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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6:40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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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1955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来信已经收到,对你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所谓老红契压倒土地证的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至于假造红契以侵占他人产权,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什么处分,要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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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有利反腐阵线前移

杨 涛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近日,广东省纪委已建立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数据库,并将该项工作向全省发出通知。(《信息时报》4月20日)
从近些年披露的一些大要案来看,领导干部的腐败往往与为其子女、妻子谋利有关。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他利用一省之长的特殊权力大肆为儿子李勃所办的公司牟利,使其在短短6年时间里,敛财2000多万元;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插手行政事务,为其儿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深圳市原市委副书记刘涛利用职务便利,向四家国有企业领导打招呼,使其儿子获取建设工程,从中牟利。
这些案件都是沿着这么一个共同的轨迹,那就是领导干部在某地任一方父母官,而其子女或者妻子则在其管辖的地域内下海经商,从事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等等,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走向腐败的深渊。这里面,有本来就有心搞腐败的官员纵容其家属在其管辖的地域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职业,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权钱交易;也有的是官员的家属自己从事了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千方百计要求官员为其谋利,官员碍于亲情,不得不违反规定为其谋利,发展到后面狼狈为奸,共同“经营”腐败事业。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的家属在其管辖的地域从事与官员职权有关的职业,其背后往往就是权钱交易,破坏市场秩序,与民争利,群众反映极大,已经成为腐败的温床之一。
为此,中央纪委多次提出,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广东省纪委建立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数据库,正是基于领导干部家属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职业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在腐败可能产生的前沿,设置了一道防线,也是具体落实中央纪委规定的表现。这一从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让纪检监察机关更为准确地掌握领导干部家属的从业情况,了解有无违反中央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从而使领导干部不能利用其家属从业的便利来谋利,使腐败行为在萌芽的阶段就及时扼杀。这一制度将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一把利器。
然而,我们希望这一制度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样,不要流于形式,使一个好的制度成为一种摆设。所以,我们期望,一是这一制度要让公众参与进来,让公众有知情权,因而,需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知道让有权举报不实情况;其二是发现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瞒报、故意不报及拒不整改的,要有制度性的查处措施,让其真正遵守家属从业规范。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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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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