着写第三项主权项及其从属权项……余此类推。仍按统一顺序编号,如第一项主权项及其从属权项编到序号4,则第二项主权项为序号5,它的从属权项依次为6、7、……。
  (12-3)“三、发明的作用意义”。主要写三方面内容:(一)与已有的同类最先进技术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全面对比,说明本发明的先进性(如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等);(二)计算年节约价值,首先计算出每年取得的直接的节约价值,其次是已落实的预期的年节约价值。二次效果不考虑;(三)其他作用意义,如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以及在国防建设、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凡应当定量描述的,均要有具体数据。发明的作用意义主要是体现在经济效益方面的,必须写第(一)、(二)条;主要是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的必须写第(一)、(三)条。
  (12-4)“四、发明可以应用的事实根据”。写明那些单位已经按本发明进行生产,那些单位正式应用了本发明;或写明本发明进行过中试的情况,中试装置是否正式投入生产;或证明本发明可以应用的其他根据。生产和应用单位应写全称,并注明详细地址、生产规模。
  (12-5)《保密要点》将发明内容中划横线部分概括为几点,具体写法参阅《发明申报书》
  (13)《附件目录》要求随《发明申报书》附四个附件:(一)查阅国内外专利文献及非专利文献情况;(二)鉴定证书;(三)应用证明;(四)发明人情况表(格式另附)。附件的大小和《发明申报书》相同,装订在申报书后面。
  (14)《审报部门审查意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填写,其内容包括:(一)同意申报发明的意见;(二)建议奖励的等级;(三)建议划定的密级;(四)盖印。具体写法参照《发明申报书》
  (15)《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审批意见》由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审批结果填写。



  今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诸多条文的修订给新民诉增色不少。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诉讼代理制度的修改对公民身份代理问题给予了较大完善,切实限制了代理人范围。

  原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修改后的民诉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此可以得出,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范围及权限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制,严打“黑律师”的非法牟利行为,避免可能的“关系案”泛滥。通过规范民事诉讼代理行为,来有效防止少数诉讼掮客误导当事人、借诉讼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亦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问题,即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而实践中其他涉及商标、版权等维权案件对于诉讼代理问题在民诉法尚未做出严格要求之时,代理人通常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务名义代理案件。从性质上分析,这种代理公司已成为专门知识产权维权团队,相当充为中介角色,以批量化的运作模式进行集中取证、集中维权代理。这柄双刃剑式的代理一方面使得近年来知产维权案件膨胀化增长,知产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维权成本,但另一方面这样的维权方式也暗藏商业化批量维权、变身职业“维权杀手”。在法治尚未充分完善前,很容易背离知产维权的初衷,可能导致合法权利的不正当滥用。

  新民诉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权力,明确了律师在代理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者的骨干作用,但因此而删减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否亦绝对化认为严禁其他公民代理呢?实际上律所并不能完全覆盖社会对于各类法律服务的需求。一些专业的知名专利商标公司或专利商标事务所、知产代理公司作为法律服务团队往往以其更强的专业性,明确的收费标准,成为维权者选择的重点,特别是涉外企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维护。如若这些代理公司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拥有高品质的工作团队,那么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权来说亦为不错的选择与福祉,成为法律行业的有益补充。事实上在面临民诉法修改后,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诉讼业务也在寻求出路,往往选择了变通方式,挂靠律师所或干脆提供虚假证明以权利人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出庭,实则是换汤不换药。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如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代理制度,笔者认为亦是今后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