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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25:41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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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地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今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明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详见附件一)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详见附件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详见附件三)。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
二、土地综合信息
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将已供地块列入以下类别公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座落、出让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出让金、容积率、投资额、可建面积、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费用、投资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地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座落、用地面积、耕地转用面积、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用地:用地单位改为用地人,其余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附件二:土地综合信息
一、土地供给总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数、面积
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三、使用现有建设用地:面积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居住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六、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地域和分类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村民住宅用地:内容同上;
3、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4、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附件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出让面积、出让金、可建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使用单位、划拨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面积、使用单位、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共设施: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建房户主名、批准机关、批准面积、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内容同上;
5、其他: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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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浙江省湖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浙江省湖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3]5号


浙江省爱卫会:

根据你们的申请,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于2003年7月10日—13日对湖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组认为,湖州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实现湖州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和建设最适宜人居住和创业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为载体,并与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和浙江省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市民素质、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几届政府都坚持不懈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奋斗。在创建工作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并为取得防治非典阶段性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考核结果表明,湖州市创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

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湖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授予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维娟同志“国家卫生城市市长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希望湖州市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中,再创佳绩。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一、制度突围在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1. 中国循环经济企业面临的多难

我国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行业仍处于相当低的发展水平,根本无法与国际企业抗衡竞争。大量的再生资源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而白白浪费掉。每年有大约3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200万吨废纸、80万吨废塑料、2000多万台废家用电器电脑没有回收利用。



循环经济及再生资源企业没有得到制度上的支持,再加之行业标准、资金、技术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行业发展缓慢,步履艰难,企业技术改造长期处于半停滞状态。废纸的机械分选设备寥寥无几,废汽车的拆解没有正规流水线和设备,大件废钢铁解体仍采用氧割和锤砸,废有色金属多用人工拆卸,工艺流程落后,二次污染严重,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低,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状态。



仅有的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又与其它法律既不接轨,又宏观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且也不是强制性的实体法律,很容易与实体法律发生冲突。政府支持循环经济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还处于临时的应付状态,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化制度体系,管理问题和技术工艺更不能与国际企业接轨,恶性竞争严重。而我国政府对废料进口环节的监管却达到了极为苛刻而又不规范的程度,不科学和随意性使很多具有官员权力的海外工作人员明目张胆地违法和腐败,竟向被检查外国企业的女职员提出“酒店开房,全套陪同”的非礼要求,并将之作为给予“许可证”的交易条件。这令外国企业难以理解并进而质疑了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这给我国经济的全球化都带来不利影响。



2. 法律制度体系的不配套、不衔接和矛盾性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配套、不衔接和矛盾性越来越显得突出,并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



进口再生原料的国内外企业和再生原料回收、交易、处理利用的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管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独立的法域,这个法域的建立基础是资源法、环境法、贸易法等二级法律制度。这个再生资源概念项下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着关键词“资源”而展开的,其所有行为的一致目标也都是资源,因而,规范这个领域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必然围绕着如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地利用再生资源,使其为人类造福这个主旨上。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政府政策、企业经营的监管和国际贸易交易上却将这个范畴的法律与规范危险废物的侵权法、民法责任等两个不同法域的概念混为一谈,造成了法律定义上的误区,这为监管和经营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碍,制度体系中的矛盾性导致行政行为的临时性和低效率。





二、循环经济企业步履维艰,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1. 循环经济企业面临的制度障碍



废弃物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就是利用了闭路循环这一理论。电路板蚀刻液循环环保设备就是将系统内的成分经过多级萃取变为全部有价值的资源,再次循环利用,全面提高了电路板企业产业生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循环经济没有衔接,没有规定循环经济产业的项目和设备如何适应《环评法》,其分类管理对象和范围确定也很笼统,这就造成很多政府环保部门对《环评法》理解的片面性和适用上的不恰当,将环保高技术设备当作一般的设施对待而要求进行复杂的环评审批。很多环保部门机械片面地认为:只要防污措施有重大变化就必须进行环评审批,而不管是好变化还是坏变化,也不管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变化,显然这种观念是违反科学发展观的。



对环保设备再次做环评审批是毫无价值的重复工作,这又浪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纳税人的税收,毫无意义地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环评审批是基于可能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才实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的审批管理,而企业就要为此付出很多时间的准备和协调,还需要很多时间和人力来与政府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安排,环评报告编制费还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这就给环保设备企业和电路板生产企业都造成巨大损害和经济损失。这就违背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评法》的立法精神,给节能减排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伤害。

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要推动力的绿色经济,它不仅是一个技术创新以解决资源短缺限制的过程,更是整个社会结构性转型的过程,对于我国而言更是需要全方位转型的挑战,这首先包括思想观念、制度环境、政府管理等硬性因素的转型。企业是节能减排和发展绿色经济的主体,如果没有对绿色产品、节能、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减排技术的制度安排和鼓励支持政策,那么,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全球低碳经济的大市场上就会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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